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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掌美国农业部化学局开始,被后人称为“FDA之父”的哈维•威利就致力于政府管理食品。不过直到二十多年之后的1906年《食品与药品法案》通过,政府才算正式介入食品管理。1938年,《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通过,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正式确立了在监管体系中的地位。随后几十年,这部法案几经修改,FDA的职能也越来越强。到今天,它在美国社会中具有了高度的权威与良好的信誉。
这一套监管体系的核心跟其他的法律还是一样的:保护守法、惩治犯法,通过“惩前”来实现“毖后”。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体系也大抵如此。不同只在于执行得好坏而已。中国的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事件频发,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犯罪成本低,还经常有办法“搞定”。美国没有出现三聚氰胺、大头娃娃这样的大规模恶性事件,只是因为法律执行得更加严格和一致。
不过,美国的食品安全也并非高枕无忧。根据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美国每年有4800万人次因为食物得病,相当于美国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12万8千人次严重到入院治疗,3000人死亡。
也就是说,严刑峻法能够有效地阻止故意制造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是,食品生产是一个很容易出现“过失事故”的行业。任何环节的“无意犯错”都有可能导致后续的所有食品受到污染,从而导致大规模的事故。
所以,美国人并不满足于现有的体系。2011年1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FSMA)。这一法案,堪称1938年以来美国FDA最重大的法案改变。其核心,是“使管理局更多地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作出反应”。
这个法案授予FDA新的权力和任务中,最重要的有下面几项:
要求食品生产者制订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包括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的控制措施与运作机制,以及问题发生时的补救措施等。
考虑到自然发生的风险、以及有意或无意地人为引入的风险(比如土壤改良、包装、水源等),为水果和蔬菜的种植和收割制订最低标准。
发布规定,制订基于科学的纠正策略,采取措施巩固和保护食品供应链的脆弱环节,防止蓄意食品掺假。
此外,新法还对食品设施的检测频率、生产记录的获取、实验检测的认证做了授权和要求。
即使有了这些措施,这一法案也并不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就能够完全避免。因此,事后处理也得到了强化,包括:强制召回问题食品(此前是FDA要求公司自愿召回,无强制性);为了防止可疑食品被转移,可以遵照“更为灵活的标准”进行行政扣留;如果FDA根据合理推测认定某食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临时吊销生产资格,阻止该食品的分销等。
显而易见,这一法案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将会有积极的预防作用。不过它的执行也需要很大的成本。在此法案下遵纪守法的企业,其生产成本也会显著增加。而这些,最终都还是要全社会来承担。
基于我国的现实,要承担这样的一个生产监管体系还有很大的困难。但是,借鉴他们目前的体系,即通过惩前来毖后,应该还是可以承担的。它不见得是“优秀”的,但是,至少,可以把我们的成绩从“不及格”拉到“及格”,甚至是“良好”。
(作者系科学松鼠会成员)
这一套监管体系的核心跟其他的法律还是一样的:保护守法、惩治犯法,通过“惩前”来实现“毖后”。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体系也大抵如此。不同只在于执行得好坏而已。中国的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事件频发,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犯罪成本低,还经常有办法“搞定”。美国没有出现三聚氰胺、大头娃娃这样的大规模恶性事件,只是因为法律执行得更加严格和一致。
不过,美国的食品安全也并非高枕无忧。根据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美国每年有4800万人次因为食物得病,相当于美国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12万8千人次严重到入院治疗,3000人死亡。
也就是说,严刑峻法能够有效地阻止故意制造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是,食品生产是一个很容易出现“过失事故”的行业。任何环节的“无意犯错”都有可能导致后续的所有食品受到污染,从而导致大规模的事故。
所以,美国人并不满足于现有的体系。2011年1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FSMA)。这一法案,堪称1938年以来美国FDA最重大的法案改变。其核心,是“使管理局更多地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作出反应”。
这个法案授予FDA新的权力和任务中,最重要的有下面几项:
要求食品生产者制订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包括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的控制措施与运作机制,以及问题发生时的补救措施等。
考虑到自然发生的风险、以及有意或无意地人为引入的风险(比如土壤改良、包装、水源等),为水果和蔬菜的种植和收割制订最低标准。
发布规定,制订基于科学的纠正策略,采取措施巩固和保护食品供应链的脆弱环节,防止蓄意食品掺假。
此外,新法还对食品设施的检测频率、生产记录的获取、实验检测的认证做了授权和要求。
即使有了这些措施,这一法案也并不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就能够完全避免。因此,事后处理也得到了强化,包括:强制召回问题食品(此前是FDA要求公司自愿召回,无强制性);为了防止可疑食品被转移,可以遵照“更为灵活的标准”进行行政扣留;如果FDA根据合理推测认定某食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临时吊销生产资格,阻止该食品的分销等。
显而易见,这一法案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将会有积极的预防作用。不过它的执行也需要很大的成本。在此法案下遵纪守法的企业,其生产成本也会显著增加。而这些,最终都还是要全社会来承担。
基于我国的现实,要承担这样的一个生产监管体系还有很大的困难。但是,借鉴他们目前的体系,即通过惩前来毖后,应该还是可以承担的。它不见得是“优秀”的,但是,至少,可以把我们的成绩从“不及格”拉到“及格”,甚至是“良好”。
(作者系科学松鼠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