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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在他的教育论著《爱弥儿》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教育法则——“自然惩罚”,即当孩子犯了错误时,父母与教师不应对孩子进行过多的指责,而应该让孩子自己承担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使孩子在承受后果的同时感受心情的不愉快甚至是痛苦的心理惩罚,从而引起孩子的自我悔恨,自觉弥补过失并改正错误。
卢梭说:“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这也许就是自然惩罚的要旨。这一理论的提出被认为是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英国著名教育家斯宾塞继承了这一理论并融入了自己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在他看来,管教中的人为惩罚是外在权威对儿童进行干预的体现,不能很好地教育儿童,在很多情况下反而会适得其反。因而,他认为只有儿童自己亲身体验到的结果才具有真正的惩罚意义。
我们从以下两个例子来认识自然惩罚法则在教育中的运用与效果。例一:有一个小女孩很爱睡懒觉,每天早上妈妈叫她起床,她总是说:“再呆一小会儿”,每次都要催好多次才起来,真要是上学晚了,他又埋怨父母没多叫她几次。后来父母给她一个闹钟并告诉她:“上学是你自己的事情,从明天开始,该几点起来你自己上闹钟,闹钟响了不起来,你就是睡到中午也没人叫你。”刚开始几天,闹钟一响,她手一抬就按掉了,结果老迟到,父母不说话,她自己也没话好说。几次下来,她自己就开始想办法,放两个闹钟,再把一个闹钟放在手够不到的地方。时间久了,她慢慢养成了按时起床的习惯。例二:有个小男孩很自私、很霸道,他在玩某个玩具的时候就不许其他小朋友玩,他的东西也从来不跟其他小朋友分享。有一天,其他小朋友在玩滑梯,他把小朋友们都赶了下来,自己一个人玩,老师并没有制止,而是让孩子们去玩别的器材,并告诉孩子们以后有他的地方大家自动去别的地方玩,不要和他争。之后的一天,他哭着对老师说:“大家都不理我,我到哪里大家就去别的地方,同学们是不是都很讨厌我。”老师替他擦着眼泪并告诉他:“是你自己不许其他小朋友跟你一起玩呀,你要想别人理你,就要主动和他们一块玩,你要学会和别人分享,这样才会融入这个群体。”之后,他主动和其他小朋友们一块玩,和他们分享自己的东西,大家也开始接受他并和他分享他们的东西。
从上述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惩罚法则的特点:第一、非人为性。儿童感受到的痛苦是由自己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父母或老师对该行为都保持中立态度,不予干预。斯宾塞认为“在管教方面具有主要价值的并不是体验家长的赞许或斥责,而是体验那些在没有家长的意见或干预下他自己行为所最终引起的结果”。第二、因果必然性。儿童选择了什么样的不端行为,就必然为自己选择了什么样的惩罚,这由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这能让儿童清楚的认识到: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结果。这样他们之后做事时就会考虑深远,三思而后行。第三、谐和性。惩罚后果是儿童自身错误行为所导致的,他无法把自己所受的痛苦归咎于他人,他没有理由去埋怨或者痛恨家长或老师。这样就避免了儿童受罚后的情绪波动以及把怒气发泄出来。第四、有效性。儿童通过自身的经历,不会再去实践那种曾经给他带来痛苦的不端行为,因为那种惨痛的经验告诉他们该行为必然产生坏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惩罚法则所具有的教育性是人为惩罚无法达到的,但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片面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良行为往往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甚至是一辈子的伤害,如孩子玩开水或小刀时不予制止,若发生意外给孩子带来小伤则起到了自然惩罚的效果,若带来大的伤害,则会使孩子终身痛苦,这就得不偿失了。因此,作为家长或教师,就应该在恰当的时候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而不是放任,在这一点上自然惩罚法则是不适用的。
目前,我国儿童教育提倡“快乐教育”与“赏识教育”,很多教育者已放弃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但笔者认为,在不违背道德观念、行为结果不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痛苦的的情况下,是可以运用自然惩罚理论教育孩子,如孩子挑食,可以让孩子尝尝挨饿的滋味,让孩子在自然惩罚过程中获得最深切的认识,才能更有效的避免重现错误。
卢梭说:“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这也许就是自然惩罚的要旨。这一理论的提出被认为是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英国著名教育家斯宾塞继承了这一理论并融入了自己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在他看来,管教中的人为惩罚是外在权威对儿童进行干预的体现,不能很好地教育儿童,在很多情况下反而会适得其反。因而,他认为只有儿童自己亲身体验到的结果才具有真正的惩罚意义。
我们从以下两个例子来认识自然惩罚法则在教育中的运用与效果。例一:有一个小女孩很爱睡懒觉,每天早上妈妈叫她起床,她总是说:“再呆一小会儿”,每次都要催好多次才起来,真要是上学晚了,他又埋怨父母没多叫她几次。后来父母给她一个闹钟并告诉她:“上学是你自己的事情,从明天开始,该几点起来你自己上闹钟,闹钟响了不起来,你就是睡到中午也没人叫你。”刚开始几天,闹钟一响,她手一抬就按掉了,结果老迟到,父母不说话,她自己也没话好说。几次下来,她自己就开始想办法,放两个闹钟,再把一个闹钟放在手够不到的地方。时间久了,她慢慢养成了按时起床的习惯。例二:有个小男孩很自私、很霸道,他在玩某个玩具的时候就不许其他小朋友玩,他的东西也从来不跟其他小朋友分享。有一天,其他小朋友在玩滑梯,他把小朋友们都赶了下来,自己一个人玩,老师并没有制止,而是让孩子们去玩别的器材,并告诉孩子们以后有他的地方大家自动去别的地方玩,不要和他争。之后的一天,他哭着对老师说:“大家都不理我,我到哪里大家就去别的地方,同学们是不是都很讨厌我。”老师替他擦着眼泪并告诉他:“是你自己不许其他小朋友跟你一起玩呀,你要想别人理你,就要主动和他们一块玩,你要学会和别人分享,这样才会融入这个群体。”之后,他主动和其他小朋友们一块玩,和他们分享自己的东西,大家也开始接受他并和他分享他们的东西。
从上述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惩罚法则的特点:第一、非人为性。儿童感受到的痛苦是由自己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父母或老师对该行为都保持中立态度,不予干预。斯宾塞认为“在管教方面具有主要价值的并不是体验家长的赞许或斥责,而是体验那些在没有家长的意见或干预下他自己行为所最终引起的结果”。第二、因果必然性。儿童选择了什么样的不端行为,就必然为自己选择了什么样的惩罚,这由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这能让儿童清楚的认识到: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结果。这样他们之后做事时就会考虑深远,三思而后行。第三、谐和性。惩罚后果是儿童自身错误行为所导致的,他无法把自己所受的痛苦归咎于他人,他没有理由去埋怨或者痛恨家长或老师。这样就避免了儿童受罚后的情绪波动以及把怒气发泄出来。第四、有效性。儿童通过自身的经历,不会再去实践那种曾经给他带来痛苦的不端行为,因为那种惨痛的经验告诉他们该行为必然产生坏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惩罚法则所具有的教育性是人为惩罚无法达到的,但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片面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良行为往往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甚至是一辈子的伤害,如孩子玩开水或小刀时不予制止,若发生意外给孩子带来小伤则起到了自然惩罚的效果,若带来大的伤害,则会使孩子终身痛苦,这就得不偿失了。因此,作为家长或教师,就应该在恰当的时候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而不是放任,在这一点上自然惩罚法则是不适用的。
目前,我国儿童教育提倡“快乐教育”与“赏识教育”,很多教育者已放弃使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但笔者认为,在不违背道德观念、行为结果不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痛苦的的情况下,是可以运用自然惩罚理论教育孩子,如孩子挑食,可以让孩子尝尝挨饿的滋味,让孩子在自然惩罚过程中获得最深切的认识,才能更有效的避免重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