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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就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而言,其中大多数的企业和单位在工作中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施工管理阶段,只是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合理全面的控制过程。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下,监理工作基本上不存在主动权,在工作中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接受业主工作安排的工作模式,而监理工作人员差不多都是业主在工程现场安排的质检员。基于这种社会发展现状,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缺陷,使得其在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就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进行思考,总结了其中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 工程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4-0219-01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监理市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繁杂五章到条理有序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中,我国的监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水平都得到了良好有效的完善,并且对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但是同时,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看到,在施工的过程中仍然不乏相关的缺陷与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进行总结与完善。
1 我国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建設监理制度起步晚、起点低,使得其在应用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隐患,同时在工作的过程中极容易受到各种制度和隐患的影响而出现质量缺陷。自从我国在工程建设中实现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良好可靠的发展和改进,使得我国在工程建设中逐渐实现了一种对外开放、资源充分全面利用和国际交往日渐深入的工作模式和发展方式,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众多监理单位的出现于监理使得监理制度和监理措施得到了良好有效的优化与完善,促进了工作中各种新技术和新手段的出现与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监理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健全,使得我国监理工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施工效益无法得到保证,目前我们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制度方面
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我国的工程质量主要是从现象后的监督模式,这种工作模式下极容易受到工程质量和施工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更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不高和不合理,造成了在工作中对于后面监理工作的疏忽大意,从而给工程造成严峻的质量问题与缺陷。
1.2 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
由于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在现阶段的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管体系不够科学与全面,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质量缺陷与问题,严重的影响着施工质量与效益。
2 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3 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4 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5 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
6 结束语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 网络 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关键词]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 工程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4-0219-01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监理市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繁杂五章到条理有序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中,我国的监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水平都得到了良好有效的完善,并且对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但是同时,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看到,在施工的过程中仍然不乏相关的缺陷与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进行总结与完善。
1 我国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建設监理制度起步晚、起点低,使得其在应用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隐患,同时在工作的过程中极容易受到各种制度和隐患的影响而出现质量缺陷。自从我国在工程建设中实现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良好可靠的发展和改进,使得我国在工程建设中逐渐实现了一种对外开放、资源充分全面利用和国际交往日渐深入的工作模式和发展方式,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众多监理单位的出现于监理使得监理制度和监理措施得到了良好有效的优化与完善,促进了工作中各种新技术和新手段的出现与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监理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健全,使得我国监理工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施工效益无法得到保证,目前我们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制度方面
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我国的工程质量主要是从现象后的监督模式,这种工作模式下极容易受到工程质量和施工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更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不高和不合理,造成了在工作中对于后面监理工作的疏忽大意,从而给工程造成严峻的质量问题与缺陷。
1.2 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
由于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在现阶段的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管体系不够科学与全面,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质量缺陷与问题,严重的影响着施工质量与效益。
2 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3 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4 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5 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
6 结束语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 网络 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