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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越来越体现出其重要性。它是社保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保证,可以防止基金流失,规范企业缴费行为,维护参保人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在实际工作中社保稽核已取得明顯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缴费基数;经办机构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10-000-01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①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的核查,根据其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来核实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发现并揭露参保单位偷漏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行为,确保社保费应收尽收。它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也是规范社会保险各业务环节的重要手段。
一、社保稽核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漏报缴费基数和人数情况普遍,偷漏社保费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实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申报制,社保缴费是以职工的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进行申报。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义务。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参保企业不以职工工资总额②为基数缴纳社保费,而以基本工资来计算缴纳,或者将奖金福利津贴等不列入工资而列入其它会计科目,恶意漏报缴费基数。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当下经济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企业用工规模日趋扩大,但是用工成本也日益增高。单就社会保险方面来说,企业缴纳比例约30%,个人缴纳比例约10%,各地区略有差异。因此,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和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采用少报、瞒报工资总额,漏报缴费基数的方式来偷漏社保费,能少缴就少缴。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使职工个人在退休享受养老待遇时,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政策认识不到位。很多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怕解雇而不敢主张自身权益,造成未及时参保和漏报人数的违规现象。也有部分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对社保政策不了解,盲目追求眼前利益,竟然主动要求放弃参保,而将相应的待遇转化为工资直接发放到手中。这在无形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规意识。
(二)稽核工作量大,专业人员少。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清楚用人单位申报的事项是否合规,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用工情况、财务账目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核查。这种核查政策性、专业性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财会知识,精通审计方法和技巧,同时,还要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多样化,用工形式和职工收入形式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建筑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用工量大且人员增减频繁,这就造成稽核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经办机构往往工作条件和人员有限,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无法对所有参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申报缴纳情况逐一进行稽核,使得一些瞒报、漏报的违规行为无法及时被揭露而得以纠正,也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同时,在稽核方式上无法深入单位开展较多的实地稽核,只能有针对性的采用报送稽核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社保稽核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社保稽核开展的主体,但是没有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实际的稽核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参保单位存在着拒绝稽核或者伪造、编造会计账簿,拒不领取稽核意见书,或者下达稽核意见书后,拒不按照稽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等行为。这样的结果是削弱了稽核行为的强制力度,造成了稽核结论难以落实,处于被动局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稽核的严肃性。
二、解决方法和途径
(一)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工作。我国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保险法》③,但是在实际的稽核工作中发现,参保单位对政策的把握并不完全正确,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我们应该加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并注意宣传的实用性和服务性,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印发政策专刊和宣传页,也可以采用新闻媒体和新媒体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使企业对社保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和认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调动职工依法参保的积极性,使社保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其维权意识,营造企业和职工遵守社保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动合作机制。落实稽核结论,纠正违规行为,是体现稽核结果的重要阶段,也是维护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拒绝稽核或者拒不执行稽核结果的单位,需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而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作战,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稽核工作,及时反馈进展情况,这样不仅加大了稽核力度,使稽核得以落实,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各部门应该共同努力为稽核发挥更大的作用营造有利环境。
(三)改进稽核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稽核队伍建设。为更好的使稽核工作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用工形式,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创新稽核工作方法,改善稽核系统程序,通过直接提取企业工资明细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运用程序计算漏报缴费基数,精确到人,生成详实完整的稽核工作底稿,这样可以实现稽核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对于企业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账簿,在工作开展中可以适当请求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做到取证完整,分析全面,结论正确。
同时,我们应该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并强化现有稽核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有计划的开展学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政策及财务、审计知识,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稽核队伍,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提高稽核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对下级经办机构稽核工作的督查指导,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快制度规范的建设。虽然我国于2011年7月已经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它统领社会保险的各项立法,但是贯彻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法规、规章相配套,此法对“稽核”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当下我国开展社保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随着社会发展,社保领域的不规范行为越来越复杂多样化,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制度法规来进行约束和处罚,实施稽核需要立法保障。因此建议我国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增强权威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稽核工作的重要性也日趋显著,我们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做好社保稽核工作,保障我国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定》。
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补充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稽核实用手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3]人社部令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9.
作者简介:邢 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中级会计职称。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缴费基数;经办机构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10-000-01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①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的核查,根据其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来核实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发现并揭露参保单位偷漏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行为,确保社保费应收尽收。它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也是规范社会保险各业务环节的重要手段。
一、社保稽核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漏报缴费基数和人数情况普遍,偷漏社保费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实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申报制,社保缴费是以职工的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进行申报。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义务。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参保企业不以职工工资总额②为基数缴纳社保费,而以基本工资来计算缴纳,或者将奖金福利津贴等不列入工资而列入其它会计科目,恶意漏报缴费基数。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当下经济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企业用工规模日趋扩大,但是用工成本也日益增高。单就社会保险方面来说,企业缴纳比例约30%,个人缴纳比例约10%,各地区略有差异。因此,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和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采用少报、瞒报工资总额,漏报缴费基数的方式来偷漏社保费,能少缴就少缴。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使职工个人在退休享受养老待遇时,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政策认识不到位。很多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怕解雇而不敢主张自身权益,造成未及时参保和漏报人数的违规现象。也有部分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对社保政策不了解,盲目追求眼前利益,竟然主动要求放弃参保,而将相应的待遇转化为工资直接发放到手中。这在无形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规意识。
(二)稽核工作量大,专业人员少。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清楚用人单位申报的事项是否合规,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用工情况、财务账目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核查。这种核查政策性、专业性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财会知识,精通审计方法和技巧,同时,还要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多样化,用工形式和职工收入形式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建筑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用工量大且人员增减频繁,这就造成稽核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经办机构往往工作条件和人员有限,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无法对所有参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申报缴纳情况逐一进行稽核,使得一些瞒报、漏报的违规行为无法及时被揭露而得以纠正,也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同时,在稽核方式上无法深入单位开展较多的实地稽核,只能有针对性的采用报送稽核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社保稽核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社保稽核开展的主体,但是没有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实际的稽核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参保单位存在着拒绝稽核或者伪造、编造会计账簿,拒不领取稽核意见书,或者下达稽核意见书后,拒不按照稽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等行为。这样的结果是削弱了稽核行为的强制力度,造成了稽核结论难以落实,处于被动局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稽核的严肃性。
二、解决方法和途径
(一)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工作。我国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保险法》③,但是在实际的稽核工作中发现,参保单位对政策的把握并不完全正确,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我们应该加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并注意宣传的实用性和服务性,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印发政策专刊和宣传页,也可以采用新闻媒体和新媒体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使企业对社保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和认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调动职工依法参保的积极性,使社保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其维权意识,营造企业和职工遵守社保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动合作机制。落实稽核结论,纠正违规行为,是体现稽核结果的重要阶段,也是维护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拒绝稽核或者拒不执行稽核结果的单位,需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而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作战,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稽核工作,及时反馈进展情况,这样不仅加大了稽核力度,使稽核得以落实,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各部门应该共同努力为稽核发挥更大的作用营造有利环境。
(三)改进稽核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稽核队伍建设。为更好的使稽核工作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用工形式,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创新稽核工作方法,改善稽核系统程序,通过直接提取企业工资明细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运用程序计算漏报缴费基数,精确到人,生成详实完整的稽核工作底稿,这样可以实现稽核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对于企业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账簿,在工作开展中可以适当请求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做到取证完整,分析全面,结论正确。
同时,我们应该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并强化现有稽核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有计划的开展学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政策及财务、审计知识,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稽核队伍,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提高稽核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对下级经办机构稽核工作的督查指导,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快制度规范的建设。虽然我国于2011年7月已经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它统领社会保险的各项立法,但是贯彻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法规、规章相配套,此法对“稽核”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当下我国开展社保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随着社会发展,社保领域的不规范行为越来越复杂多样化,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制度法规来进行约束和处罚,实施稽核需要立法保障。因此建议我国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增强权威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稽核工作的重要性也日趋显著,我们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做好社保稽核工作,保障我国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定》。
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补充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稽核实用手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3]人社部令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9.
作者简介:邢 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中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