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活体器官捐献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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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活体器官捐献中,医疗机构可以救人性命,保人健康,也可能侵害捐献人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应当辩证的看待,我们既要倡导医疗保人的思想,也要制裁医疗侵权行为。
  【关键词】活体器官捐献;捐献人;受赠者;侵权行为
  一、活体器官捐献合同概述
  (1)器官。根据《辞海》的解释,器官是“多细胞生物体内多种不同组织联合构成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能行使一定的生理功能”,如高等动物的胃、肠、肝、胰、肺腮等。因此,器官移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移植一个健全器官以代替病损器官的手术。主要用于某些重要器官丧失功能危机病人生命时。一般采用同种异体器官。临床上常用的器官移植有肾、肝、心、肺、胰、小肠等。”因此,下文所称的器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都只指人体器官。(2)活体器官捐献合同。本文所称器官捐献合同,均指人体器官捐献合同。活体器官捐献合同,是指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为了维护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由自然人以书面的形式将其活体器官捐献给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医疗机构的合同。活体器官捐献合同最大的特点是“活体”二字以及合同签订完全自愿性。
  二、活体器官捐献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
  (1)因医疗过错引起的侵权行为。一是医疗机构对捐献人的侵权行为。此种情形主要分为活体器官摘除过程中和活体器官摘除后移植前两个阶段。在活体器官摘除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捐献人身体遭受器官捐献的合理损害之外的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形主要包括因医疗过错导致捐献人身体合理范围外的损害以及造成被摘除器官本身的损坏,主要是侵害了捐献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在活体器官摘除后移植前阶段,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捐献人的器官被摘除后,医疗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器官进行移植以及器官因保存不当致损。这不仅违反了捐献人的意志,同时也侵害了捐献人的身体健康权。二是医疗机构对受赠者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活体器官摘除后移植前以及器官移植过程中两个阶段。在活体器官摘除后移植前阶段,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保存器官不当致损以及将原本要移植给甲的器官移植给了乙,使得甲遭受了重大损害甚至可能会导致甲的死亡。此种情形不仅违背了受赠者的意志,也违背了器官捐献人的意志。在器官移植过程阶段,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因过错导致受赠者身体受损或者活体器官的损坏,不能达到器官移植的原本目的甚至背离其目标。(2)医疗机构的免责行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危险性,在医疗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人力所无法挽回的事故。上文讨论了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医疗机构的免责行为从侵权行为中排除。医疗机构能够免责行为应当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当一个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难以确定时,应当推定其为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必须对医疗机构的行为作出严格的规定和约束。
  三、医疗机构的侵权法律责任
  (1)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5~60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结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采过错责任的态度,只有医疗机构在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另外,正如前文所述,医疗机构在活体器官捐献合同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因其故意或者过失引起,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也认为其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2)免责事由。在活体器官捐献合同中,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主要有被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被害人承诺不应当被纳入到其免责事由当中,因为这种免责事由的证明风险较大,容易导致医疗侵权行为的泛滥。(3)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是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适用于活体器官捐献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二是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因其侵权行为对受赠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造成严重的后果是指,因捐献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赠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所以医疗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捐献人和受赠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但是应当遵循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参 考 文 献
  [1]夏征农等主编.《辞海:1999年版:彩图缩印本(音序)》.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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