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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以及经济发展带来的劳动关系状态变得更为复杂多变,劳动合同变更在人事管理当中变得更为普遍,甚至成为了劳动关系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规范相对起步较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变更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当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在人事管理当中存在许多争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变更;变更事由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界定
劳动合同变更可以分为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通常即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只是针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本文中要探讨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的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主要分析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其他约定等事项的调整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劳动合同的变更须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并对变更后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单方面变更,在单方面变更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纠纷,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出现。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事由剖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在因为以下几种情况变更的情况较为频繁,而且更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蛮厚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该事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劳动者的同意,便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的相关内容。本条规定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自身疾病导致不能完成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合理布局的为,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对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产生抗拒心理,不愿承担劳动者可能出现的自身风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希望辞退劳动者,若辞退不成可能会利用该条款规定调整劳动者岗位,而调整后的岗位是否适当,法律则并未进行明确的约定。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变更。
本项事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二款规定,也是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的规定。与前一款规定的相似之处在于,以该两种事由进行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行为,对于调整后的岗位没有进行约束,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变更后的工作强度是否低于原工作,是否在劳动者承受范围之内都未做明确规范,导致在进行工作岗位调动时产生大量劳动纠纷。
(三)劳动者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变更。
该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但与上两项事由的不同之处在于,依据本条款进行工作岗位变动之时需要结合工伤的劳动者的身体情况选择调整后的新岗位,满足劳动者身体状况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的要求。
三、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途径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劳动合同变更当中,单方面变更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尤其是用人单位在进行单方面变更的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更加注重变更后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即为符合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谓充分合理性主要指是否充分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岗匹配”原则。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辞退不胜任职工的目的,将其调入技术含量更高或完全不相关的专业性岗位,以迅速取得“仍不胜任”的效果。这些不合理的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应认真考虑其效力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有的学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合同的每项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所确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则并非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劳动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亦不应作为变更内容的生效条件,所以,对劳动合同变更效力的审查,应着眼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而不应拘泥于变更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时的重要裁判依据,劳动合同的书面内容具有相当大的可信度,技师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或者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内容这种情况,但这些情况的存在本身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劳动合同的变更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参考文献
[1]王林清.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5
[2]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M].北京:人民出版,2011.10:318
[3]杨晓惠.于姝.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与实务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5
作者简介
1.张彤,女,第一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2.石伟濤,男,通讯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3.陈晓雪,女,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4.汪丽聪,女,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5.冯雪峰,男,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作者单位:大连医科大学)
关键词:劳动合同;变更;变更事由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界定
劳动合同变更可以分为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通常即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只是针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本文中要探讨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的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主要分析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其他约定等事项的调整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劳动合同的变更须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并对变更后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单方面变更,在单方面变更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纠纷,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出现。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事由剖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在因为以下几种情况变更的情况较为频繁,而且更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蛮厚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该事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劳动者的同意,便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的相关内容。本条规定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自身疾病导致不能完成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合理布局的为,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对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产生抗拒心理,不愿承担劳动者可能出现的自身风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希望辞退劳动者,若辞退不成可能会利用该条款规定调整劳动者岗位,而调整后的岗位是否适当,法律则并未进行明确的约定。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变更。
本项事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二款规定,也是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的规定。与前一款规定的相似之处在于,以该两种事由进行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行为,对于调整后的岗位没有进行约束,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变更后的工作强度是否低于原工作,是否在劳动者承受范围之内都未做明确规范,导致在进行工作岗位调动时产生大量劳动纠纷。
(三)劳动者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变更。
该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但与上两项事由的不同之处在于,依据本条款进行工作岗位变动之时需要结合工伤的劳动者的身体情况选择调整后的新岗位,满足劳动者身体状况所能承担的工作量的要求。
三、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途径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劳动合同变更当中,单方面变更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尤其是用人单位在进行单方面变更的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更加注重变更后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即为符合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谓充分合理性主要指是否充分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岗匹配”原则。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辞退不胜任职工的目的,将其调入技术含量更高或完全不相关的专业性岗位,以迅速取得“仍不胜任”的效果。这些不合理的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应认真考虑其效力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有的学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合同的每项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所确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则并非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劳动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亦不应作为变更内容的生效条件,所以,对劳动合同变更效力的审查,应着眼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而不应拘泥于变更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时的重要裁判依据,劳动合同的书面内容具有相当大的可信度,技师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或者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内容这种情况,但这些情况的存在本身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劳动合同的变更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参考文献
[1]王林清.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5
[2]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M].北京:人民出版,2011.10:318
[3]杨晓惠.于姝.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与实务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5
作者简介
1.张彤,女,第一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2.石伟濤,男,通讯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3.陈晓雪,女,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4.汪丽聪,女,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5.冯雪峰,男,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作者单位:大连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