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防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h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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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土资源系统行使较多职权,多个岗位和环节容易滋生渎职犯罪,容易造成国土资源被非法占有、破坏等后果,社会大众对国土资源系统的信任度降低,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因此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防范理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拟从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到防范对策,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关键词:国土资源;渎职;防范
  近年来,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时有发生,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国土资源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直接导致国土资源管理的不规范,执法的不到位,造成国土资源、国有资产流失,破坏生态环境,不利国家、地方的整体规划和可持续性发展,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为有效遏制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发生,本文拟就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防范,提出几点思考。
  一、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既受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也有公共行政环境、经济利益驱动和个性特征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是诱发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注重学习,贪图享乐,业务素质低,不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对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一知半解,导致行政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二是宗旨意识淡薄,价值取向错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成为处事信条,把市场经济等价有偿规则引入公务活动,追求回报。三是盲目追求政绩,一些地方领导、国土官员只顾地方利益和当前利益,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当做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助推剂,国土行政执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直接违法批地或占地搞开发等。四是存在侥幸心理,部分涉案国土工作人员怀有侥幸心理, 思想停留在旧的体制和思维上,办事效率低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认识错误,简单的认为渎职犯罪只是工作失误或者错误,不是故意犯罪,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错误的思想认识导致容易产生渎职犯罪。
  (二)社会经济转型的负面影响。社会环境因素和利益驱动是诱发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客观原因。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贫富差距悬殊。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很多挥金如土的房地产开发商、大老板,会面临比常人更大的诱惑。一旦放松自律,就容易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从而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容易误用、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巨额利益驱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那些区位优势好的土地常常成为群雄角逐的目标,占有了土地就意味着占有巨大的获利空间。土地使用是高投入和高收益的项目,土地资源的获得必须经过一系列行政手续,在报批的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的疏漏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觊觎。虽然我国经营性土地已经全面推行了市场出让方式,但与公开竞价相比,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暗箱操作成本相对低廉,这促成了资本向行政权力的积极渗透,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一个不小心,容易误用、滥用权力而触犯法律。
  (三)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相对集中,缺乏制约,是诱发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督体系还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在土地管理、规划和税收等方面,多个部门各司其责,职务上有分工,但是还没形成较为契合的制约,容易在管理结合部发生问题。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到土地处置、确权、登记、发证和相关案件查处等,如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评定土地等级,确认地价评估结果,还要组织大宗土地拍卖,权力较为集中,这样也容易出现监管盲点。三是对个别重要环节和部位“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国土部门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实际上很难落实到位,尤其是在针对一些拥有审批、执法权限的重要岗位、关键人员,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就当前查处的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案件而言,绝大多数属于这些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四是领导干涉决策时有发生。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用条件、征用租用土地的价格、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等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性细则,这就使国土官员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审批权上掌握较大的自主空间,如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缓等问题就是有关领导“一句话”、“一支笔”的事,这些都是渎职犯罪得以滋生的条件。
  二、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强化思想教育,筑牢“不愿犯”的自律防线。渎职犯罪多从思想蜕变开始,防范渎职犯罪关键在于教育。
  一是强化党的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党员干部教育活动,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从政道德、理想信念、服务意识等问题,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廉洁奉公。
  二是强化法制教育,通过分层次培训、定期考核等形式扎实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充分了解国土资源领域执法方面罪与非罪的界线,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增强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能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与代价,促使他们规范工作圈、纯净社交圈、净化生活圈,做到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自觉抵制和防范渎职犯罪。
  (二)加强监督制约,营造“不能犯”的客观环境。权力滥用与误用是渎职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防范渎职犯罪的重点在于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   首先,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制定办事标准和法定文本,使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业务法定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克服办事随意性,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切实做到有章可循,用严密的制度和措施,防止渎职犯罪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重点岗位的监督,如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容易滋生渎职犯罪的岗位和人员,要重点监督,一旦发现渎职犯罪苗头要及时制止;特别是,要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坚持民主集中制,制约个人决定权,防止一言堂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对重要的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重大事项决定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特别是土地执法、征地补偿费发放、经营性土地出让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再次,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把权责公布给社会大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及时将国土资源系统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责任向社会公开;在权力公开的基础上,加强政务公开,实行行政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土地工作服务管理对象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办理程序、政策法律依据、行政纪律和投诉程序等公开行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自觉将执法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
  最后,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发挥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监督渠道的作用,对国土资源管理与执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同时,注重拓宽监督渠道,在信息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的力量,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确保权力良性运行。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最快捷、最快见成效的防范渎职犯罪方式。一是深刻认识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白查办案件是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二是加强举报宣传,获取案件线索,认真和细致地对待群众的举报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有回音,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实效取信于民。三是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工作模式,深入研究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特点及规律,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渎职犯罪,深挖案中案,达到抓住一线、查办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的效果。四是密切配合与协作,检察机关适时将查办的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规律与趋势,向国土部门通报,以促进国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土部门对相关人员发生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五是从严惩处,把从严打击渎职犯罪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之中,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提高震慑力,对渎职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六是惩防并举,通过办案,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教育一大批人的目的和效果,努力实现案件查处和防范渎职犯罪的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综上,防范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用战略的眼光科学规划防止渎职犯罪的措施和办法,稳步实施、整体推进,以期能够有效减少和遏制国土资源系统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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