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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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先从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从而阐述了在此文明土壤中孕育的中国法律文化的诸多特点。再分别从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历史脉络中剖析出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结合当今中国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探讨了中国是如何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情况,得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矛盾调和中渐进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中国;西方;历史文明特点;法律文化;血缘;契约
  纵观世界法律文化的历史,任何一国法律文化都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地城、民族的土壤环境,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模式和不同价值观念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
  在经济文明上,农耕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人,大多是被禁锢在一方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都很熟悉,平时除了劳作就是自家过自家的日子。不像西方社会商品经济萌芽的早、发展的透彻,不像西方社会的人更趋于一个经济人的角色,不像西方人作为陌生的经济人要定契约,遵守所定的规则。
  在社会文明上,由于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价值准则。
  在政治文明上,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在传统中国社会,缺乏以法律来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且儒家法律文化观念极为突出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贬低法律功用。正是儒法合流,建构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品质:
  (一)以言代法,权大于法
  儒家文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而不是法律制度。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不断发展,皇权不断强化,君主言出即为法。历代都把皇帝发布的诏、制、令、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而成文法律往往退居于诏令之下。
  (二)等级特权制
  封建等级特权制在法律思想上则贯彻了法有差等的原则,皇帝高高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各级官吏犯了法,可分别享受“议、请、减、赎、当、免”之特权,称之为“八议”、“官当”制度。级别越高,特权越多,权力也越大,而且根据宗法制度发展到了可荫庇亲属。
  (三)重刑轻民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从李悝的《法经》直至封建末世的《大清律例》,历代法典基本上就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以刑法为主,其中搀杂着一些民事法规。法的调整职能不可能充分发挥,而法的保护职能如刑法、行政法却比较完备。
  (四)民众的法律意识误区
  几千年来,由于封建皇权主义至高无上及宗法家长制的影响,对广大民众而言,守法是平民百姓的义务,百姓很少能从法律中得到某些权利保障。
  (五)求稳不求变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是相互承袭、代代相因所形成的。就其每个朝代而言,法律制度一旦创立和形成,几乎都强调“祖制不可变”。由此形成了传统法律文化中惰性的特点。
  三、西方文明的历史传统
  西方文明的发展不是单轨的,它仿佛是一场由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完成的接力赛,他们互相兼容,使西方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这种发展又仿佛是一个嫁接过程,每种文化的基因重新组合排列,形成一种新的生命体。
  (一)希腊城邦政治结构和公民文化
  在古代希腊世界中,经济、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财富的积累和分工的细密化,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和宗教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文化方面,希腊文明的特点是城邦政治和公民文化的兴起。由于城邦林立,并且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所以每个城邦都各自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法律,培养了各自城邦公民的权力与义务概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众多的法律体系。
  (二)罗马共和精神和法律传统
  罗马的国家与法权体系是伴随着氏族外平民反对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中形成的。这是因为,古罗马的政治史在某种意义上的一部征服史。在氏族外平民为争取政治权利平等而反对罗马贵族的斗争中,破坏了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国家制度。古罗马法权体系和共和精神就这样形成了。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罗马法成熟到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罗马国家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私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罗马法文化对整个西方世界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三)日耳曼传统
  日耳曼法乃是古代的日耳曼风俗习惯和罗马法的混合物。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个封建王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大陆法系及其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后来又产生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分支则成了英吉利法的基本渊源。后来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诺曼王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形成了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从希腊的城邦政治和公民文化的兴起到罗马共和精神与公私法传统的建构再到日耳曼法律传统的发展,无不是西方人追求平等的脚步,体现出利用契约限制公权力主张私权利的法治精神。
  四、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一)法权出于上帝,法律至上
  在西方人心目中,法律源干自然和上帝,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他们是平等的,所以他们永远也不能超越代表神灵意志的法律之上。法权源于上帝而非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二)法律是善良与公正之术
  西方人认为,人类在约定的范围内可以立法定制管理社会,上帝也不能随意在任何事情上加以干涉。因此,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法律是整个国家约定的由皇帝监督执行的约定。所以法律就代表了公平、正义、善良。   (三)私法发达
  西方人向往和信仰一切源于自然和自主意识。因此,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四)法律区别于政治、宗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
  虽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的强烈影响,但通过分析,可以将法律与它们区别开来。政治和道德可能决定法律,但是他们没有被认为本身就是法律。
  五、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相继侵人中国,依靠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司法大权,破坏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刺激了城乡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相适应,古老的传统中国文化,也第一次以被动的姿态迎接着伴随武力征服而来的西方先进文化的尖锐挑战,注定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及观念,将要在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中受到根本震憾。
  西方法律文化建构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建立在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这种法律文明间的巨大历史差异,决定了西方法律文化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西方对中国的挑战、在形式上是军事的、经济的、政治的侵略。实质上,则是西方价值对中国价值的挑战,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的挑战。其根源在于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价值对立。两种不同的经济文化价值体系,必然造就两类不同的法权体系,从而形成西方法律文明体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
  从形式层次而言,这种冲突具体表现在: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 西方法律的分化、自治和独立性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法结合”相冲突;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表现为西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法合体”的冲突;在司法运作机制上,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相对立;在法律规范内容上,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刑罚人道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重刑主义背道而驰。
  从价值层面来看,这种冲突表现出更为深刻的差异性:在法律内在精神上,西方法律文化中资产阶级法理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封建纲常礼教格格不人;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表现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主义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原则上,表现为西方法的权利本位与中国传统法的义务本位之间的对立;在法律的最高价值取向上,西方法律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追求秩序与和谐。
  六、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应当指出,出现在近代中国社会的这幅法律文化冲突的面画,实际上表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近代商品经济文明的内在冲突,也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这种冲突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是富有特殊意义的。建构于自然经济、宗法关系及专制政体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猛烈冲击下,存在着一个自身如何适应新的经济条件的问题,因而变革传统法制成为近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使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活生生地成长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客观历史事实,中国固有体制及法统的弊端日益显露,相形见细,因而变革传统法制以“会通中西”与西方列强抗衡,便成为外力压迫下的被动需要。“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外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革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大融合的过程。
  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架构在血缘、人伦与家族主义之上的社会,强调的是家族主义;而现代中国社会在保有一定古代传统的基础上又开始偏向于契约的强调个人主义的架构。
  在传统社会中,“义”的价值规范的内涵是家庭血缘主体的差序人伦设定,“安伦尽份”成为这种人伦设定的道德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市场中的平等人伦设定成为契约交往的新的规范要求或“义”的内涵,并要求信用品质对这一人伦设定予以道德支持。
  中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中国正从一个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中国人已从乡土的熟悉的依附土地的人身关系向经济的陌生的服务于各行各业的人身关系转变,维系中国社会的纽带也从血缘走向了契约。人们越来越追求平等、自由,讲究个人权利的行使与维护,这就迫使中国的政治必须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趋势必将主导当前中国法律的发展。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既保守又激进的国家。在这里,死去的总要纠缠住活着的,活着的从未能摆脱掉死去的。近代中国充满矛盾,我们有许多传统不适应社会的变化,我们不得不借鉴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但又很难把它们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我们试图抛弃一些旧传统,但实际上却做不到。所有的这一切,都让我们充满迷茫而又满怀希望。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文化没有好坏之分,但起码我们可以借鉴他们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制度,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少走弯路。在当今社会矛盾高发期和风险期,各种利益矛盾凸显,社会的稳定尤为重要。普世价值的推广能从更大的程度实现我们社会的民主、自由、法治进程。当然,任何东西,适量是药,过量是毒,民主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奢望民主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民主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政治机体,除了公正的选举,还需要强大的公民社会、公正的司法体系、发达的政党体系、尊重规则的法治文化、有效的水平制衡、一定的经济基础等等。只有这一系列的要素同时运转,民主的齿轮才能真正运转。但是民主在西方或许过量,但在中国则明显不足。受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缺乏公民意识,民主等思想也有所欠缺。
  中国社会目前存在两种倾向。一个是保守的,赞同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作用,提倡中国古典文化复兴的。另一个是激进的,主张社会全盘西化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含有封建等级之类的糟粕,但其血缘伦理的构架又不乏是一个维持社会稳定,促进人伦互利共生的有效保障。西方文化虽然提倡个人价值的实现,维护个人利益,追求平等,但其松懈的社会结构和完全独立经济人的社会角色分工又使其社会缺乏一致的意见指向。其实,是左还是右都各有各的道理,如何把握趋左、趋右的平衡,在左右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当前中国社会是一个中西方文化杂糅的社会,杂糅的社会也孕育了一群深受中西方文化熏陶的人们。有了这样一个社会文化的土壤也就衍生了一个中西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调和的法律文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政治、人员交往的日益密切和全球化趋势的迅速加强,全球法律统一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统一化趋势之中既充满着冲突摩擦,又存在着合作一致。如中美之间围绕着知识产权、人权、民族自治、投资自由化、商品倾销等问题不断产生争吵和摩擦。中西方法律在面对这些矛盾时必然会面临一个磨合渐进的过程。如今,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注重判例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也出台了成文法;中国加大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以及物权法的出台,西方国家也出台了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的法律等等。无不是中西方法律正在磨合与交融的佐证。
  中西方法律文化不存在孰优孰劣,文化的作用是强大的,文化却又是在人们日常行为中慢慢形成的。所以,中西方法律文化只存在在某一时刻被认同的人数孰多孰少的问题。人们在运用法律、斟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去除违背人性的地方,确保人们心中对“真、善、美以及追求幸福”的诠释,以追求一个更利于人类大发展的、趋使人类法律进入更加互通的模式,使中西方法律在矛盾调和中渐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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