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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从而使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权责不明确,保障不了各级政府有效地履行公共职务职能。因此,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对财权与事权的改革应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理念。
关键词:财权 事权 分税制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现状
(一)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现状
财权是指财政的支配权或财产的所有权。财权制度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财权而制财权制度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治国安邦、振兴财政的制度保障。“追求体制的稳定是财政部门工作所面对的长期问题,其中的难点问题是制度的规范。”因此,财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又于1995年改革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又对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进行了改革,并不断探索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探索,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基本框架。时至今日,我国财权划分制度体系所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但其在运行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这一制度虽然对中央政府和以省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做了划分,而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以省级政府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力争使分税制在省以下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实施,并随着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逐步进入规范化的轨道。但在利益驱动下,省以下财政体制在分税制改革方向上却几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五花八门、讨价还价、复杂多变、极不规范的的包干体制和分成制依然盛行,分税制改革根本没有完全到位。其次,中央政府与以省级政府为代表的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也是不彻底的,仍保留了许多财政包干体制的痕迹,致使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既不规范、也不完善,并对财政经济运行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
事权本意是即职权,处理事情的权力,可以说事权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宪法规定拥有的权限。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宪法与组织法对中央和地方职责权限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并且体现了明显的中央与地方“职责同构”的特色。各级政府间在事权划分上并没有明显区别,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版,看不出地方政府有何自主性的独立事权范围。公共商品既是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又是事权划分模式的切入点。公共商品的性质和受益范围决定了事权的类别及其在不同层次及政府间的分布,是研究事权的逻辑起点,本文就从公共商品入手来讨论分析我国事权划分的现状及完善。公共商品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目的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消费的商品和劳务的总称。在我国“由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级功能;能力最高的中央政府虽然全面介入各个层次的公共产品提供,但存在轻基本、重高端的特点,甚至国防、外交、海关等部分事权也分解给了不同的地方和基层政府。因此,我国在财权越来越集中于高层政府的同时,事权却层层下降。
二、财政与事权统一下的财政分权与事权改革
事权是财权的依据,财权是事权的保障,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地方政府财权跟不上事权,导致其财源紧缩,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城市财政主要以出卖土地为自己筹集财政收入,越是东部地区,卖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高。而县乡财政则只能靠收费和罚款来维持。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严重的赤子和财政危机。因此,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已经迫在眉睫,由于我国财政分权体系与事权划分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其在对自身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的方向不变,这样其改革与完善最终才能成功。
首先,明确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政府适度干预和调控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再此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职能的主要内容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调剂社会分配,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健发展,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高度的中央集权向逐步的地方分权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主体地位已经基本确立。但是,由于许多关键的改革和一些配套的改革还不到位,这一方面使有了自己利益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了一定程度的不符合正常市场经济要求的扭曲;另一方面还使得地方政府尚不能正确地履行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应有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将全国性公共事项如国防、科技、外交等由中央统一执行,对于地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教育等由地方来负责执行,对于准全国性公共事项及一些突发性事项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共管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但要使分担的份额明确具体。同时并非无条件的去分担中央的责任。
其次,以事权划分为依据,改革财政体系,完善分税制。由于地方事权远远大于其财权,因此在财权的分配方面要加大地方的分配力度。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政府间之所以要分税,主要根源于政府财政经济分级管理的需要。一国的税收立法权如果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就有可能出现税收立法只顾及中央宏观管理和中央财政的需要,或者只符合部分地区的实际,而不可能符合各地区实际的情况,带来税法的“一刀切”,税法执行中的“越权”及执法难等问题也就难以避免。因此,中央与地方都应拥有只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权、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及相应的充足的税源和财力。此外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存在差异。这就要求税权、税源、税款等在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以便各级政府根据其职责和行为目标,灵活、充分、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调节经济,正确有效地发挥税收功能,以保证各自行为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降低财权的集中度,中央应果断放权,将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确定权、税种开征停征、减免权、调整权等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不应全部集中在中央。第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本来已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进行了规范而明晰的划分,但是,由于各地区自然、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程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事权、财权和财力的纵向和横向的不平衡问题。为了解决政府间事权、财权与财力的非对称问题,各国一般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辅之以方式有别、程度不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用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财政手段。因此,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寇铁军:《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法律安排-英、美、日、德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2] 李炜光:《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载《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
[3] 朱丘祥:《分税与宪政-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价值与逻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4] 于长革:《中国财政分权的演进与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关键词:财权 事权 分税制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现状
(一)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现状
财权是指财政的支配权或财产的所有权。财权制度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财权而制财权制度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治国安邦、振兴财政的制度保障。“追求体制的稳定是财政部门工作所面对的长期问题,其中的难点问题是制度的规范。”因此,财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又于1995年改革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又对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进行了改革,并不断探索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探索,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基本框架。时至今日,我国财权划分制度体系所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但其在运行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这一制度虽然对中央政府和以省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做了划分,而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以省级政府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力争使分税制在省以下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实施,并随着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逐步进入规范化的轨道。但在利益驱动下,省以下财政体制在分税制改革方向上却几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五花八门、讨价还价、复杂多变、极不规范的的包干体制和分成制依然盛行,分税制改革根本没有完全到位。其次,中央政府与以省级政府为代表的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也是不彻底的,仍保留了许多财政包干体制的痕迹,致使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既不规范、也不完善,并对财政经济运行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
事权本意是即职权,处理事情的权力,可以说事权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宪法规定拥有的权限。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宪法与组织法对中央和地方职责权限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并且体现了明显的中央与地方“职责同构”的特色。各级政府间在事权划分上并没有明显区别,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版,看不出地方政府有何自主性的独立事权范围。公共商品既是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又是事权划分模式的切入点。公共商品的性质和受益范围决定了事权的类别及其在不同层次及政府间的分布,是研究事权的逻辑起点,本文就从公共商品入手来讨论分析我国事权划分的现状及完善。公共商品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目的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消费的商品和劳务的总称。在我国“由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级功能;能力最高的中央政府虽然全面介入各个层次的公共产品提供,但存在轻基本、重高端的特点,甚至国防、外交、海关等部分事权也分解给了不同的地方和基层政府。因此,我国在财权越来越集中于高层政府的同时,事权却层层下降。
二、财政与事权统一下的财政分权与事权改革
事权是财权的依据,财权是事权的保障,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地方政府财权跟不上事权,导致其财源紧缩,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城市财政主要以出卖土地为自己筹集财政收入,越是东部地区,卖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高。而县乡财政则只能靠收费和罚款来维持。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严重的赤子和财政危机。因此,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已经迫在眉睫,由于我国财政分权体系与事权划分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其在对自身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的方向不变,这样其改革与完善最终才能成功。
首先,明确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政府适度干预和调控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再此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职能的主要内容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调剂社会分配,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健发展,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高度的中央集权向逐步的地方分权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主体地位已经基本确立。但是,由于许多关键的改革和一些配套的改革还不到位,这一方面使有了自己利益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了一定程度的不符合正常市场经济要求的扭曲;另一方面还使得地方政府尚不能正确地履行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应有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将全国性公共事项如国防、科技、外交等由中央统一执行,对于地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教育等由地方来负责执行,对于准全国性公共事项及一些突发性事项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共管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但要使分担的份额明确具体。同时并非无条件的去分担中央的责任。
其次,以事权划分为依据,改革财政体系,完善分税制。由于地方事权远远大于其财权,因此在财权的分配方面要加大地方的分配力度。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政府间之所以要分税,主要根源于政府财政经济分级管理的需要。一国的税收立法权如果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就有可能出现税收立法只顾及中央宏观管理和中央财政的需要,或者只符合部分地区的实际,而不可能符合各地区实际的情况,带来税法的“一刀切”,税法执行中的“越权”及执法难等问题也就难以避免。因此,中央与地方都应拥有只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权、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及相应的充足的税源和财力。此外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存在差异。这就要求税权、税源、税款等在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以便各级政府根据其职责和行为目标,灵活、充分、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调节经济,正确有效地发挥税收功能,以保证各自行为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降低财权的集中度,中央应果断放权,将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确定权、税种开征停征、减免权、调整权等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不应全部集中在中央。第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本来已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进行了规范而明晰的划分,但是,由于各地区自然、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程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事权、财权和财力的纵向和横向的不平衡问题。为了解决政府间事权、财权与财力的非对称问题,各国一般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辅之以方式有别、程度不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用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财政手段。因此,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寇铁军:《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法律安排-英、美、日、德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2] 李炜光:《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载《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
[3] 朱丘祥:《分税与宪政-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价值与逻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4] 于长革:《中国财政分权的演进与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