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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为此,笔者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经济法价值理念急需转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存在缺位,导致社会公共产品及其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调;而在不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又存在着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导致“与民争利”。从而导致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矛盾交杂一起。“毒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故、瓮安事件和孟连事件等等均是其典型表现。这恰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也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困境。就经济法而言,由于中国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已有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过多,法治及其国家职能的不完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就要求国家介入或可能介入,可能因此适得其反而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面对培育市场任务的同时,在面对国家职能转变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控权任务的同时,国家又如何介入或是如何以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来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市场失灵,从而少走弯路。这才是中国经济法真正的国情考量。
二、经济法价值理念背后的制度支撑
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不仅着眼于克服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更要着眼于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使“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着。就“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规制制度方面
为了解决市场监管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的市场监管,还要考虑到社会监管和企业的自我监管问题。我国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充分体现契约精神和人权精神的市民社会。一方面,我们还需进一步强化新闻媒体的“第四种权力”,提高新闻透明度,完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尽可能早地发现和化解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还需拓宽民主渠道,改革和完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等方式在内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制度保障群众尤其社会弱者的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提高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
(二)宏观调控制度方面
“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更是国家宏观调控制度的缺位。因此,我们更需要从源头上遏制或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通过金融财税政策的实施,下放财权,规范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间接遏制乳业行业重复建设,避免企业盲目扩张。另一方面通过金融财税政策的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合理控制企业规模的成长,为所有乳业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我们有效采取了上述措施,我们就尽可能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行为及其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遏制或减少其后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恶果。
三、经济法具体制度之后的制度支撑
邓小平曾经说过,“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这就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典型表现。“毒奶粉”事件直接表现的是一个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每个步骤的背后无不涉及到政治问题,并深深感受到制度性障碍的困扰。比如政府多头监管问题、行业协会的行政性和依附性特点、新闻舆论的监督、消费者的“话语权”和知情权问题、法律责任的追究等等。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从源头上解决或遏制诸如“毒奶粉”等事件的关键环节。
(一)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长期以来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层级过多。委托代理链过长,容易削弱地方自主权和蚕食地方利益,使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权利义务不对等。我们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化层面解决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首先,我国须加大行政区划改革的力度,合理划分行政区划层级,减少委托代理链。其次,从宪政的高度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确保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威性和保障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转变政府职能,下放部分财权,充分保障地方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使其权利义务对等,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这是解决诸如食品安全等问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措施。
(二)合理设计政府权力,解决权力对谁负责的问题
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源从理论上不成问题,是人民赋予及其人大选举。但由于受传统政治体制的束缚,“人民”的泛化,导致人大应有的功能和地位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必须在宪政层面上改革与完善代议制民主,根据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民选”,使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源真正落实到人大,并接受人大及其社会民众的弹劾、罢免等监督制约程序,让“毒奶粉”事件最大受害者的社会公众来评价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业绩,并让权力实施的直接利益得失者来决定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去留。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法治化
“毒奶粉”事件背后的政府行为多涉及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市场规制行为多是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引起私益诉讼。但宏观调控行为以及部分市场规制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多是立法行或抽象行政行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多为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这是一种人治表现。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从宪政层面加快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保障司法独立,才能使政府官员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对纳税人负责的宪政意识,树立“既能为官,也能为民”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宪政意识;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监督制约,以此强化政府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
四、结语
2008年美国进而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告诉我们,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的紧迫性!经济法具体制度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的极其重要性!虽然它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良好制度是相对的,但可以让我们尽可能少走弯路。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及其具体制度构建和完善的背后更是需要良好制度的支撑。若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遏制诸如“毒奶粉”事件、临汾溃坝事故、瓮安事件等问题的发生,上述矛盾或隐患就可以尽早发现并得以解决,各级地方的矛盾在合理设计的权力中自我消化,而无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如此费心费神,或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制度性障碍的突破需要改革的勇气,我们愿以此期待!
一、经济法价值理念急需转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存在缺位,导致社会公共产品及其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调;而在不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又存在着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导致“与民争利”。从而导致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矛盾交杂一起。“毒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故、瓮安事件和孟连事件等等均是其典型表现。这恰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也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困境。就经济法而言,由于中国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已有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过多,法治及其国家职能的不完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就要求国家介入或可能介入,可能因此适得其反而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面对培育市场任务的同时,在面对国家职能转变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控权任务的同时,国家又如何介入或是如何以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来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市场失灵,从而少走弯路。这才是中国经济法真正的国情考量。
二、经济法价值理念背后的制度支撑
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不仅着眼于克服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更要着眼于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使“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着。就“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规制制度方面
为了解决市场监管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的市场监管,还要考虑到社会监管和企业的自我监管问题。我国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充分体现契约精神和人权精神的市民社会。一方面,我们还需进一步强化新闻媒体的“第四种权力”,提高新闻透明度,完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尽可能早地发现和化解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还需拓宽民主渠道,改革和完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等方式在内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制度保障群众尤其社会弱者的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提高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
(二)宏观调控制度方面
“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更是国家宏观调控制度的缺位。因此,我们更需要从源头上遏制或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通过金融财税政策的实施,下放财权,规范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间接遏制乳业行业重复建设,避免企业盲目扩张。另一方面通过金融财税政策的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合理控制企业规模的成长,为所有乳业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我们有效采取了上述措施,我们就尽可能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行为及其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遏制或减少其后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恶果。
三、经济法具体制度之后的制度支撑
邓小平曾经说过,“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这就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典型表现。“毒奶粉”事件直接表现的是一个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每个步骤的背后无不涉及到政治问题,并深深感受到制度性障碍的困扰。比如政府多头监管问题、行业协会的行政性和依附性特点、新闻舆论的监督、消费者的“话语权”和知情权问题、法律责任的追究等等。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从源头上解决或遏制诸如“毒奶粉”等事件的关键环节。
(一)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长期以来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层级过多。委托代理链过长,容易削弱地方自主权和蚕食地方利益,使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权利义务不对等。我们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化层面解决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首先,我国须加大行政区划改革的力度,合理划分行政区划层级,减少委托代理链。其次,从宪政的高度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确保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威性和保障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转变政府职能,下放部分财权,充分保障地方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使其权利义务对等,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这是解决诸如食品安全等问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措施。
(二)合理设计政府权力,解决权力对谁负责的问题
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源从理论上不成问题,是人民赋予及其人大选举。但由于受传统政治体制的束缚,“人民”的泛化,导致人大应有的功能和地位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必须在宪政层面上改革与完善代议制民主,根据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民选”,使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源真正落实到人大,并接受人大及其社会民众的弹劾、罢免等监督制约程序,让“毒奶粉”事件最大受害者的社会公众来评价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业绩,并让权力实施的直接利益得失者来决定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去留。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法治化
“毒奶粉”事件背后的政府行为多涉及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市场规制行为多是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引起私益诉讼。但宏观调控行为以及部分市场规制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多是立法行或抽象行政行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多为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这是一种人治表现。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从宪政层面加快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保障司法独立,才能使政府官员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对纳税人负责的宪政意识,树立“既能为官,也能为民”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宪政意识;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监督制约,以此强化政府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
四、结语
2008年美国进而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告诉我们,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的紧迫性!经济法具体制度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的极其重要性!虽然它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良好制度是相对的,但可以让我们尽可能少走弯路。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及其具体制度构建和完善的背后更是需要良好制度的支撑。若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遏制诸如“毒奶粉”事件、临汾溃坝事故、瓮安事件等问题的发生,上述矛盾或隐患就可以尽早发现并得以解决,各级地方的矛盾在合理设计的权力中自我消化,而无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如此费心费神,或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制度性障碍的突破需要改革的勇气,我们愿以此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