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把握上级院部门意见与本院检委会决议关系的探讨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styh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都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上下级院之间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工作。因此,按照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级院有权变更、撤销下级院做出的决定,下级院对上级院做出的决定应当服从。这是历史对我国检察体制的必然选择,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也验证了这种制度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上下级院之间的领导权事实上出现了延伸的趋势,上级院对下级院之间的领导正逐渐演化为上级院部门对下级院对应部门的领导。并且在目前普遍实行上级院部门对下级院部门考核的制度背景下,这种上下级院部门的直接领导显现的更加突出。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不做过多评述,仅选取一个视角,就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下级院如何对待上级院部门意见,如何把握上级院部门意见与本级院检委会决议的关系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办案实践中,下级院在遇到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例如定性不准、拟不批准逮捕、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提请抗诉时),通常需要提请本级院检委会研究讨论。同时,按照一些上级院的规定,上述案件在上会之前,下级院还要将案件情况上报上级院,以争取上级院部门的意见。在收到上级院部门的批复意见后,下级院案件承办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在检委会会议上将上级院部门意见以及本部门拟处理案件的意见一同提交讨论。这种做法在给案件质量上了“双保险”的同时,笔者认为,有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即上级院部门意见可能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检委会委员对案件的独立思考,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检委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此外,如果检委会最终的决议结果与上级院处理意见相悖(例如上级院部门同意不捕、不诉,而检委会决定逮捕、起诉;或是上级院部门不同意抗诉,而本级院检委会做出提请抗诉的决定等),还会使下级院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陷入两难的境地。
  二、解决的途径
  一是要正确把握定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此外《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检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构成、法律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都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其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應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此外《规则》第三条对检委会的议事范围进一步细化为十个方面,即:(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同时《条例》第五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由此可见,检察委员会是各级检察院的一个法定议事决策机构,其形成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设置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的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具体体现。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对检察长负责制的有益补充,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防止检察长的主观片面性和独断专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维护法治统一。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的检察委员会制度逐渐发展,日臻完善,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检察委员会制度,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强检察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检委会决策的独立性和决议的权威性。
  从机构设置的角度分析,尽管上级院部门与下级院的级别大致对等,但其仍然为上级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工作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上级院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表现形式为口头或以本部门名义的书面函件,而非盖有院印的文件或文书),应该定位为一种倾向性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上级院部门意见与本院检委会决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院检委会的决议执行。
  二是对上级院部门意见要充分重视。尽管上级院部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下级院的案件承办人、部门乃至检察委员会在研究、讨论案件时都应予以充分重视。首先,上级院部门负有指导下级院对应部门工作的职能,对上级院部门提出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下级院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其次,通常而言,上级院在人员的学历层次、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把握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等方面都普遍高于下级院,通常能够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准确的辨析和办理,因此充分重视上级院部门意见,对保证下级院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上级院部门作为上级院职能的具体实施者,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上级院部门负有对下级院对应部门工作指标的考核职能,并且在我国的检察体制框架下,上级院部门的意见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上级院可能将要做出的决定,并极易实现上级院正式决定在形式上的最终转化。以上都决定了下级院应当对上级院部门意见予以充分重视。
  三是对上级院部门意见不应盲从。笔者认为,尽管上级院部门意见的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但作为下级院的案件承办人、对应部门以及检委会都应当客观、辩证地看待,而不应当盲目遵从。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法律原责,始终从案件事实出发,用法律条文、立法原理和法律政策,在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做到不唯上,理性思维、独立判断,是每一名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一名检察官应具备的起码品质。其次,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通常都交由本院经验比较丰富的资深检察官予以办理,并且案件要经过部门审核、主管检察长意见等几道程序严格把关,此外,检委会委员也大都由本院精通检察业务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资深部门负责人组成,代表了本院业务能力的最高水平。经过多年的发展,各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院人员素质和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大大提高,下级院的检察人员应当有魄力相信自己,并且应当敢于、善于做出独立的判断。再次,作为案件的具体承办者,下级院对案件的详细情况掌握的更加具体、深入、细致,处理意见也会更容易贴近案件的本质,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执法要求。另一方面,上级院部门意见毕竟不等同于上级院的正式处理意见,下级院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一概遵照办理。对上级院部门的意见,下级院检委会只要做到充分尊重,在做出决议时作为重要的倾向性意见认真参考即可。对具有较大分歧的上级院部门意见,下级院检委会在依照法定程序形成决议时可以不予采纳,但下级院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院检委会决议结果、依据及时上报上级院相应部门,并做出充分说明,从而实现检察权的公正、高效、统一行使。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45)
其他文献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化解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并使犯罪人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正确运用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刑事和解也面临着众多疑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思考
期刊
如今,在许多一线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已逐渐从个体、群体性的“民工潮”向“家庭型”流动转化,一批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大城市扎根定居,而他们的子女也随同父母一起流入城市中,成为“第二代移民”。以南国广州为例,据了解,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170万,其中外来工子女就达到52万,外来工子女数量与本地儿童持平[1]。随之而来的上学难、管理难、就业难等社会问题日趋突出,甚至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刑事犯罪
期刊
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是坚持“三个至上”、贯彻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基层检察院,要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围绕江州区工作大局,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围绕解决人民群众诉求,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努力把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   一、深入推进社
期刊
摘 要:性贿赂与普通贿赂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在性贿赂越发普遍的今天,打击性贿赂,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法律进步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之必须。  关键词:性贿赂;非物质利益;刑法    在近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多数被惩处的腐败官员都有接受或索取性服务的行为,或者和多名女(男)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其中,
期刊
摘 要:党的十七大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都安县委根据河池市委、自治区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都安”,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发挥着维护都安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都安,
期刊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一线平台,基层检察改革工作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基层检察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监督能力、体制机制、队伍素质等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在新起点上不断开创基层检察改革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基层检
期刊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款规定了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斡旋受贿,从法条规定来看,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斡旋受贿的一个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此条件在学理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与受贿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不符  受
期刊
摘 要: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基层检察院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通过认真分析执法公信力的内涵、生成要素、影响因素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创新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必须采取优化检察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改进执法办案方式、建立健全检察机制等多种新举措。实施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执法公信
期刊
摘 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的热潮。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国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并在实际运行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理论界对刑事和解存在分歧,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本文试图从审查起诉阶段的视角出发,提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刑事和解;审查起诉阶段;构建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  
期刊
摘 要:360开发的扣扣保镖是针对腾讯QQ的一款软件,扣扣保镖号称能清除腾讯的广告、保护用户的隐私,还用户安全健康的电脑环境,并且他也做到了,许多用户都卸载了腾讯软件。360此举显然侵犯了腾讯的核心利益,因为腾讯的盈利模式不是靠创新而是靠用户,因此腾讯不得不发表声明并强制用户卸载360杀毒软件,互联网大战于是展开。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尽管360宣称扣扣保镖能保护用户的隐私,但是360的扣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