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中法律知识的欠缺及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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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农民工维权的困难局面,只有推动这一合理使用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实现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当前,农民工维权中法律知识明显欠缺,以致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建议从维权知识宣传、法律援助流程、社保扶持力度、举报审查制度、舆论媒体参与等方面出发,拟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改进对策,以期能促进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 农民工 维权 法律知识 欠缺 补救
  作者简介:张若晨,河北邯郸外国语学校高三7班学生,研究方向:法学、历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06
  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匮乏、法律意识单薄以及相关法规滞后等多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其权益屡遭侵害。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维权权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提高其利用法律维权知识与能力。
  一、农民工维权中法律知识欠缺的表现与危害
  (一)表现
  1.就业择业时不习惯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品性朴实、思想单一,普遍渴求通过体力劳动的付出来迅速换取经济收入,对于自身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内容,却往往没有形成基本的法律认知,这就使其在就业择业之时,大多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习惯。尤其是一些来自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自身迫切想立即工作、赚取薪酬,也并不愿意在阅读、签订劳动合同上浪费时间,而部分用人单位也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敷衍意识,并不主动提醒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合同订立的法律意识更难以在农民工中形成共识。
  2.讨要拖欠报酬时会选择暴力手段:
  工薪被无故拖欠,是长期困扰农民工的突出问题,也是在其维权过程之中,最容易导致彼此冲突的诱因之一。农民工大多性情直率,讨要被拖欠薪酬的目的相对直接与急迫,容易出现情绪冲动,做出一些并不理性的暴力行为,如结伙围堵殴打用人方的管理人员、打砸施工方办公器具等等,而不是选择正确的法律援助、诉讼等途径。这些过激的暴力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反而使得原本单纯的讨薪行为演变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己反而不利。
  3.主动参与社会保险的观念不够强:
  社会保险能够有效减少投保者的医疗、养老等生活保障支出,是极利于农民工自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制度。然而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信息来源闭塞以及政策宣传不足等,当前农民工主动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并不强烈,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是可有可无的,甚至还对其产生了偏颇的错误理解。即使有部分农民工有参保的认知,在得知参保需要缴纳一定数额、一定期限的保险金之后,也大都选择了不参保,转而将所得收入存入银行等机构,这种落后观念阻碍了社会保障理念的树立。
  (二)危害
  1.基本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相关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双方的权属、责任。对于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障了其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薪酬标准、休假等各种权利。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上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关于农民工与用人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往往都是因为没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导致无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用人单位进行判罚,只能选择庭外协商、仲裁、何解等其他方式,而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也因此难以从法律上进行充分保障。
  2.不当的讨薪方式往往会导致其构成犯罪:
  为了在短期内追讨被拖欠的薪酬款项,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选择向法律援助组织需求帮助,而是自发组织讨薪队伍,以直接而非理性的手段去讨要所欠薪酬,往往会加剧双方的紧张程度,甚至导致其构成违法犯罪。如一些青壮年农民工,都会采取诸如围堵、打砸、胁迫等暴力手段来希求快速解决欠薪问题。而这些暴力行为会对用人方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已经构成犯罪,会被相关部门行政拘留并处罚,不仅原本讨薪的目的暂时无法达到,还要承担人身限制、支付罚金等责任,无疑得不偿失。
  3.全部支付医疗等费用引发家庭经济困难: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任务繁重、危险系数高,很容易导致各种人身损害、引发各种疾病,这也使得工伤、医疗的索赔维权集中出现。在出现工伤、医疗等的索赔之时,其因为自身并未参与相关社保,自然无法得到补偿。而为了减轻经济支出负担,其也会向用人方索要赔偿,又导致了一系列复杂纠纷。在难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获得用人方的义务赔偿之时,只能自行全部负担所需的医疗、修养、食宿等各种费用,这就使得原本拮据的家境更加困难,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
  二、农民工维权中法律知识的现实功效
  (一)运用法律维权保障基本合法权益,改变其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
  农民工虽然数量庞大,然而却属于自身权益屡遭侵害的弱势群体。除了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社会认知滞后等原因之外,对于相关法律维权知识不了解、无法正确运用,则是导致其目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直接原因之一。通过加强对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培养,系统教授其基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知识,使其明确自身应当享有的工作量、劳动保护、薪酬标准、休假等合法权利,并促使其能够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主动并正确地选择相关法律维权知识去据理力争,或寻求帮助。当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其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也将得到改善。
  (二)以法律理念引导其正确进行讨薪,塑造其积极的群体形象
  由于经常被个别用人方拖欠薪酬,且一度无法找到对应的负责人员,在急迫心情、急躁情绪的影响之下,加之其大多没有清醒的法律意识,一些农民工则不得不采取相对直接暴力的手段去讨要所欠薪酬,继而造成用人方单位的人员、财产损失,同时也对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形成了不利制约,最终导致了社会对于农民工的负面评价。而通过以法律理念去引导农民工正确进行讨薪,使其采取法律援助、司法诉讼等正确途径维权,不仅能提高其讨回所欠薪酬的成功率,而且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并有效塑造其积极健康的群体形象,使其更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喜爱。   (三)通过法律制度提供有利保险条件,减少其较大的生活成本
  农民工依靠体力劳动获取经济收入,工作量大,工时长。而其整体收入却普遍较低,还要承担衣食住行等各种支出,生活压力可想而知。而当出现工伤之时,又需要支付较高的医疗费用。由于其本身并未参与医疗保险,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保补贴,所以只能全部支付所需费用,这无疑就又加大了其家庭负担。而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使其明白参与社保所具备的各种切实益处,然后主动参与社保,获得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并能够在自身应当享有的补贴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利用相关知识去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自然能减少支出。
  三、农民工维权中法律知识欠缺的补救措施
  (一)健全法律维权知识宣传机制,培养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意识
  鉴于目前农民工缺乏劳动合同的订立意识,无法明确自身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合法权利,以致整体维权成功率不高的主要现状。健全相关法律维权知识的宣传机制,加速城乡地区推广活动的同步步伐,从而牢固培养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知识与相关常识。具体而言,一方面是需要增加一些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着重介绍劳动合同订立的各种实际益处,通过多媒体影音播放、文艺推广表演以及有奖互动问答等的组织呈现,促使农民工能够主动咨询、真正接纳,形成初级的法律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要同步加快城乡两地的推广进程,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城镇地区,可以设立固定的办事场所,定期下乡到田间地头进行普法宣传,确保农民工都能认知到劳动合同订立的重要意义,从而也为其后进行法律维权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法律维权义务援助流程,促使农民工掌握正确讨薪手段
  针对当前在农民工中存在的维权手段缺乏正确性,讨薪效果普遍不佳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法律维权义务援助为主的保障机制,通过为农民工提供合乎法律的讨薪途径,促使其掌握正确、有效的维权手段。如可以采取主动寻找待帮助对象、接受被帮助对象请求等交互方式,为农民工讲解通过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法律途径讨薪维权的快捷性与高成功率,使其摒弃之前所惯用的围追堵截、恐吓打杂以及劫持威胁等不正确的暴力手段,形成规范的法律维权意识,并组织其参与相同或类似的讨薪维权庭审,模拟出一系列讨薪案例来进行实践问答等等,从而通过有效的法律援助流程,促使其逐步积累正确的法律维权经验。
  (三)加大企业社会保险扶持力度,确保农民工享有各类保障权利
  对于现下农民工由于主动参与社会保险机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自身所担负的医疗等支出费用过大的问题。合理加大对于企业集群建立、施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扶持力度,以各种税费减免来鼓励用人企业为农民工改进社保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农民工享有各类社会保障权利。 。这就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增加对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各项优惠幅度,通过政府牵头、出资以及减免部分税费,促使用人企业集群主动号召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而用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各类物质嘉奖来吸引、鼓励农民工,了解并缴纳社保费,使得自身在遭受工伤等意外事故之时,也能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来获取补贴、争取补偿。
  (四)改进劳动侵权举报审查制度,强化农民工自主合法维权理念
  由于相关举报监督制度的匮乏,对于农民工的维权审理普遍缺少有力的侵权证据。而受个别用人方的暗箱操作,农民工为了避免再生事端,大多选择了私下解决或忍气吞声,这就使得其自主维权意识观念更为单薄,侵权问题更是层出不穷。鉴于此,相关劳动主管部门应当适时改进现有的侵权审理制度,增加举报审查机制。一方面要设立监督举报机构,配备相关人员24小时进行轮流换岗,接受电话、信件等各种形式的举报。另一方面,可以组派专职小组调查反馈,深入到农民工聚集的工地厂矿,鼓励其主动举报所在用人单位的侵权违反行为,并收集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实地审查。以此来有力强化农民工自主合法维权的法律理念。
  (五)推动舆论媒体参与辅助维权,积累农民工法律运用实践经验
  社会媒体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舆论媒介,对于揭发、披露各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具有显著的辅助效用。许多农民工被侵权的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也都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妥善解决,并引起了有益的社会反响。所以,鼓励社会媒体参与农民工的维权,通过这一载体的协作,与相关执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形成立体式的维权体系,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协商、仲裁以及庭审等 ,并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渠道进行社会传播,无疑能够引起全社会对于农民工维权事件的关注与支持。而在一系列的维权过程之中,农民工也能因此得到有效的锻炼,积累更多的维权知识、技巧等,维权的成功率也会得到提高,这无疑具有长远的积极效益。
  注释:
  李冲.新时期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劳动.2010(7).21-25.
  杨英法.构建和谐社会在城乡接合部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中国市场.2008(31).88-91.
  张淑玲.农民工维权难的深度原因初探.人民论坛.2012(1).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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