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行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更加完善,工程建筑行业也在不断的向正规化、制度化方向迈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收效。但由于传统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依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和难点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工程招标市场所存在的串标行为的形式危害分析,并提出了针对相关危害形式的防范措施,以期更好的规范工程建设的招标市场,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串通投标;形式;危害;措施;公平;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串标行为是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常见的投机形式,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了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以及规范性,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诚信环境,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频繁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做好造价成本控制具有重要的消极影响,应给与高度重视。
一、串标的形式分析
串标的形式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档、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档,排斥其他投标人。
目前工程招标市场内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方式:
1、投标档为明标,未将保密信息分开,存在串标风险。
招标档要求投标档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并未将资质材料、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彻底分开;投标档中有投标单位名称等诸多个性证明性信息。如封皮上有投标单位名称,档中有投标单位简介、公章等信息,很清楚的表明该投标档属于哪家投标单位,评委评标时就可能带着个人感情评分,违背“公正”性原则,给串标带来很大的便利,投标单位会利用平时接触的机会拉拢评委、贿赂评委,以换取较高的技术得分,提高中标机会。
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
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
一是利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技术标上拉开差距,在邀请招标时邀请技术分比该投标人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
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去经济利益。
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档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
五是利用投标档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招标人暗箱操作。
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招标人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
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
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档。
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中表顺序人中标。
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4、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全部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
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
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
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的另一种形式是以他人名义投标,组织者游说几家相同资质的单位,在给予一定好处的基础上,利用他们的资质及各種信息,独立完成几家投标单位的各类投标档,组织者安排人获得多方授权后进行投标,由于他掌握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档,可以暗中操作报价,使得自己中标。
二是伪造资质虚假投标,具有串标性质的伪造资质是伪造投标人,伪造假象竞争对手,实现一个人投多个报价的目的,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围标的目的,最终让自己中标。
7、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支队伍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实现围标的目的。
8、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串标行为。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某投标人为了中标,当不能实现围标和协商串标后,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未达成协议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串通投标。
9、其他串标形式。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二、串标的危害
1、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增加招标人投资成本
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投标人的投资成本。
3、降低了工程质量
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缺乏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档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
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三、串标的防范
1、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使用最低价中标,就算串标者“收购”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标单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标者想要确保中标也比较困难。
2、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招标档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掺杂特殊要求对投标档作废标处理。
关键词:串通投标;形式;危害;措施;公平;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串标行为是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常见的投机形式,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了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以及规范性,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诚信环境,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频繁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做好造价成本控制具有重要的消极影响,应给与高度重视。
一、串标的形式分析
串标的形式按主体可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人之间表现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轮流中标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标底告知特定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档、更改报价,或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档,排斥其他投标人。
目前工程招标市场内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方式:
1、投标档为明标,未将保密信息分开,存在串标风险。
招标档要求投标档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并未将资质材料、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彻底分开;投标档中有投标单位名称等诸多个性证明性信息。如封皮上有投标单位名称,档中有投标单位简介、公章等信息,很清楚的表明该投标档属于哪家投标单位,评委评标时就可能带着个人感情评分,违背“公正”性原则,给串标带来很大的便利,投标单位会利用平时接触的机会拉拢评委、贿赂评委,以换取较高的技术得分,提高中标机会。
2、招标人、评委与投标人串标。
为达到让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人会使用如下手段:
一是利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技术标上拉开差距,在邀请招标时邀请技术分比该投标人低很多的单位投标或陪标让其中标。
二是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三是评委滥用评审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这给串标双方都可能带去经济利益。
四是评标委员会滥用评审权,将对“意中人”有威胁的投标人投标档判作废标,以保证“意中人”中标。
五是利用投标档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招标人暗箱操作。
3、招标人评标时,为了招标人利益刻意或无意间构成串标。
一是为了减少预算投资或顺利发包项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达到评选出“意中”的中标人目的。
二是为了招标顺利进行,与投标人达成共识,现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档。
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四是在中标书发出后劝解中标人放弃中标,让第二或第三中表顺序人中标。
五是在没有必要实施大包方式的情况下,使用大包方式,给总承包方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4、部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全部投标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标人。
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请几家投标人并让他们协商好谁中标,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单位陪标,最后得出让招标人满意的结果就行。
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他们的目的又分三种:轮流中标、围标和抬高市场行情。轮流中标是通过协商避免了激烈竞争,在长期有多个相同或相识项目的情况下高价轮流中标;围标是由一家投标单位组织串通几家投标人,承诺一定经济利益,最终让组织者中标的方式;抬高市场行情就是所有该专业投标人联合起来,拉高报价,坚持统一战线绝不降价,迫使招标人抬高该专业预算。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伪造资质、证书等信息虚假投标。
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的另一种形式是以他人名义投标,组织者游说几家相同资质的单位,在给予一定好处的基础上,利用他们的资质及各種信息,独立完成几家投标单位的各类投标档,组织者安排人获得多方授权后进行投标,由于他掌握着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档,可以暗中操作报价,使得自己中标。
二是伪造资质虚假投标,具有串标性质的伪造资质是伪造投标人,伪造假象竞争对手,实现一个人投多个报价的目的,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围标的目的,最终让自己中标。
7、投标人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支队伍同时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个投标人在幕后操控,实现围标的目的。
8、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串标行为。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某投标人为了中标,当不能实现围标和协商串标后,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未达成协议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串通投标。
9、其他串标形式。由于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证据极难收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串标,具体情况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二、串标的危害
1、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单位手中,而将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增加招标人投资成本
由于参与串标的单位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中标价超出了合理价格范围,较大幅度的偏离期望值,从而加大投标人的投资成本。
3、降低了工程质量
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部分单位缺乏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档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不认真研究施工方案,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
4、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
一是串通行为存在行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对关键岗位干部、国家人才等进行腐蚀,受贿的干部和人才对国家、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二是串标后垃圾工程的重复施工、反复整改、反复验收、串通人之间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人力和资金浪费。
三、串标的防范
1、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使用最低价中标,就算串标者“收购”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标单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标者想要确保中标也比较困难。
2、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招标档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掺杂特殊要求对投标档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