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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国有企业非招标合同的竞争性谈判选商得以借鉴其有关规定,操作流程及基本规范更加清晰适用。国有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可以从提高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性、以多样化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量化不同项目的评定标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相互协作、组织开展培训并加强经验总结等方面不断探索,制定出适合国有企业自己的竞争性谈判,促使企业采购活动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