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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生活中,教育总是教授人们遵守什么样的道德义务,很少提起我们拥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是辩证统一的,显然,人们并未意识到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一样也具有正义性,且造成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脱离的思想根源在于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义利观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体制不断完善,道德权利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宪法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道德权利是道德的一个方面,其实质是一种权利。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法律领域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而在约束力相对较低的道德领域,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相脱节甚至对立,这种脱节有其思想基础和历史渊源。“历史上的一切剥削阶级的道德,往往割裂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传统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意图用封建道德来维护统治,利用伦理道德来教化民众。自汉朝以来近两千年的儒家伦理道德教育中,道德思想中的义利对立观是核心内容之一,这也是造成当今社会之注重道德义务,而往往忽视道德权利的思想根源。随着伦理、哲学学者们的几十年的探索,有关道德权利的内涵和实现机制等理论研究趋于成熟,本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对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两者相脱离的思想根源—儒家义利对立观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从逻辑上讲,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是相伴而生的,是同一事物的两面,离开一方,另一方即不存在。[2]在生活中,教育总是教授人们遵守什么样的道德义务,很少提起我们拥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是辩证统一的,显然,人们并未意识到主张道德权利也具有正义性。
当今社会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脱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不统一、不对等。其思想根源在于儒家思想中的义利关系。义,指儒家伦理道德中的仁,即个体对他人、社会的奉献;利,主要指儒家思想中个体或社会的欲望,包括公利和私利。这正对应了道德的两面,即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而儒家义利观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道德权利与义务相脱离的思想根源。
二、儒家道德中的义利观:
义利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重大伦理问题,其实质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排他性特权和被统治阶级对个体利益的维护性之间的矛盾关系,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不可少的要讨论义利关系。其在历史实践上表现为道义与功利的关系。
自秦汉确立封建制度以来,汉朝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教育体制,自此,儒家思想中义利对立关系便成为了封建教育的重要内容。义利对立观,即封建伦理道德中的义利对立观,且以道德义务为本,否认道德权利的存在。在儒家思想发展的阶段上,以秦汉为分界。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体现了义和利具有一定的统一性,表现为相对的义利对立观;而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朝以后的儒家思想,尤其程朱理学,甚至表现出绝对的义利对立观。
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精神核心是仁,以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以仁为最高道德原则。孔子毕生传道授业,力图以仁礼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针对义利观,孔子认为“义以为质”,义是符合伦理道德,符合礼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利则是利益的代名词,利益也分为私利和公利。在孔子所出的春秋末期,政治上礼崩乐坏,经济上井田制瓦解,大势已定,孔子作为统治阶级的坚定维护者,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是人们追逐私利所导致,因而在孔子看来,“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这样,义变成了一个划分私利和公利的标准,也是一个划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3]由此可见,孔子尤为强调义,但他并不彻底否定利,于此相同的观点还有孟子,孟子继承了儒家正统思想,其在开篇作《梁惠王上》提出了“义以为上”的论断,孟子所强调的也是义高于义,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孟子提倡重义的同时并不轻利,孟子所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也指向了这一点,孟子认为君主应该义为先,重视百姓的利益,其本质也体现了一定的义利统一观
董仲舒的义利观:
董仲舒在其所作《春秋繁露》中多次提到义和利的关系,其中”以义正我”指要用道义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但是忽略了义而过渡追逐利则是不可取的,有违与伦理道德,堪称不义。对于义利观,董仲舒还有一个经典论述:” 正其谊不谋其利,鸣其道不计其功”,这体现了董仲舒在义利觀上以义为前提、以为本,但他也并不是彻底否定利,他的义利观认为义与利是同一事物不同重要性的两个方面,承认了人们求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适当地肯定了利的地位。[4]董仲舒的思想体现了他的义利观还属于一种相对的义利观,但更急强调了义的地位,对两宋时期的事功学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程朱理学的义利观:
两宋时期理学思想中的义利观走向绝对化,程朱理学提倡“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即表现为义,所谓人欲即人的私利,这样的论断彻底推翻了义利相对统一的基础。二程在此基础上将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价值观推向极致,明确提出:“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5] 在这一“出”一“入”之间,“义”与“利”便被彻底地割裂并对立起来,成为不相融的存在。[6]程朱理学走向权威主义和绝对主义,从而彻底否决了义利的统一观,可以说是历史的倒退。
三、总论:
传统伦理学坚持义务本位观,否认道德权利的存在。[7]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总体来说是一种相对的义利对立观,体现出不同程度上的相对统一。程朱理学则体现了一种绝对的义利观,重视义而完全排斥利。理学是宋朝以后主流思想意识,虽然也有批判理学的声音存在,比如事功学派等反对绝对的义利对立观,重视合理的利。清朝颜元则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鸣其道以计其功”,不失为一种进步的思想。
本研究就造成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想脱离的思想根源进行探讨和分析,对今后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辩证统一提供了一些参考,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提出可供实践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洪高.道德教育中道德权利的彰显[J].中国德育,2009,89.
[2]裴黎黎.市场经济对孔子义利观的借鉴[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v.32;No.290,82-86.
[3]赵玉玲.董仲舒义利观探析[C].郑州大学,2016.
[4]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 张卓.儒家义利观的衍化述论[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0,v.40;No.167,129-133.
[6]王晓波;王云岭.道德权利:一个概念性考察[J].甘肃理论学刊,2016,No.238,92-96.
作者简介:
李长春 张乾森,临沂大学教育学院。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义利观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体制不断完善,道德权利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宪法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道德权利是道德的一个方面,其实质是一种权利。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法律领域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而在约束力相对较低的道德领域,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相脱节甚至对立,这种脱节有其思想基础和历史渊源。“历史上的一切剥削阶级的道德,往往割裂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传统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意图用封建道德来维护统治,利用伦理道德来教化民众。自汉朝以来近两千年的儒家伦理道德教育中,道德思想中的义利对立观是核心内容之一,这也是造成当今社会之注重道德义务,而往往忽视道德权利的思想根源。随着伦理、哲学学者们的几十年的探索,有关道德权利的内涵和实现机制等理论研究趋于成熟,本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对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两者相脱离的思想根源—儒家义利对立观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从逻辑上讲,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是相伴而生的,是同一事物的两面,离开一方,另一方即不存在。[2]在生活中,教育总是教授人们遵守什么样的道德义务,很少提起我们拥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是辩证统一的,显然,人们并未意识到主张道德权利也具有正义性。
当今社会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脱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不统一、不对等。其思想根源在于儒家思想中的义利关系。义,指儒家伦理道德中的仁,即个体对他人、社会的奉献;利,主要指儒家思想中个体或社会的欲望,包括公利和私利。这正对应了道德的两面,即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而儒家义利观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道德权利与义务相脱离的思想根源。
二、儒家道德中的义利观:
义利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重大伦理问题,其实质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排他性特权和被统治阶级对个体利益的维护性之间的矛盾关系,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不可少的要讨论义利关系。其在历史实践上表现为道义与功利的关系。
自秦汉确立封建制度以来,汉朝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教育体制,自此,儒家思想中义利对立关系便成为了封建教育的重要内容。义利对立观,即封建伦理道德中的义利对立观,且以道德义务为本,否认道德权利的存在。在儒家思想发展的阶段上,以秦汉为分界。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体现了义和利具有一定的统一性,表现为相对的义利对立观;而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朝以后的儒家思想,尤其程朱理学,甚至表现出绝对的义利对立观。
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精神核心是仁,以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以仁为最高道德原则。孔子毕生传道授业,力图以仁礼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针对义利观,孔子认为“义以为质”,义是符合伦理道德,符合礼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利则是利益的代名词,利益也分为私利和公利。在孔子所出的春秋末期,政治上礼崩乐坏,经济上井田制瓦解,大势已定,孔子作为统治阶级的坚定维护者,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是人们追逐私利所导致,因而在孔子看来,“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这样,义变成了一个划分私利和公利的标准,也是一个划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3]由此可见,孔子尤为强调义,但他并不彻底否定利,于此相同的观点还有孟子,孟子继承了儒家正统思想,其在开篇作《梁惠王上》提出了“义以为上”的论断,孟子所强调的也是义高于义,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孟子提倡重义的同时并不轻利,孟子所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也指向了这一点,孟子认为君主应该义为先,重视百姓的利益,其本质也体现了一定的义利统一观
董仲舒的义利观:
董仲舒在其所作《春秋繁露》中多次提到义和利的关系,其中”以义正我”指要用道义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但是忽略了义而过渡追逐利则是不可取的,有违与伦理道德,堪称不义。对于义利观,董仲舒还有一个经典论述:” 正其谊不谋其利,鸣其道不计其功”,这体现了董仲舒在义利觀上以义为前提、以为本,但他也并不是彻底否定利,他的义利观认为义与利是同一事物不同重要性的两个方面,承认了人们求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适当地肯定了利的地位。[4]董仲舒的思想体现了他的义利观还属于一种相对的义利观,但更急强调了义的地位,对两宋时期的事功学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程朱理学的义利观:
两宋时期理学思想中的义利观走向绝对化,程朱理学提倡“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即表现为义,所谓人欲即人的私利,这样的论断彻底推翻了义利相对统一的基础。二程在此基础上将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价值观推向极致,明确提出:“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5] 在这一“出”一“入”之间,“义”与“利”便被彻底地割裂并对立起来,成为不相融的存在。[6]程朱理学走向权威主义和绝对主义,从而彻底否决了义利的统一观,可以说是历史的倒退。
三、总论:
传统伦理学坚持义务本位观,否认道德权利的存在。[7]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总体来说是一种相对的义利对立观,体现出不同程度上的相对统一。程朱理学则体现了一种绝对的义利观,重视义而完全排斥利。理学是宋朝以后主流思想意识,虽然也有批判理学的声音存在,比如事功学派等反对绝对的义利对立观,重视合理的利。清朝颜元则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鸣其道以计其功”,不失为一种进步的思想。
本研究就造成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想脱离的思想根源进行探讨和分析,对今后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辩证统一提供了一些参考,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提出可供实践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洪高.道德教育中道德权利的彰显[J].中国德育,2009,89.
[2]裴黎黎.市场经济对孔子义利观的借鉴[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v.32;No.290,82-86.
[3]赵玉玲.董仲舒义利观探析[C].郑州大学,2016.
[4]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 张卓.儒家义利观的衍化述论[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0,v.40;No.167,129-133.
[6]王晓波;王云岭.道德权利:一个概念性考察[J].甘肃理论学刊,2016,No.238,92-96.
作者简介:
李长春 张乾森,临沂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