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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马克思关于第三产业的劳动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之分的理论,认为商检劳务也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之分,即执行宏观调控和法律规范的这部分商检劳务为非生产性,执行民事商检的这部分商检劳务为生产性。作者认为,商检体制改革应以此为根据,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即非生产性部分商检劳务由政府商检管理机构去完成,生产性部分商检劳务由商检企事业去完成,使二者在职能、组织、运行机制、性质上都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