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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生产力发展对制度变迁的本质要求,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总结的结果。而问责机制是现代政府明确责任与改善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也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旨与关键。因此推行问责制对于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责任政府 问责机制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以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以创造必要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环境和条件为根本任务,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回应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主性本质。服务型政府应是实现民意表达、实行民智集中、实施民主决策的政府,民主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和为民所谋,以民众的福祉为基点,以民众的福利为依托,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2、回应性体制。政府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种类、数量和质量方面应符合公众的要求。衡量政府职能是否恰当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看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公众的偏好和诉求,而对于广大人民民意的回应情况则成为判断是不是真正的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标志。
3、透明性运作。公共权力运作的根本目的是增进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给人民群众以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问责机制的涵义以及对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意义
所谓问责制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问责机制的存在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完善责任体系,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
现代民主要求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采取积极行动加以满足:责任政府还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勇于承担政治、行政、法律以及道德上的多重责任:要求他们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然而责任政府不会自然生成,它的建立基于完善、健全的责任监督制度。只有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责任政府的建立。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公民难以企及的愿望。
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它为一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监督途径,适时填补了现存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空白,为我国公共行政的良性运行注入了更深层的民主政治内涵和道德伦理维度。作为一种硬性的制度规定,行政问责制无疑比道德、伦理等软性力量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具备高度的责任性和负责精神、完善的责任机制和可问责机制,无疑是一个有公信力和有效率的现代责任政府所必需的品格及其活力的源泉。
2、有利于提高政府执政为民的能力
行政问责制是实现执政为民目标的保证。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这一理念的合法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民众将权力让渡给政府,再由政府把权力授予具体部门。在民主政治下,这种让渡体现为民主选举。选举出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要时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民众也有权利要求政府对其行为有所交待。行政问责制不但对官员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还要问责官员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这种问责是一种民主范畴,体现了民主政治。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一方面,给公务员特别是政府官员施加巨大的压力,使他们在行使其权力时,有一种压力感,增强其责任心;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会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自律意识和进取精神,进而重新树立起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问责机制的制度障碍
1、政府内部职能边界模糊、行政透明度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体制改革总体上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政府部门间的职能配置仍沿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类,权力划分模糊。此外,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就意味着公民有权对其进行查阅,引用、复制等。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透明程度虽已经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由于拥有自由裁量权,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的方式简单落后,即使采用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此外,立法听证会难以取得实效。由此可见,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透明度建设。只有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证,才有可能使问责制得到真正实施。
2、监督不力
要退信给政府问责制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与之相配套,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进行的监督责任政府就会成为公民的奢望。现阶段,我国各个监督主体包括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等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发挥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目前的现状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往往相互礼让;外部监督,主体众多难以形成合力;专门监督,虽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步履艰难。
3、法理依据不足
目前,法制建设滞后,使得政府问责制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从现阶段各地所实行的问责机制来看,责任追究细则尚不完备,不同地方,不同系统在运用上也不统一。这就会造成犯同一错误的官员在不同的地方承担不同的责任甚至免去责任的后果,严重影响了政府问责制度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4、配套制度供给缺失 政府问责制的实施虽然有了良好的开始,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绩效评估等有效机制的缺失。在我国市场化多元化导向的制度变迁进程中,需要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来实施对政府行为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调控,要保证政府问责制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建立配套制度,使之形成合力,从而彰显问责制度的实效。
四、完善问责机制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1、明晰职能边界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不清是实现政府问责制的重要障碍。因此,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职责划分上,从源头上对政府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约束和规定,这样才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问责制。为此,在机构设置方面,要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顺党政之间、政府内部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明确界定它们之间的职能权限,使政府责任划分明确化。
2、扩大政务公开
问责的前提是政务公开与透明,问责必须先知情。要树立“阳光行政”的观念,广开言路,保障民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目前,各地政府机关仍存在局部团体利益内驱,推行“阳光行政”尚有阻力。因此,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我国行政透明度:首先,要以法律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其次,采用高效的公开方式和手段,如及时更新政府网上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科学性、权威性;第三,健全信访制度,保证监督信息渠道的畅通;最后,传媒作为公众舆论的媒介,也要切实发挥其独特的监督作用,防止新闻媒体受制于地方领导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避重就轻,甚至歪曲事实。
3、加强权力监督
完整的问责制度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制的内容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制、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制。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要充分加强权力监督必须加大异体问责力度。
4、完善问责立法
问责是责任追究的开始,责任追究才是问责的最终目的。因此,问责机制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失职官员当受何种处分都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使政府问责制成为长效机制,以真正保证责、问、究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吴玉宗.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 李鹏.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原载于《行政论坛》,2004(9)。
[3] 周弧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原载于《理论与改革》,2004,(4).
[4] 杨叶红.论行政问责中异体问责的缺位.原载于《求索》,2004,(12)。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责任政府 问责机制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以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以创造必要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环境和条件为根本任务,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回应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主性本质。服务型政府应是实现民意表达、实行民智集中、实施民主决策的政府,民主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和为民所谋,以民众的福祉为基点,以民众的福利为依托,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2、回应性体制。政府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种类、数量和质量方面应符合公众的要求。衡量政府职能是否恰当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看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公众的偏好和诉求,而对于广大人民民意的回应情况则成为判断是不是真正的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标志。
3、透明性运作。公共权力运作的根本目的是增进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给人民群众以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问责机制的涵义以及对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意义
所谓问责制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问责机制的存在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完善责任体系,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
现代民主要求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采取积极行动加以满足:责任政府还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勇于承担政治、行政、法律以及道德上的多重责任:要求他们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然而责任政府不会自然生成,它的建立基于完善、健全的责任监督制度。只有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责任政府的建立。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公民难以企及的愿望。
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它为一种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监督途径,适时填补了现存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空白,为我国公共行政的良性运行注入了更深层的民主政治内涵和道德伦理维度。作为一种硬性的制度规定,行政问责制无疑比道德、伦理等软性力量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具备高度的责任性和负责精神、完善的责任机制和可问责机制,无疑是一个有公信力和有效率的现代责任政府所必需的品格及其活力的源泉。
2、有利于提高政府执政为民的能力
行政问责制是实现执政为民目标的保证。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这一理念的合法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民众将权力让渡给政府,再由政府把权力授予具体部门。在民主政治下,这种让渡体现为民主选举。选举出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要时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民众也有权利要求政府对其行为有所交待。行政问责制不但对官员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还要问责官员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这种问责是一种民主范畴,体现了民主政治。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一方面,给公务员特别是政府官员施加巨大的压力,使他们在行使其权力时,有一种压力感,增强其责任心;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会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自律意识和进取精神,进而重新树立起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问责机制的制度障碍
1、政府内部职能边界模糊、行政透明度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体制改革总体上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政府部门间的职能配置仍沿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类,权力划分模糊。此外,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就意味着公民有权对其进行查阅,引用、复制等。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透明程度虽已经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由于拥有自由裁量权,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的方式简单落后,即使采用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此外,立法听证会难以取得实效。由此可见,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透明度建设。只有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证,才有可能使问责制得到真正实施。
2、监督不力
要退信给政府问责制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与之相配套,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进行的监督责任政府就会成为公民的奢望。现阶段,我国各个监督主体包括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等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发挥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目前的现状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往往相互礼让;外部监督,主体众多难以形成合力;专门监督,虽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步履艰难。
3、法理依据不足
目前,法制建设滞后,使得政府问责制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从现阶段各地所实行的问责机制来看,责任追究细则尚不完备,不同地方,不同系统在运用上也不统一。这就会造成犯同一错误的官员在不同的地方承担不同的责任甚至免去责任的后果,严重影响了政府问责制度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4、配套制度供给缺失 政府问责制的实施虽然有了良好的开始,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绩效评估等有效机制的缺失。在我国市场化多元化导向的制度变迁进程中,需要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来实施对政府行为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调控,要保证政府问责制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建立配套制度,使之形成合力,从而彰显问责制度的实效。
四、完善问责机制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1、明晰职能边界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不清是实现政府问责制的重要障碍。因此,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职责划分上,从源头上对政府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约束和规定,这样才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问责制。为此,在机构设置方面,要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顺党政之间、政府内部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明确界定它们之间的职能权限,使政府责任划分明确化。
2、扩大政务公开
问责的前提是政务公开与透明,问责必须先知情。要树立“阳光行政”的观念,广开言路,保障民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目前,各地政府机关仍存在局部团体利益内驱,推行“阳光行政”尚有阻力。因此,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我国行政透明度:首先,要以法律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其次,采用高效的公开方式和手段,如及时更新政府网上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科学性、权威性;第三,健全信访制度,保证监督信息渠道的畅通;最后,传媒作为公众舆论的媒介,也要切实发挥其独特的监督作用,防止新闻媒体受制于地方领导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避重就轻,甚至歪曲事实。
3、加强权力监督
完整的问责制度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制的内容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制、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制。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要充分加强权力监督必须加大异体问责力度。
4、完善问责立法
问责是责任追究的开始,责任追究才是问责的最终目的。因此,问责机制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失职官员当受何种处分都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使政府问责制成为长效机制,以真正保证责、问、究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吴玉宗.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 李鹏.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原载于《行政论坛》,2004(9)。
[3] 周弧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原载于《理论与改革》,2004,(4).
[4] 杨叶红.论行政问责中异体问责的缺位.原载于《求索》,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