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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问题,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务院已经组织了4次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但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为深入贯彻《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飘雨桐:此前,国务院出台了很多关于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问,与以往相比,《办法》有哪些创新?
刘警官:《办法》确实有不少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系统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四是明确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五是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了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等7个方面的共同职责。在省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了加强地方立法、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7项职责。
第三,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分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3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等7项职责。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6项职责。
第五,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以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没有规定。《办法》明确了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
第六,强化了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私塾先生: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达到哪些要求?
刘警官: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青木堂主:为督促、保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办法》除明确“责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外,还提出了哪些新措施?
劉警官:《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责任落实问题: 一是注重目标责任考评。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指导协调开展消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将每年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三是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之,《办法》将通过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促使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自觉规范施政行为和管理经营行为。
@飘雨桐:此前,国务院出台了很多关于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问,与以往相比,《办法》有哪些创新?
刘警官:《办法》确实有不少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系统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三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四是明确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五是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了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等7个方面的共同职责。在省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了加强地方立法、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7项职责。
第三,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分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3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等7项职责。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6项职责。
第五,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以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没有规定。《办法》明确了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
第六,强化了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私塾先生: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达到哪些要求?
刘警官: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青木堂主:为督促、保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办法》除明确“责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外,还提出了哪些新措施?
劉警官:《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责任落实问题: 一是注重目标责任考评。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指导协调开展消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强化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将每年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三是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加大火灾事故追究力度。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之,《办法》将通过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促使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自觉规范施政行为和管理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