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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摘要:近年来,票据融资现象在我国逐渐升温,这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相关票据立法不足,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再次引起人们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思考。其实,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在法律和现实之间做出一种选择。这已成为当前摆在每个票据法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就是通过对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效力、立法方面等入手,结合票据融资等实务中出现的现象,提出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构想和反思立法现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融资
一、 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涵义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的外在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的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是指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具体表现为:1.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以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范围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4、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票据法理论认为,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不能不有所牵连。这种牵连性即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诸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抢劫、走私、贩毒、暴力等,由于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非法取得都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赋予票据行为以无因性,旨在保护正当的、善意的持票人,而不保护非法的持票人。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立法实践
我国从1995年制订《票据法》,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04年对《票据法》进行“微调”,期间再加之以人总行发布的各种票据规章。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第90条第2款的规定。
近些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地下钱庄”的这种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在规定中单独列举。即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票据贴现”是这些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一些公司和个人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的重要方式,因此非法的票据贴现也是《刑法修正案(七)》第 5 条的涵盖范围。可以看出,此举措是为了尽量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再次强调了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我国票据贴现业务是专营业务,须经国家许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虽然大量存在民间非法票据贴现,但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票据无因性的模糊理解,这些行为入罪的案例极少。
三、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规定的立法缺陷
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后,对规范我国的票据市场,对银行的相关规范进行指导,具有重大的进歩意义。但我国的《票据法》仍有一些法条的规定已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关于票据法立法现状不吻合,在调节商人商事交易的活动上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不确定性,便是滞后性的一个表现。具体说来:我国的《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立法上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1款的“要因性”规定与主流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矛盾。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两条的规定,否认的票据的无因性,将票据的要因性扩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付款的整个过程。给商事交易主体在建立票据业务关系的活动中,造成混乱。虽然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已经逐步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票据法》中某些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背离的条款也为司法解释所补充、修正,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规既有立法技术上“有因性”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绝对无因性”的危害,从而造成理论与实务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法》做进一步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修正四版第29页,第7页
[2]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38-139页
[3]黄松有:《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
[4]王开定:《票据法新论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5]高磊:《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6期
作者简介:鞠枫(1989-),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近年来,票据融资现象在我国逐渐升温,这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相关票据立法不足,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再次引起人们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思考。其实,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在法律和现实之间做出一种选择。这已成为当前摆在每个票据法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就是通过对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效力、立法方面等入手,结合票据融资等实务中出现的现象,提出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构想和反思立法现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融资
一、 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涵义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的外在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的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是指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具体表现为:1.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以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范围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4、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票据法理论认为,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不能不有所牵连。这种牵连性即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诸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抢劫、走私、贩毒、暴力等,由于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非法取得都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赋予票据行为以无因性,旨在保护正当的、善意的持票人,而不保护非法的持票人。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立法实践
我国从1995年制订《票据法》,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04年对《票据法》进行“微调”,期间再加之以人总行发布的各种票据规章。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第90条第2款的规定。
近些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将“地下钱庄”的这种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在规定中单独列举。即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票据贴现”是这些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一些公司和个人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的重要方式,因此非法的票据贴现也是《刑法修正案(七)》第 5 条的涵盖范围。可以看出,此举措是为了尽量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再次强调了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我国票据贴现业务是专营业务,须经国家许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虽然大量存在民间非法票据贴现,但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票据无因性的模糊理解,这些行为入罪的案例极少。
三、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规定的立法缺陷
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后,对规范我国的票据市场,对银行的相关规范进行指导,具有重大的进歩意义。但我国的《票据法》仍有一些法条的规定已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关于票据法立法现状不吻合,在调节商人商事交易的活动上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不确定性,便是滞后性的一个表现。具体说来:我国的《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立法上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1款的“要因性”规定与主流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矛盾。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两条的规定,否认的票据的无因性,将票据的要因性扩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付款的整个过程。给商事交易主体在建立票据业务关系的活动中,造成混乱。虽然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已经逐步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票据法》中某些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背离的条款也为司法解释所补充、修正,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规既有立法技术上“有因性”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绝对无因性”的危害,从而造成理论与实务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法》做进一步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修正四版第29页,第7页
[2]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38-139页
[3]黄松有:《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
[4]王开定:《票据法新论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5]高磊:《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6期
作者简介:鞠枫(1989-),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