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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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实,冤假错案在我国司法历史上也出现了很多典型的案例。笔者通过分析聂树斌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对聂树斌案再审的一些建议,并从冤假错案的角度探讨了自己对聂树斌案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聂树斌案;证据;再审;冤假错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2-01
  一、案情简介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聂树斌的家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出现了新的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二、聂树斌案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实体方面,对聂树斌进行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5年1月18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被抓获。王书金供述了他多次进行了强奸和杀人的行为,其中有一次发生在1994年8月,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位30多岁的妇女。之后,王书金进行了非常充分的供述,与聂树斌案中的《现场笔录》和《法医鉴定》的记载一致。在聂树斌案中,我们知道,除了聂树斌的供述,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其余物证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所以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尽量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如果不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那就应该宣告无罪。
  其次,在程序方面,对聂树斌进行定罪量刑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
  我们知道,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一些条款中体现了应有之义。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有了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但是,在聂树斌案中,有些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而且其他的证据也都是从非法证据中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证据,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目前,如果要启动再审,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就应该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三、笔者对聂树斌案再审的一些建议
  首先,聂树斌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应当慎重对待,尤其是再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也讲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聂树斌案中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亿万人民群众都在拭目以待,所以要慎重对待重审。
  其次,确定好聂树斌案的定罪的证明标准,我们不能降低定罪标准,更不能抬高重审标准。关于定罪的证明标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认为,要想达到这个定罪标准,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要有相應的证据来证明;(二)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查证属实;(三)合理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四)证据要能形成证据链。
  第三,正确分配聂树斌案的证明责任,控方负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负再审的立案证明责任。在聂树斌案中,只要辩方有证据证明王书金有作案的可能性,那就证明了聂树斌不是本案凶手也有可能性。如果聂树斌不是凶手的合理怀疑不能被排除,那么就可以证明聂树斌案中控方的举证责任没有到位,未达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条件,而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提起再审程序的立证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
  四、笔者从冤假错案的角度对聂树斌案的一些思考
  首先,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疑罪从无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底线。在过去,由于有罪推定原则的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的观念便比较普遍,但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前进,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进入了我们的视野。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的基本确立。
  其次,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在当时这种大环境的条件下,侦查机关一旦锁定了某位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轻易释放的。首先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收容审查,直到定罪证据拿到手为止。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先抓人,后取证”,这种侦查模式的重点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根据口供去搜集相关证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但这种“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模式由于过分强调口供的重要性,由此而导致的非法证据对冤假错案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第三,我们都知道,刑讯逼供这一非法手段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那为何屡禁不止呢?首先,立法上对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非常不具体,过于笼统,具体内容有待完善。其次,侦查机关过于追求破案率,根本原因在于立功受奖与破案挂钩。侦查人员就会采取一切非法手段比如刑讯逼供等来达到他们所谓的“侦破案件”。
  五、结束语
  聂树斌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一些冤假错案中是普遍存在的,从近几年我国冤假错案的平反情况可以看到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决心,同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对于今后依法治国的落实和冤假错案的防范奠定了基石。我们坚信,依法治国将掀开崭新的一页,我们不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但我们可以全力以赴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笔者用《迟到的正义》中的题记与大家共勉: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可以为法治信仰增加一块基石;每一次错误的判决,都可能成为松动基石的撬杠。人们不仅追求正义,而且期盼及时到来的正义。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聂树斌案法理研判[J].法学,2013(8).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田坤(1990-),男,汉族,山东昌乐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反腐败法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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