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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中应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86-01
我国早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否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维护被害人人格权益的有效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第47号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这种损失或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或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失。即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精神损失从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一般而言,并非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语。
立法上的冲突。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同刑事法律规范存在冲突。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它要解决的是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但其依附于犯罪行为,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精神损失,这一犯罪行为触犯了两种法律,在刑法上,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又侵犯了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两种责任,但是,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然而,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受害人的请求却得不到保护。无论是上述哪种行为都侵犯了人身权益,但却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从而导致立法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第47号解释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成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后提起诉讼,如涉及精神损害,对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予驳回。有的理解成只有被害人仅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才不予受理,而如果是和物质损害一并提起的可以受理,并且可以判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是依据第二种理解对被害者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予以支持。
二、试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一)必要性分析
刑事处罚可否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可能考虑到精神抚慰因素,但刑不能代赔,刑事处罚也代替不了精神赔偿。有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已经是对被害人精神补偿,可以代替对被害人的精神赔偿观点。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刑法惩罚和教育功能的体现,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被害人精神。然而,在强奸、伤害致人伤残、致人死亡、侮辱等犯罪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精神方面造成的痛苦可能是巨大的,往往长期无法消除。法律除了使犯罪之人得以刑事处罚外,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失去的东西可能无法追回,以金钱的形式使被害人获得切实的利益,从而可以弥补精神损害。
从国外立法状况来看,先进的立法均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例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法中的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在英美法系国家,虽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却允许权利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对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二)立法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一是,立法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二是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一,对类似问题会做出不同的判决,部分案件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增加精神损失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批复对于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应予以废止。
如何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犯罪行为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完全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但是应有所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参考文献:
[1]张君君.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唐山学院学报.2009(1).
[2]熊珍.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1月.
[3]林智远.反思与建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福建法学.2009(2).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86-01
我国早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否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维护被害人人格权益的有效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第47号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这种损失或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或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失。即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精神损失从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一般而言,并非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语。
立法上的冲突。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同刑事法律规范存在冲突。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它要解决的是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但其依附于犯罪行为,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精神损失,这一犯罪行为触犯了两种法律,在刑法上,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又侵犯了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两种责任,但是,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精神损害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然而,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受害人的请求却得不到保护。无论是上述哪种行为都侵犯了人身权益,但却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从而导致立法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第47号解释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成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后提起诉讼,如涉及精神损害,对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予驳回。有的理解成只有被害人仅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才不予受理,而如果是和物质损害一并提起的可以受理,并且可以判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是依据第二种理解对被害者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予以支持。
二、试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一)必要性分析
刑事处罚可否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可能考虑到精神抚慰因素,但刑不能代赔,刑事处罚也代替不了精神赔偿。有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已经是对被害人精神补偿,可以代替对被害人的精神赔偿观点。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刑法惩罚和教育功能的体现,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被害人精神。然而,在强奸、伤害致人伤残、致人死亡、侮辱等犯罪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精神方面造成的痛苦可能是巨大的,往往长期无法消除。法律除了使犯罪之人得以刑事处罚外,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失去的东西可能无法追回,以金钱的形式使被害人获得切实的利益,从而可以弥补精神损害。
从国外立法状况来看,先进的立法均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例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法中的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在英美法系国家,虽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却允许权利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对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二)立法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一是,立法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二是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一,对类似问题会做出不同的判决,部分案件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增加精神损失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批复对于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应予以废止。
如何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犯罪行为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完全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但是应有所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参考文献:
[1]张君君.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唐山学院学报.2009(1).
[2]熊珍.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1月.
[3]林智远.反思与建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福建法学.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