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工作参与社会矛矛盾化解的执法目标和方法论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vian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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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时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对公诉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简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目标和方法论进行深入的再认识,对其基础性的问题做系统性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执法目标的层级分析
  
  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丰富内涵是随着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对其需要达到一种什么样效果的认识,从哲学角度讲就是对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执法价值目标的认识,简称执法目标。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有它自己所固有的规范对象和方法、基本要求和内容,使其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概念的执法目标内容和体系。研究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目标,反映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所追求的应然状态。有助于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理性运作。有助于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研究推向更高的理论水平,实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
  法律人众所周知,法的价值一般可以分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两类。借鉴此种分类,我们可以初步构建出体系化的、具有层次性的二级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执法目标:即工具性执法目标为树立司法权威:目的性执法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权威的树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手段与保障,公诉化解社会矛盾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依靠司法权威韵支持与具体实施;反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率、整合着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动态运作,反映出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质。是司法权威树立的理性指导。可见,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所蕴含并实现的执法目标是一个由多层次目标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工具与目的的统一。
  对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工具性执法目标和目的性执法目标的研究是相互联系的,前者反映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作用,认为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是对检察事业的维护与促进,承认树立司法权威的合理性,后者反映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观目的,认为通过对个人意志自由和绝对权力进行限制来建立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应然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正当的。二者共同统一于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动态运作之中。
  
  二、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工具性执法目标
  
  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工具性执法目标是树立司法权威,它是公诉化解社会矛盾自我价值最直接的体现。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公诉工作全过程是公诉工作实现自我价值,树立司法权威最根本的手段,相反,只有公诉工作树立了司法权威,才能够使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最大功效。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工具性执法目标包含两个层次:
  
  (一) 实现案结事了,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初级体现
  案结事了是一个通俗说法,它是针对个案处理而言的,是指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个案时。要保证案件诉的出、判得了,案件本身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促进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案件原生矛盾。在公诉实践中我们要坚决反对案件久拖不决、案结事不了等缠诉案件的出现,特别要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由此产生的次生矛盾,这类案件一旦出现那将是对司法权威毁灭性的破坏。当然,实现案结事了只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初级体现。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 实现综合效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高级体现
  综合效果是指实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它要求在公诉工作中,除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的处理案件外,还要求树立公正廉洁形象。突出人文关怀。强化法制寅传教育等。在实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效果的基础,转变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思路、拓展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渠道。延伸公诉化解社会矛盾范围、创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方法,实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求达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树立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
  
  三、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目的性执法目标
  
  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且的性执法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它是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社会价值最根本的体现。是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的根本意义所在。将其作为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目的性执法目标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必然选择。
  
  (一) 社會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性执法目标丰富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内涵
  一方面,司法权威的树立作为整个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基础而存在,代表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得以正常、协调运行所需要的基本执法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性执法目标实现的手段和保障,为促进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性执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性执法目标丰富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内涵,拓展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范围,并为实践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许多方法论,将树立司法权威这一工具性执法目标作为有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具,统率、引导其向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最高执法目标发展。
  
  (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性执法目标指明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向与宗旨
  在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工具性执法目标作用的基础上,作为目的性执法目标存在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代表了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向与宗旨。亦代表了中国检察工作所追求的法治理想。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国检察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到新阶段,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问题、工作方法与工作目标的问题、前景规划与现实操作的问题等,矛盾问题层出不穷,错综复杂。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加之某些个别行为的失当,则可能引发各种矛盾。互相纠缠,延缓甚至破坏中国目前良好的法治发展趋势。只有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模式,才可能赋予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更为深刻、长远的使命,最终实现公诉工作、司法权威、社会和谐三方面的良性协调发展。
  
  四、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论
  
  所谓方法论,“它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方法论与执法目标二者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价值目标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价值目标。在近年来的公诉工作实践中,全国公诉部门已经探索出许多有效实现化解社会矛盾执法目标的具体方法。
  
  (一)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人文公诉”,着重关注公诉工作修复社会关系功能
  理性司法认为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公诉部门在依法履行打击犯罪职能的过程中,应当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尽快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正。着重提高公诉化解社会矛盾公信力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等问题深恶痛绝和反响强烈,公诉部门在依法履行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拓展化解社会矛盾渠道,全方位体现民众诉求、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诉化解社会矛盾的公信力。
  
  (三) 深入推进公诉改革,加强公诉工作机制建设,着重创新公诉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诉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瞀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制定应对预案;三是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积极探索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四是建立健全被害人救济机制,充分保障被害人各种诉讼权利的知悉权、落实审查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工作、拓展畅通被害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四)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着重建立公诉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
  公诉部门在承担打击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应当结合办案实际和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帮助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一方面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另一方面结合办案实际,推动法制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根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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