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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目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现状,分析现阶段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 市场监管
1.当前形势
2014年3月1日,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济高速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被称为一颗“流动的定时炸弹”,这次事故再次让我们看到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近几年,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在这种形势下,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体系,保障运输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现存问题分析
危货运输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考虑不周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漏洞,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执法力度。
(1)《化学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但该条例却没有明确违反了此规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的危货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方未履行职责,导致无危货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冲击危运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
(2)各地对危货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理的解不统一,存在着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有些地方为了吸引税费,肆意放宽有关政策,降低运输企业及车辆进入危货运输市场的门槛,吸引外地个体业户车辆到该区域挂户。这些挂户车辆不但不按规定上线检测,甚至连车也不用到当地就可领取到各种证件,当地有关部门对这些挂户的危运车辆也不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管,隐藏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但是关于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以及具体的评估内容、实施方法,交通运输部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4)我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点对点”的申报制度,即只需要有起运地签发的起运证明和接收地的接收证明,而途经的各地区没有对危险货物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无法掌握所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相关信息。由于途经的各地区无法对途径该地区的危险货物进行监控,一旦危货运输车辆在该地区发生事故,其很难在第一时间调动该地区内的应急部门进行处理。
(5)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只对营运资格进行审核,而对危货运输车辆的在途运行状态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没有要求所有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有关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等情况的相关材料,而只是要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向公安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大部分危险货物的在途运行状态不了解,一旦事故发生,不能及时掌握危险货物信息,延误救援。
(6)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及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却没有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时间等具体实施办法做出规定,另外培训走过场的现象时有发生。
(7)目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仅限于GPS和车辆行驶记录仪两种被动安全管理技术手段。 RFID技术、传感器技术、GIS、GPRS、车载车辆监控预警技术等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的应用和研究刚刚开始,监控功能单一,不能实现对车辆在途状态的有效实时监控预警。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现存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国现阶段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制度、体系还处于发展阶段,制度不够完善,体系结构不够清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抓好危险货物托运行为。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落实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管好危货的托运。
(2)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存在的挂靠经营问题,可以用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变挂靠经营为公司化经营;二是解决挂靠车辆的货源问题。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从安全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以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为依归,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规范对危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并开展一次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车辆及运输管理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存在。
(3)《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成为当务之急。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以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法,通过评估来规范市场,对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清理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进而控制事故的源头,遏制事故的发生。
(4)为克服“点对点”的申报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不但要向起始地和接收地申报危险货物信息,还应该向途径各地区的主管部门申报,继而实现危险货物跨省、跨区域的管理,能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安排救援,大大降低损失。
(5)加强我国危险货物的在途监管。要求所有危险货物的托运人不仅向公安部门,同时也向交通部门提交有关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等相关信息。同时,建立全国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监控平台,以确定在不同时段和区域的最佳路线及运输方式,实现对危险货物的在途状态的实时监控。
(6)完善从业人员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危险货物安全培训中心,定期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地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
(7)运用多技术手段对车辆在途状态的实时监控预警。首先应保证运输车辆不超速行驶;其次应充分利用RFID、GIS、传感器技术等技术,进行车载综合监控预警系统的技术集成,实现远程通信、车辆越界超速预警以及紧急状态下的车辆远程控制;最后应建立一个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监控体系,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实时监管。
参考文献
[1]虞明远.李世武.解晓玲.杨斯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过程分析及对策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10(8)
[2]陈鸿.浅析新形势下道路危险品运输如何转危为安[EB/OL] ,
http://www.safehoo.com/Manage/Stew/Traffic/201105/185303.shtml,2001-05-26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 市场监管
1.当前形势
2014年3月1日,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济高速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被称为一颗“流动的定时炸弹”,这次事故再次让我们看到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近几年,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在这种形势下,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体系,保障运输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现存问题分析
危货运输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考虑不周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漏洞,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执法力度。
(1)《化学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但该条例却没有明确违反了此规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的危货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方未履行职责,导致无危货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冲击危运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
(2)各地对危货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理的解不统一,存在着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有些地方为了吸引税费,肆意放宽有关政策,降低运输企业及车辆进入危货运输市场的门槛,吸引外地个体业户车辆到该区域挂户。这些挂户车辆不但不按规定上线检测,甚至连车也不用到当地就可领取到各种证件,当地有关部门对这些挂户的危运车辆也不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管,隐藏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但是关于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以及具体的评估内容、实施方法,交通运输部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4)我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点对点”的申报制度,即只需要有起运地签发的起运证明和接收地的接收证明,而途经的各地区没有对危险货物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无法掌握所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相关信息。由于途经的各地区无法对途径该地区的危险货物进行监控,一旦危货运输车辆在该地区发生事故,其很难在第一时间调动该地区内的应急部门进行处理。
(5)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只对营运资格进行审核,而对危货运输车辆的在途运行状态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没有要求所有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有关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等情况的相关材料,而只是要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向公安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大部分危险货物的在途运行状态不了解,一旦事故发生,不能及时掌握危险货物信息,延误救援。
(6)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及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却没有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时间等具体实施办法做出规定,另外培训走过场的现象时有发生。
(7)目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仅限于GPS和车辆行驶记录仪两种被动安全管理技术手段。 RFID技术、传感器技术、GIS、GPRS、车载车辆监控预警技术等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的应用和研究刚刚开始,监控功能单一,不能实现对车辆在途状态的有效实时监控预警。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现存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国现阶段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制度、体系还处于发展阶段,制度不够完善,体系结构不够清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抓好危险货物托运行为。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落实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管好危货的托运。
(2)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存在的挂靠经营问题,可以用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变挂靠经营为公司化经营;二是解决挂靠车辆的货源问题。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从安全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以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为依归,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规范对危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并开展一次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车辆及运输管理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存在。
(3)《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成为当务之急。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以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法,通过评估来规范市场,对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清理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进而控制事故的源头,遏制事故的发生。
(4)为克服“点对点”的申报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不但要向起始地和接收地申报危险货物信息,还应该向途径各地区的主管部门申报,继而实现危险货物跨省、跨区域的管理,能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安排救援,大大降低损失。
(5)加强我国危险货物的在途监管。要求所有危险货物的托运人不仅向公安部门,同时也向交通部门提交有关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等相关信息。同时,建立全国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监控平台,以确定在不同时段和区域的最佳路线及运输方式,实现对危险货物的在途状态的实时监控。
(6)完善从业人员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危险货物安全培训中心,定期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地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
(7)运用多技术手段对车辆在途状态的实时监控预警。首先应保证运输车辆不超速行驶;其次应充分利用RFID、GIS、传感器技术等技术,进行车载综合监控预警系统的技术集成,实现远程通信、车辆越界超速预警以及紧急状态下的车辆远程控制;最后应建立一个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监控体系,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实时监管。
参考文献
[1]虞明远.李世武.解晓玲.杨斯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过程分析及对策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10(8)
[2]陈鸿.浅析新形势下道路危险品运输如何转危为安[EB/OL] ,
http://www.safehoo.com/Manage/Stew/Traffic/201105/185303.shtml,200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