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征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spjx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正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发展态势。现今,在金融领域的银行业,信用卡业务已经日益蓬勃。信用卡业务的诞生关键在于“信用”成为一种可能,成为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理念和标准,信用卡业务的推广离不开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观念。自从1985年中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的信用卡方兴未艾,在信用卡的软件和硬件环境、发卡银行和发卡数量及交易金额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也在一步步迈向“塑料货币”的时代。作为一种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工具,信用卡对国人的消费习惯产生深刻的影响的同时,逐步确立了其作为新兴支付工具的主导地位。然而,伴随着我国信用卡事业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也逐渐显现出来,信用卡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信用危机也越来越严重,信用卡犯罪的日益猖獗,犯罪手段的花样出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的突出现象.而信用卡诈骗就是信用卡犯罪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相比,信用卡诈骗不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客体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有关信用卡诈骗罪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可以说该罪的确立对惩罚金融领域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略作探讨,希望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准确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诈骗案件
  
  1985年,中国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填补了国内信用卡历史的空白。1994年,国务院办公会议批准实施的“金卡工程”正式启动。自此,信用卡在我国普及开来,其发行种类、数量和持卡人数迅速增加。一方面,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支付手段、消费信贷和结算工具,面临着一个极为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在信用卡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同时,也给风险防范、法律约束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信用卡发展起步晚、管理滞后、银行风险防范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从而给犯罪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银行发卡量和受理信用卡消费市场的迅速扩大,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涉案金额迅速增长,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并且不断翻新,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为此,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1]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2]
  信用卡(Credit Card)是当今世界上广为流行的一种先进支付手段、消费信贷、结算工具. 信用卡业务的诞生关键在于“信用”成为一种可能,成为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理念和标准,信用卡业务的推广离不开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观念。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以及其特点,在犯罪手法、侦查策略上都有别于传统刑事犯罪。[3]何谓信用卡?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广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颁行)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而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透支功能,后者没有透支功能。所以,狭义上的信用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故意使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其实质是诈骗行为,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有偿服务,如用信用卡支付交通费、宾馆费、餐饮费、娱乐费等。“伪造的信用卡”在实践中主要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行为人在未经发卡银行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的空白真卡上“再加工”,非法凸印、写磁,输入相关信息。[4]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5]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这是指明知是作废的信用卡而故意使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使用该卡,将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退卡手续;三是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行为人往往利用从发卡机构确认为废卡应止付时到制成止付名单,再发给特约商户投入检索使用之间存在的“时间差”,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6]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7]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利用代为他人保管信用卡之机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冒用;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冒用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冒用信用卡已不仅限于“持卡”冒用,行为人非法获得他人的帐户密码,从而使用卡号和密码占有他人财物的“无卡冒用”也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8]在实践中,恶意透支的手段主要表现为: 1.合法持卡人在无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内,短时间内多次、多地取现或消费,积少成多,造成巨额透支后逃匿; 2.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异地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五)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这是指明知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故意使用。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采取虚构身份事实、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上作虚假的填写等手段,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信任领取信用卡的行为。[9]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征
  
  (一)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
  据统计,在美国,每年因信用卡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超过5亿美元,我国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在亿元以上.并且还在逐年增多。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仅局限在为数不多的能够使用信用卡的高档消费场所中。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广东省公安厅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获的“JK1号”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缴获伪造的假卡17,126张,经有关国际组织鉴定,这批假卡可造成经济损失约3.2亿元人民币。[10]
  (二)犯罪主体成分复杂,主体多样化
  信用卡的国际化表现在世界各地均频繁地出现信用卡犯罪,而且犯罪所涉及的地域不限于某一国或地区范围内,而是具有跨国性.据VISA集团所掌握的有关资料显示,当前亚太地区存在着几个信用卡犯罪集团,他们的犯罪过程跨越多个国家。比如,在菲律宾的犯罪集团,他们将从美国信用卡公司的信用卡盗出,在72小时内转移到香港市场进行不正当使用。
  国际化和集团化趋势日益加强,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如上海破获的“305”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内通过制作假卡诈骗资金高达73.565万元。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三)犯罪手段多样,具有突击性、连续性、流窜性
  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的被运用,电子商务领域开始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这其中,网上信用卡诈骗十分猖獗,其常见的饿手法是通过破解信用卡密码,获取他人信息,然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
  当前也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邮件、网上支付、截获电话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范。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这种犯罪还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在单次限额内消费或取现、逃避银行特别授权的方法,依靠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短时间内流窜地连续多次突击作案。
  (四)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智能性增强
  实施信用卡犯罪的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某种专业技能,能借助高科技手段来犯罪,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据有关部门调查,世界各国有不少运用高科技手段盗用信用卡的国际犯罪集团,而且范围越来越大。还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模拟来产生新卡新号,可以使假的信用卡被认可。[11]
  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智能性强这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场合表现最为明显。近几年出现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设备窃取持卡人信用卡资料伪造信用卡的新动向。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常使用一种叫做SKIMMING的犯罪手法。犯罪集团收买商户的服务人员,利用其替客人结帐之际,将客人的信用卡在预先准备好的套料机(SKIMMING)中刷一下,从而拷贝出该信用卡的全部资料,然后将这些非法获取的资料写进假卡,进行诈骗。SKIMMING的体积只有烟盒般大小,却可存储1000张信用卡的资料。这种SKIMMING手法在我国境内也已经出现。还有利用微型摄像器材盗取在ATM机上提款客户的信用卡密码伪造假卡的手法。犯罪分子首先将微型摄像机制作成窃视装置,然后将其安放在ATM机屏幕上方的面板上,以此窃取取款客户密码,再采用造成ATM机吃卡的假故障,把信用卡带回窝点复制假卡或者利用读卡器等设备制造伪卡。[12]警方在捣毁信用卡犯罪团伙时,往往可以查获凸字机、录码机及读卡机等全套磁卡机器,甚至包括最先进的“卡号程式产生器”(CREDITMASTER)电脑软件。据联合信用卡中心介绍,卡号程式产生器(CREDITMASTER)是国际伪造信用卡集团的最新“法宝”。此外,也有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制作被伪装成音乐或图片的盗码软件,然后用电子邮件群发,一旦用户打开这个邮件,盗码软件就会自动搜寻用户在电脑中曾经使用过的个人情况、密码等重要信息,并自动发送给软件制作人,犯罪分子在获得相关信用卡信息后即进行伪造。[13]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骗领信用卡的场合,行为人虽说较少使用高科技设备,但由于有的环节对专门知识要求很高,行为人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很难作案成功的,这也体现了犯罪的智能化特征。
  (五)信用卡诈骗犯罪一般有预谋过程
  如在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犯罪前,行为人要得到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然后制造相关证件,挑选特约商户、作案时间等;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前,行为人往往会伪造身份证件以备检查,进行踩点,精心挑选作案时间,如趁下班前几分钟,员工急于下班,疏于检查等时机,挑选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作为作案对象等;在骗领信用卡然后使用的场合,往往需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假公文、假印章等,在前就可能通过种种途径获取这些假的资料。
  
  注释:
  [1]罗秉森,莫关耀主编;《经济犯罪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第6次版,第142页
  [2]候放著:《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152页
  [3]参见张翼华、梁瑞国、夏晓露:《粤破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载人民网2002年4月4日
  [4]张家良: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诈骗罪[J].载于西南金融月刊,2006年12月
  [5]刘华:“诈骗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于1996年《上海信用卡管理与法律问题高级研讨会论文汇编》,第104页
  [6]柯葛壮:伪造信用卡罪[J].载于侯、柯葛壮主编:《信用证信用卡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页
  [7]杨向华: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J]. 载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8]熊造国: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预防,论文系作者向1998年“北京市预防和控制金融欺诈国际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9]郎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
  [10][意大利]贝卡利亚著,黄凡译:《论刑罚与犯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223页
  [11]李广玉、王颖: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J].载于公安研究,2005年第6期第5页
  [12]吕巍:电子商务中信用卡支付的风险和对策[J].载于中国信用卡,1999年第12期第16页
  [13]皮勇:论网络信用卡犯罪及刑事立法[J].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罗秉森,莫关耀主编;《经济犯罪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第6次版
  [2]候放著:《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
  [3]参见张翼华、梁瑞国、夏晓露:《粤破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载人民网2002年4月4日
  [4][意大利]贝卡利亚著,黄凡译:《论刑罚与犯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
  [5]李广玉、王颖: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J].载于公安研究,2005年第6期
  [6]史卫忠、徐秋香: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J].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1997年第6期
  [7]英文译本,中文边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
  [8]马小平、谭智华:《金融诈骗犯罪通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孙军工:《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张家良: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诈骗罪[J].载于西南金融月刊,2006年12月
  [12]刘华:“诈骗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于1996年《上海信用卡管理与法律问题高级研讨会论文汇编》
  [13]杨向华: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J]. 载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4]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载《法学》1996年第9期
  [15]柯葛壮:伪造信用卡罪[J].载于侯、柯葛壮主编:《信用证信用卡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16]熊造国: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预防,论文系作者向1998年“北京市预防和控制金融欺诈国际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其他文献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传媒十分发达的今天,任何小的危机都可能会迅速而广泛地扩散,甚至可能在媒体的催化下像“原子弹”般发生裂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酿成大的风波,给单位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基于良好社会形象的塑造和维护,企业、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越来越重视公共关系的维系和发展,特别是旨在修复受损社会形象的危机公关方面,越来越强调危机公关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
期刊
《律师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公布,于2008年6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律师法完善和强化了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这将对检察工作,尤其是职务侦查和公诉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积极应对这一变化,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律师法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1)新律师法与现有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
期刊
摘 要: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对相同的案件情节,得出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并不鲜见,面对这样的社会情势和社会需求,在立法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就要求司法对此作出应对。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借鉴判例法制度中灵活、有益的审判方式,统一
期刊
2006年以来,我院在恢复研究室机构设置的同时,配置研究室工作人员,院领导重视和加强检察调研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领导,动员人人参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进一步深化调研工作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目前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检察调研工作理解存在偏差。个别干警认为调研工作是花架子,没有实用性,甚至认为可有可无;个别干警认为,只要案子办
期刊
摘 要: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部分,有其独立的价值,能为审判监督奠定基础,从而对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对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基础入手,解读量刑建议权的本体价值和目的价值,为进而探讨量刑建议权的科学配置抛砖引玉。  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价值基础;正义;效率    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
期刊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31日晚,蒋某与申某经事先预谋,由申某先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JH市郊故意撞树造成车损,后找到交警大队协警员叶某、要其帮忙开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并未告知其用途。叶某碍于情面,在明知无交通事故发生的的情况下,用其从民警办公室偷拿的一份盖有交警大队公章和警员印章的空白《事故责任认定书》,私下填写后提供给申某。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轿车系因与其他车辆意外相撞而受损。蒋
期刊
摘 要:作为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司法考试制度必须既与法学教育相衔接,又能够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司法考试制度实施7年来不仅提高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也改进了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引进了大批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但同时也导致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法学专业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本文从司法考试科学改革的大背景出发,探讨了其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影响,提出我国应确立培养
期刊
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为了改善执法状况,改进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提出改正建议的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是对抗诉、纠正违法等刚性监督的有效补充,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检察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效果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存在着定位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笔者试对罗庄
期刊
摘 要: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了诉讼经济效益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并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晰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但是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制度,致使出现司法实践中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随意和混乱,无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完善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   
期刊
摘 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我国学界争议颇多。客观要件说认为它是受贿罪之行为要件,没有该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许诺说认为只要受财方有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表示就可以成立受贿罪。主观要件说认为它是受贿罪之主观内心要件,是一种意图或者是双方的一种默契。取消说则主张将该要件删除。本文赞同取消说。  关键词: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取消    引言    我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工作人员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