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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成效是不容质疑的,然而,人们目前担心或诟病最多的还是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财力的影响,特别是由此导致的乡镇财政的拮据,势必最终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税费改革 公共产品 财政
1、乡村公共产品、农民负担与乡镇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乡镇政府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从财税体制、县乡政权的结构关系等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乡镇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首先,从财政上而言,县乡之间始终是一种事实上的“财政承包体制”。这种承包制由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其结果是“乡镇财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还补贴”,缺乏财政自主权的乡镇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谋求资金收入。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 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 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这样一来,乡镇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
2、改革建议
项改革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造成的。很显然,单纯的农村税费改革很难取得成效。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
2.1、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就是要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将乡镇财政建设成为一级自主性公共财政,使乡镇财政真正担负起本社区内公共品生产、服务的职能
然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却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和国家负责的事务,结果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乡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满足,农民负担加重,乡镇机构大肆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自觉担负起属于自己相应层次的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一些不必要的乡镇机构、组织(过去有不少乡镇机构、组织是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设立的)也可随之撤销,乡镇政府就会因此减少大量的(外部)财政支出。另外,还必须保证乡镇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来看,农业四税很难满足乡镇财政的基本公共开支需要。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可以因时开征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调节性税收,将乡镇范围内的这些税收全部作为乡镇的财政收入。或者,增加国税收入的乡镇分成比重。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进行公共建设。
2.2、要想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建立乡镇自主性公共财政,就必须同步进行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
乡镇自治式改革,并不是撤销乡镇政权,实行完全的“乡镇自治”。而是建立和扩大有效的乡镇人民直接参与乡镇政治的机制,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乡镇财政就容易偏离乡村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而成为少数人腐败的温床。“要使乡镇财政提供的服务满足辖区内农民的需求,就必须在农村进行民主制度建设,让农民有表达偏好、监督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机制,使乡镇政府受社区农民约束,执行农民的意愿”,诚如有学者所分析的,乡镇财政之所以偏离公共财政职能,其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以服从上级政府而不是辖区内农民的意愿为主,社区农民缺乏显示偏好、监督和评价公共品生产的可操作程序,缺乏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实际权利”。而乡镇政府之所以会“听命”(服从、依附)于上级政府,是因为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上级而非乡村人民,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变他的权力来源问题,即乡镇政府应该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建立。
然而,要想使乡镇自治式改革真正得以进行,就必须适时进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即按照宪政的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及其限度),在上下级政府间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合作式新型关系。
关键词:税费改革 公共产品 财政
1、乡村公共产品、农民负担与乡镇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乡镇政府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从财税体制、县乡政权的结构关系等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乡镇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首先,从财政上而言,县乡之间始终是一种事实上的“财政承包体制”。这种承包制由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其结果是“乡镇财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还补贴”,缺乏财政自主权的乡镇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谋求资金收入。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 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 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这样一来,乡镇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
2、改革建议
项改革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造成的。很显然,单纯的农村税费改革很难取得成效。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
2.1、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就是要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将乡镇财政建设成为一级自主性公共财政,使乡镇财政真正担负起本社区内公共品生产、服务的职能
然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却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和国家负责的事务,结果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乡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满足,农民负担加重,乡镇机构大肆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自觉担负起属于自己相应层次的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一些不必要的乡镇机构、组织(过去有不少乡镇机构、组织是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设立的)也可随之撤销,乡镇政府就会因此减少大量的(外部)财政支出。另外,还必须保证乡镇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来看,农业四税很难满足乡镇财政的基本公共开支需要。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可以因时开征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调节性税收,将乡镇范围内的这些税收全部作为乡镇的财政收入。或者,增加国税收入的乡镇分成比重。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进行公共建设。
2.2、要想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建立乡镇自主性公共财政,就必须同步进行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
乡镇自治式改革,并不是撤销乡镇政权,实行完全的“乡镇自治”。而是建立和扩大有效的乡镇人民直接参与乡镇政治的机制,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乡镇财政就容易偏离乡村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而成为少数人腐败的温床。“要使乡镇财政提供的服务满足辖区内农民的需求,就必须在农村进行民主制度建设,让农民有表达偏好、监督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机制,使乡镇政府受社区农民约束,执行农民的意愿”,诚如有学者所分析的,乡镇财政之所以偏离公共财政职能,其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以服从上级政府而不是辖区内农民的意愿为主,社区农民缺乏显示偏好、监督和评价公共品生产的可操作程序,缺乏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实际权利”。而乡镇政府之所以会“听命”(服从、依附)于上级政府,是因为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上级而非乡村人民,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变他的权力来源问题,即乡镇政府应该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建立。
然而,要想使乡镇自治式改革真正得以进行,就必须适时进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即按照宪政的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及其限度),在上下级政府间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合作式新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