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南京市住建委招投标管理处带队,由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的考察调研团赴哈尔滨市进行了招投标相关各方面工作的考察调研。哈尔滨市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同志接待了考察团,并安排了座谈和现场参观考察,在考察中,南京市的同志们与哈尔滨市的对口部门的同志们进行了深入的工作交流,收获颇丰,现将有关考察的体会总结如下。
1哈尔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的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文),哈尔滨市建委在原来只有招标办的基础上,于2003年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办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都是隶属于市建委的处级事业单位。招标办代表政府行使对招投标审核、备案及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等职能,而招投标交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完成,审核与市场严格分离。目前招标办有工作人员6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工作人员40名,工作场地3600余平方米。
2招投标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黑龙江省建设厅招投标总站和哈尔滨市建委的精心指导下,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从2003年以来,互相支持紧密协作,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牢固树立“创新是进步源泉”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为服务宗旨,招投标工作蒸蒸日上,从2003年3月到2010年5月底,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招投标3788宗,总计达8077个标段,工程投资累计达961亿元。其中,土建工程1624项,市政道桥工程707项,工程监理508项,货物采购191项,工程勘察设计266项,其它492项。另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的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预登记5105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进场办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10597次,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政策法规及市场动态等八大类信息21000余条,招投标公告、中标公示当日发布率达到100%。该市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交易率已达到了100%。
3哈市工作特色及好的做法
哈尔滨市招投标工作近些年来逐步走向完善,并根据哈尔滨市的工作实际,完善了各项制度,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措施,有不少好的做法和工作特色。
3.1坚决禁止应招标而不招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问题。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规范标准。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人为分割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意见。③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发布。④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非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⑤严格实行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制度。
3.2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①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②实行投标报名进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接受报名。③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在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采取评分制的,招标人所派出的资格预审评委与从专家库存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预审规定条件实行分室独立评审。④继续实行“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制度。认真核查招标方式,严格按照立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予以招标备案;做好招标登记、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及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工作;公示预中标人信息。
3.3继续实施并完善招投标相关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①试行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不限制投标人数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②改进报标方式。对采取投标报名机制的招标项目,投标企业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标段,实行资格后审。③实行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最低限价试。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打乱串标围标者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给合法参加投标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④严查串标围标行为,让串标围标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⑤实行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⑥推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现场会制度。⑦禁止中标单位违法放弃中标。⑧加强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
3.4继续完善招标代理制度,治理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问题。①实行代理机构准入管理。②规范信用手册使用管理。③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制度。④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对优秀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扶持表彰,对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限制其在哈从业,并予以公告。
3.5加强评标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①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存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②继续推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③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④实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3.6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获得社会公信。①拟在交易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对评标全过程予以公开。②拟对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予在公示,投标人可以根据公示全面了解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③拟对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答疑文件予以网上公开,任何人均可查阅、了解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投标人均可自由了解全部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④实现评标现场视频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链接,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3.7建立并完善招标监管机构与质量、安全、资格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①健全并公布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信息。②建立招投标其他主体信用公布互通制度。以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经理跟踪档案为重点,建立招投标各主体信用档案,将规避招标及招投标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情况与其投标活动挂钩,建立失信惩戒机制。③实行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对建设(开发)、建筑、监理等企业在从业过程中,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停止从业资格、信用评价不合格、出现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原因,被资质管理、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或者是司法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是限制从业的,及时予以公告,限制其在哈从业。
3.8开发应用网上监管办公系统,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①以投标报名工作为起点,开发应用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办公系统,系统涵盖自招标信息、招标登记、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直至中标公示所有招投标交易环节,通过网格和信息技术遏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发生。②全面推行经济标电子评标,提高经济标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③推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招标工程的各种文件通过网上公布后投标人自由下载。
3.9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评标内容和方式。①规范资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水平。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示范文件中的通用内容。③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和平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标评标。按照两阶段开标评标方式,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再进行经济标评审,按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④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合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加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统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⑤认真执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审核要点和标准,减少文件审查自由裁量幅度,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3.10详细梳理招投标投诉质疑事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3.11加强招投标监管部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①招标信息联动;②制度建设联动;③现场监管联动;④投诉处理联动;⑤廉政文化联动。
4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在调研中,我们觉得哈市在工作中有不少值得我市学习、借鉴的好的做法。
4.1投诉调查处理办法。哈市和我市一样,在招投标中,常常遇到投诉的情况,我市长期以来在招投标投诉处理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众多的投诉中,也存在着不少投诉是恶意行为或者不负责任的草率投诉,但我们都一一进行调查,虽然不少调查无果,但浪费了很多人力和物力,对招投标其它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哈市于2009年以哈建发[2009]209号文出台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办法中,一方面对招投标环节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另一方面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不符合法定的投诉受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纠缠投诉的”“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针对招投标中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定性为恶意投诉的行为列出若干种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轻微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且进行扣分或者罚款,严重的情况则禁止恶意投诉企业三年内在该市参加投标。我市在这方面也可参考哈市的做法,对投诉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让投诉人不再随意进行投诉,干扰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影响业主的工程进度,同时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让恶意投诉不再有生存空间,使招投标各方都能合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4.2投标报名管理办法。为防止代理公司和业主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从专家库存中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审查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审查包括预审和后审两种情况。在我市目前的项目资格预审中,也发现过潜在投标人投诉代理公司或者业主非正常操作审查,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投标或者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过关,因此对资格审查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来进行,也可以由评委专家来参与。这些方法都是值得借鉴参考的好做法。
4.3最高和最低限价的设定。哈市为打乱串围标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哈市的这一思路我市目前也在研究,但在最低限价如何设定上我们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研讨,希望以更合理的方式来对这一价格进行定值,在保护国有资金特别是政府奖金项目的同时,也避免给提供投标人另一种倾向的串标围标的可乘之机。比如,在价格系数的选取上进行现场的抽签形式进行等,但目前我市对这一工作还是进一步的调研之中。
4.4对招投标项目的场外监管与场内监管的联动。针对有些招标项目,明招暗定或者边招标边施工,哈市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招标登记备案时,招标监管机构发函建筑市场监管大队对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情况踏勘,确认未开工方可继续招标。这种做法比我市被动接受投诉后再去现场调查的做法更科学,也把监管环节前移,使工作更加主动,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也可以引用。
除此之外,哈市在招标代理和评委专家的管理等各方面都有一些好的做法,我们也都将在今后结合实际工作融会贯通地来学习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这次学习考察,我们把兄弟城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带回来,这对进一步推动我市招投标工作再上台阶一定会有所裨益。
1哈尔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的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文),哈尔滨市建委在原来只有招标办的基础上,于2003年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办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都是隶属于市建委的处级事业单位。招标办代表政府行使对招投标审核、备案及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等职能,而招投标交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完成,审核与市场严格分离。目前招标办有工作人员6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工作人员40名,工作场地3600余平方米。
2招投标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黑龙江省建设厅招投标总站和哈尔滨市建委的精心指导下,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从2003年以来,互相支持紧密协作,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牢固树立“创新是进步源泉”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为服务宗旨,招投标工作蒸蒸日上,从2003年3月到2010年5月底,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招投标3788宗,总计达8077个标段,工程投资累计达961亿元。其中,土建工程1624项,市政道桥工程707项,工程监理508项,货物采购191项,工程勘察设计266项,其它492项。另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的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预登记5105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进场办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10597次,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政策法规及市场动态等八大类信息21000余条,招投标公告、中标公示当日发布率达到100%。该市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交易率已达到了100%。
3哈市工作特色及好的做法
哈尔滨市招投标工作近些年来逐步走向完善,并根据哈尔滨市的工作实际,完善了各项制度,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措施,有不少好的做法和工作特色。
3.1坚决禁止应招标而不招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问题。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规范标准。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人为分割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意见。③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发布。④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非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⑤严格实行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制度。
3.2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①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②实行投标报名进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接受报名。③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在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采取评分制的,招标人所派出的资格预审评委与从专家库存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预审规定条件实行分室独立评审。④继续实行“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制度。认真核查招标方式,严格按照立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予以招标备案;做好招标登记、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及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工作;公示预中标人信息。
3.3继续实施并完善招投标相关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①试行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不限制投标人数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②改进报标方式。对采取投标报名机制的招标项目,投标企业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标段,实行资格后审。③实行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最低限价试。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打乱串标围标者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给合法参加投标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④严查串标围标行为,让串标围标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⑤实行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⑥推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现场会制度。⑦禁止中标单位违法放弃中标。⑧加强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
3.4继续完善招标代理制度,治理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问题。①实行代理机构准入管理。②规范信用手册使用管理。③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制度。④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对优秀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扶持表彰,对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限制其在哈从业,并予以公告。
3.5加强评标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①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存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②继续推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③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④实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3.6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获得社会公信。①拟在交易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对评标全过程予以公开。②拟对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予在公示,投标人可以根据公示全面了解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③拟对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答疑文件予以网上公开,任何人均可查阅、了解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投标人均可自由了解全部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④实现评标现场视频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链接,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3.7建立并完善招标监管机构与质量、安全、资格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①健全并公布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信息。②建立招投标其他主体信用公布互通制度。以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经理跟踪档案为重点,建立招投标各主体信用档案,将规避招标及招投标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情况与其投标活动挂钩,建立失信惩戒机制。③实行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对建设(开发)、建筑、监理等企业在从业过程中,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停止从业资格、信用评价不合格、出现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原因,被资质管理、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或者是司法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是限制从业的,及时予以公告,限制其在哈从业。
3.8开发应用网上监管办公系统,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①以投标报名工作为起点,开发应用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办公系统,系统涵盖自招标信息、招标登记、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直至中标公示所有招投标交易环节,通过网格和信息技术遏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发生。②全面推行经济标电子评标,提高经济标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③推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招标工程的各种文件通过网上公布后投标人自由下载。
3.9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评标内容和方式。①规范资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水平。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示范文件中的通用内容。③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和平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标评标。按照两阶段开标评标方式,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再进行经济标评审,按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④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合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加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统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⑤认真执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审核要点和标准,减少文件审查自由裁量幅度,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3.10详细梳理招投标投诉质疑事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3.11加强招投标监管部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①招标信息联动;②制度建设联动;③现场监管联动;④投诉处理联动;⑤廉政文化联动。
4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在调研中,我们觉得哈市在工作中有不少值得我市学习、借鉴的好的做法。
4.1投诉调查处理办法。哈市和我市一样,在招投标中,常常遇到投诉的情况,我市长期以来在招投标投诉处理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众多的投诉中,也存在着不少投诉是恶意行为或者不负责任的草率投诉,但我们都一一进行调查,虽然不少调查无果,但浪费了很多人力和物力,对招投标其它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哈市于2009年以哈建发[2009]209号文出台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办法中,一方面对招投标环节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另一方面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不符合法定的投诉受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纠缠投诉的”“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针对招投标中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定性为恶意投诉的行为列出若干种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轻微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且进行扣分或者罚款,严重的情况则禁止恶意投诉企业三年内在该市参加投标。我市在这方面也可参考哈市的做法,对投诉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让投诉人不再随意进行投诉,干扰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影响业主的工程进度,同时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让恶意投诉不再有生存空间,使招投标各方都能合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4.2投标报名管理办法。为防止代理公司和业主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从专家库存中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审查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审查包括预审和后审两种情况。在我市目前的项目资格预审中,也发现过潜在投标人投诉代理公司或者业主非正常操作审查,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投标或者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过关,因此对资格审查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来进行,也可以由评委专家来参与。这些方法都是值得借鉴参考的好做法。
4.3最高和最低限价的设定。哈市为打乱串围标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哈市的这一思路我市目前也在研究,但在最低限价如何设定上我们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研讨,希望以更合理的方式来对这一价格进行定值,在保护国有资金特别是政府奖金项目的同时,也避免给提供投标人另一种倾向的串标围标的可乘之机。比如,在价格系数的选取上进行现场的抽签形式进行等,但目前我市对这一工作还是进一步的调研之中。
4.4对招投标项目的场外监管与场内监管的联动。针对有些招标项目,明招暗定或者边招标边施工,哈市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招标登记备案时,招标监管机构发函建筑市场监管大队对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情况踏勘,确认未开工方可继续招标。这种做法比我市被动接受投诉后再去现场调查的做法更科学,也把监管环节前移,使工作更加主动,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也可以引用。
除此之外,哈市在招标代理和评委专家的管理等各方面都有一些好的做法,我们也都将在今后结合实际工作融会贯通地来学习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这次学习考察,我们把兄弟城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带回来,这对进一步推动我市招投标工作再上台阶一定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