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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廖某在与李某的生意交往中,欠下李某11万元货款。李某最后通牒:如7日内不付。将在法庭上见。廖某于是叫来3位好友,谎称让李某带欠条来其家取款。李某如约而至后,廖某等便对李某大打出手并致其轻微伤甲级。李某无奈,被迫交出欠条,廖某当场撕毁后又逼李某写下了一张收条。许多人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欠条不是财物,抢欠条也就不是抢财物;抢欠条是为了消灭欠款凭证即证据,使李某由于没有欠条而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该观点对吗?
读者 赖 玲
赖玲同志:
该观点是错误的,廖某的行为应当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首先,就廖某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其次,欠条属于财物,廖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财产。的确,欠条属于债权性证明文书,本身并非实实在在的财物,廖某抢劫的也正是欠条本身。意在消灭这一证明文书。但抢劫罪所侵犯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凭证。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欠条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第三,撕毁欠条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廖某无权撕毁欠条,也无拥有欠款的法律依据,致使其行为非法;另一方面,廖某撕毁欠条的目的是赖账,让自己不再支付本应支付的欠款,是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第四,李某交出欠条属当场交付财物。表面看来,廖某在写欠条之时已实际占有了11万元货款,一直到李某交出欠条,该款也仍由廖某占有,本案也就不存在当场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李某仍拥有欠条,便有权要求廖某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廖某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欠条被撕毁、李某被逼写下收条后,廖某才实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李某才实际失去了自己的财产。
342400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电话,13707071715
劳动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吗
案例:张某是一农民工,进城5年来一直在某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300元,虽说是高于当地2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500元。过去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张某,张某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张某是临时工、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的待遇,单位给张某确定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单位的说法对吗?
说法:集体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他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合同,具有用人单位基准法的性质。他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即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准法规的效力又称规范效力,即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法规的效力。就此,《劳动合同法》第55条明确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据此,该单位支付给张的工资,虽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属违法。同工同酬早已写入《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都有规定,该单位以张某是临时工、农民工而不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劳动报酬的标准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齐劳动报酬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63453黑龙江省大庆让湖路邮局1369信箱11箱王景龙 春 林
电话:0459—5397568
廖某在与李某的生意交往中,欠下李某11万元货款。李某最后通牒:如7日内不付。将在法庭上见。廖某于是叫来3位好友,谎称让李某带欠条来其家取款。李某如约而至后,廖某等便对李某大打出手并致其轻微伤甲级。李某无奈,被迫交出欠条,廖某当场撕毁后又逼李某写下了一张收条。许多人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欠条不是财物,抢欠条也就不是抢财物;抢欠条是为了消灭欠款凭证即证据,使李某由于没有欠条而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该观点对吗?
读者 赖 玲
赖玲同志:
该观点是错误的,廖某的行为应当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首先,就廖某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其次,欠条属于财物,廖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财产。的确,欠条属于债权性证明文书,本身并非实实在在的财物,廖某抢劫的也正是欠条本身。意在消灭这一证明文书。但抢劫罪所侵犯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凭证。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欠条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第三,撕毁欠条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廖某无权撕毁欠条,也无拥有欠款的法律依据,致使其行为非法;另一方面,廖某撕毁欠条的目的是赖账,让自己不再支付本应支付的欠款,是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第四,李某交出欠条属当场交付财物。表面看来,廖某在写欠条之时已实际占有了11万元货款,一直到李某交出欠条,该款也仍由廖某占有,本案也就不存在当场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李某仍拥有欠条,便有权要求廖某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廖某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欠条被撕毁、李某被逼写下收条后,廖某才实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李某才实际失去了自己的财产。
342400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电话,13707071715
劳动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吗
案例:张某是一农民工,进城5年来一直在某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300元,虽说是高于当地2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500元。过去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张某,张某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张某是临时工、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的待遇,单位给张某确定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单位的说法对吗?
说法:集体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他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合同,具有用人单位基准法的性质。他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即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准法规的效力又称规范效力,即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法规的效力。就此,《劳动合同法》第55条明确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据此,该单位支付给张的工资,虽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属违法。同工同酬早已写入《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都有规定,该单位以张某是临时工、农民工而不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劳动报酬的标准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齐劳动报酬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63453黑龙江省大庆让湖路邮局1369信箱11箱王景龙 春 林
电话:0459—5397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