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地·权:“插花地”地湖契约文书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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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清水江下游地湖乡是一块贵州飞落湖南的“插花地”,地湖至今还保存着大量清代至民国年间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类型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研究插花地社区日常生活、人群关系、土地流转、家庭财产继嗣、经济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历史文献资料。重点介绍地湖契约文书的类型、数量等问题,并对“除帖字” “过亩清单”这类此前学界较少关注的文书作一个简单的说明。最后,认为从“人、地、权”三个纬度去展开综合分析,可望进一步推进清水江文书有关土地问题的研究工作。
  关键词:插花地;地湖乡;契约文书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8)03-0043-06
  土地问题是清水江文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流转和地权关系又是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已有相关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制度史层面出发,借用既有的一些概念或提出一些观点,撷取清水江文书中可资佐证这些概念或观点合理性的案例开展分析,最终形成自己的结论。此种范式的研究,对我们了解王朝国家在清水江流域推行土地制度和政策的历史过程大有裨益。但给人的总体感觉是,清水江文书仅成为论证这些概念或观点合理性的佐证材料而已,而未能很好地揭示清水江文书背后所隐含的复杂的社会文化意义;还会让人觉得,王朝国家推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很自然的就进入到了清水江流域,而较少见到地方社会在因应王朝国家力量渗透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在张力。一言概之,此种范式的研究可能算是以国家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的逻辑去研究清水江文书。以笔者之浅见,要将清水江文书所涉及到的土地问题研究推向深入,还得结合具体案例中的执行情况及其具体运作情况展开分析,还需利用新的具体的材料和细致的田野调查展开综合分析,还得关注人、地、权背后所体现出来的地方文化创造以及对传统中国的国家认同,从而跳出传统制度史研究的窠臼。
  一、田野点介绍及其契约文书概括
  (一)田野点介绍
  地湖乡位于清水江下游,隶属于贵州省天柱县,是贵州“飞落”湖南的一块“插花地”。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天柱“改所为县”事件直接导致地湖成为“插花地”。康熙二十年(1681年)《天柱县志》载:“越万历二十五年,本所吏目朱梓抚苗向化,申详兵备道徐公榜、分守道郑公锐、分巡道陈公惇临、贵州巡抚江公东之、湖广巡抚李公得阳、巡按赵公文炳,会疏请照武冈、城步例,改所为县。照山东费、郯二县例,以吏员升县令,遂改为天柱县。割会同峒乡、口乡、汶溪并本所苗寨以成县治,爰设知县。”[1]据学者考证,上文所指的“峒乡”,就是今天的地湖、远口、大样、杨家、竹林等地。经过此次行政区划的调整,将原隶属会同县管辖的地湖划拨到了天柱县管辖。由此可知,天柱“改所为县”一事直接导致了地湖成为了插花地。但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天柱建县以后,与会同县同隶属于湖南靖州管辖。迟至雍正五年(1724年),随着天柱县改隶贵州省黎平府后,地湖乡才真正称得上是贵州飞落湖南的“插花地”。雍正十一年(1733年)改隶镇远府亦然。就目前而言,地湖乡境的山林田土与湖南犬牙交錯,村民同村不同籍、房前屋后分属两省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同一幢房屋,左边是湖南居住,右边则是贵州居住的情况兼有。即使是当地人,也不能全然厘清山林田土的具体权属。
  (二)地湖契约文书概况
  本文所涉及到的契约文书,均系笔者于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在地湖乡从事田野调查时所获,共计399件,以土地交易、典当契约文书为主,白契远远多于红契。所获契约文书来自8个不同的家庭,分别是永光吴德甫83件;桥冲吴明恩41件;桥冲吴明瞭29件;甑家墓吴明邦(2012年年底去世)59件;园界脚杨喜英50件;岩鼓吴会济95件;板栗山吴宗军24件,湖南省会同县地灵乡甑家墓蒋坤力18件。之所以要将湖南省会同县蒋坤力家藏契约文书也收录其中,原来在于,蒋家与贵州吴家共居甑家墓一村,房前屋后尽是贵州人房屋,其拥有的山林田土也与贵州土地犬牙交错。为了更全面、多纬度地了解插花地社区的日常生活,故也将其收录其中。
  地湖契约文书各时期的分布比例为:清代383%;民国566%;建国后22%;时间不详占28%。具体情况为:康熙 1件;乾隆1件;嘉庆 1件;道光25件;咸丰 14件;同治34件;光绪60件;宣统17件;民国 226件;建国后9件;时间不详11件;由此数据可知,民间年间的契约文书占比最高,占57%;光绪年间次之,占比15%;再次就是同治年间占8%,道光年间占62%;宣统年间占42%;咸丰年间占35%,其他时期零星分布。
  从时间上来看,最早的契约为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八月二十二日“吴成美、吴国美、吴老春等父子四人卖阴地契”。其原文照录如下:
  契1 立卖阴地契人吴成美、吴国美,同男老春、子云。今因要钱使用,无从得出,兄弟商议,将到自己祖业,土名狗头坡,阴地一所,老祖上下,欲行出卖。问到房弟吴玉伯、吴瑞伯、吴周伯、吴祯伯兄弟等接管为坟。在后,任从老祖左右上下任从进葬。凭中三面言定卖价文艮肆两整。其艮亲领入手。其地卖与房弟耕管为坟,上抵老祖坟头,下抵田,左右抵田,四抵分明,并无包写他人寸土在内。如有房亲言论,在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一了,父卖子休。今幸有凭,立此卖契为照。
  立领帖人吴国美、吴成美。今因领到狗头坡价艮就日亲领手。其地卖与房弟耕管为坟。立此领帖,是实。
  凭中:吴文伯、吴尊右、吴生宴、吴伯才、吴维乡
  立亲笔:吴成美、吴国美、男老春、子云
  康熙六十一年八月卄二日
  契1是康熙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吴成美、吴国美、同其儿子吴老春及吴子云四人卖阴地的契约,从契约的体例、格式、行文方式等来看,极其完整,手法相当娴熟。由此,笔者推测,在此份契约立订之前,可能已经有大量的契约文书存在于地湖了,最早立契的时间甚至可提至明代,而明代立订的契约,要么因年代久远而遭毁坏,要么还“养在深闺人未识”。吴才茂和龙泽江两位学者在天柱县竹林乡梅花村吴家塖调查时,发现吴恒荣藏有一份明熹宗天启元年(1621年)的一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2]。因地湖与梅花村仅一山之隔,相距3公里左右,且属于同一个苗族支系,各种习俗大致相同,由此可进一步证实笔者的推测。   笔者认为,要透彻理解这种类型的契约文书,可从“人、地、权”三个纬度展开综合分析。第一,人的问题。从人的纬度来说,笔者认为,就终极意义上来看,但凡契约文书都是由人签订的,因此,我们得去了解签订契约时不同的“人”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逻辑,并试图去剖析“人”的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以此为基础,去探究“人”的日常生活实践。契1中将人群分为买方、卖方、兄弟、父子、房亲、凭中等类型。不同的人为何可以出现在这份契约中?这些人的角色是什么?这些人的在场又意味着什么?若不出现这些人的名字,契约文书还能否产生?等等。这些问题是值得我去认真分析的。第二,地的问题。契1中买卖的对象是阴地,查阅地湖其他契约文书,发现当地人基于自己的理解,还将土地分为田(水田、旱田)、杉地、荒地、菜园地、房屋地基等类型的土地。土地类型划分的社会逻辑何在?为何当地社会非常重视阴地的获取和权属问题?阴地权的获取在当地社会中又有什么样的社会文化意义?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当地社会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研究契约文书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第三,权的问题。土地契约文书可能涉及到地权的观念、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继承权、租佃权、典当权、赋税权等。在分析契约文书中,还需要关注这些权力是如何获得的或者是如何转移的?哪些权力是来自国家赋予的?哪些权力是基于地方社会的文化逻辑而获得的?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又发生了什么样的互动与调试?等等。
  但凡土地契约文书,就一定会涉及到“地”的问题,而对“地”的理解和分类,又是由“人”基于自己的文化来进行界定的,而有“人”的地方,就会涉及到“权”的问题,因此,通过对“人、地、权”这三者之间复杂关系的研究,可望较为彻底地理解契约所在地的土地问题,也才能形成从人的行为及其交往关系出发去建立历史解释的逻辑[3],最终才能透彻理解契约文书背后所隐含的复杂的社会文化意义。
  二、“除贴字” “过亩清单”:田赋征收契约行为与田赋清单
  总体上来说,地湖契约文书类型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与清水江流域其他地方的契约文书并无多大差异。经整理,对其类型作如下归类:卖油树、荒山及其他山地契约、典当山田契、分关分文、借契、卖杉木、养木契、卖阴地契、卖房屋地基契、卖栽手契、买田契、产业清单、卖屋场地基契、过继契、退字、婚书、拨约字、除帖字、过亩清单、散息虑后字、迁徙证明、限字、业户执照、纳税凭单、土地管业执照、田赋及借粮收据等类型。
  以下重点对 “除帖字” “过亩清单”类型的契约文书进行介绍。
  (一) 除帖字
  陈洪波和杨存林两位学者认为:“除帖字,既不是正规契约,也不是官府出具的纳税凭据,但它是约束某一方行为的协议,是一种契约行为。除帖字签订的原因是由于土地财产是需要向官府纳税的,而土地买卖已在私人之间进行了交易,这种原土地产权人的纳税义务,就需要转入购买土地人的户头上,购买土地人怕纳税后,又恐产生争议,请原土地产权人立下的字据。” [4]两位学者大致将“除帖字”的效用及签订原因解释清楚了,笔者也认同这样的解释。若要更通俗地解释“除帖字”,就是财产出卖方(卖主)将原先所承担的赋税义务,在土地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一同转移给了财产承买方(买主)。卖主在让出土地产权的同时,也卸掉了纳税的义务;买主在获得土地的产权同时,也相应承担起了向官府缴纳赋税的义务。
  契2 立除帖字人唐通勋。今因除到口三六甲,除出亩名唐勋礼户内,除出毛亩八分整,本里本甲唐通斌户内收当。今欲有凭,立除帖是实。
  凭中:唐李氏、唐仁伟、唐通富、孙家隆
  亲笔:通勋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立除
  契3 立卖水田契人蒋光振。今因家下缺少用度,无从得出,将到自己忿上之业,土名冲线盤上,水田一去,大小十一坵,计谷柒石六斗正,载税毛畆贰分贰厘。今开四抵:上抵吴信荒山,下抵吴姓水田,左抵光远水田,右抵吴姓水田,四抵分明,并无包写他人寸土在内,欲行出卖,无人承受。自己请中问到吴明经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卖价钱拾伍仟八百八十文正。其钱亲领入手。其业任从买主耕管为业。日后不得异言,卖主一面承当,不干买主之事。今幸有凭,立此卖契为据。
  仝日随契分文领足,领不另书,所领是实。
  立除帖字人蒋光振。今因除出会同县口四里九甲地会贰分贰厘过与明金户内承当。所过是实。
  房亲 蒋光求
  凭中 吴受锦 朱昌福
  亲笔
  中华民国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立卖
  契2是一份单独的“除帖字”,而契3则是把“除帖字”作为契尾,一并写在田土买卖契约文书的最后。在笔者收录的这399份契约文书中,共有59份按照契3方式书写“除帖字”,而单独的“除帖字”仅有契2这1份。这两种“除帖字”的差异何在,因笔者未掌握更多资料佐证,不敢妄言。
  (二)过亩清单
  过亩清单(或写成“过亩底单”)是与除帖字相互对应的一种文书,是田土交易后,買方户当年的田赋清单。类似于去官府办理田税过户的原始证明或凭证。一般只存在于田的交易过程中出现,而其他诸如买房屋、地基、油山、杉木等契中未曾见到有过开过亩清单的情况。过亩清单中,一般会载明“某户或某某某多户内除税多少亩或多少分,文书中的最后一个人内收税多少亩或多少分”。例如:下文契4是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吉日立的“过亩底单”文书,契中天柱县兴文里中八甲初发户内除税8分、下八甲的吴己未内除税8分、下八甲吴开先内除税6分,合计税2亩2分,吴伯发收3户税2亩2分。3户所除税亩的总数刚好等于吴伯发内收的总数。因没有其他资料佐证,我们无从知晓吴伯发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了上述3户2亩2分田的产权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吴伯发拿着这份过亩底单去官府办理田税过户后,这2亩2分田税就得由他来承担了,他就变成了这2亩2分田田赋的责任人了。   契4 宣统二年八月吉日 过亩底单
  兴文里中八甲 初发户 原税陆亩〇二厘五毛,内除税捌分,实在(载)税五亩贰分贰厘伍毛
  下八甲 吴己未 原税壹亩柒分玖厘捌毛,内除税捌分,实在(载)税玖分玖厘捌毛;
  下八甲 吴开先 原稅肆亩二分,内除税陆分,实在(载)税叁亩陆分;
  入下八甲新立 吴伯发 初收三户税贰亩贰分,实在(载)税贰亩贰分。
  宣统二年八月吉日 周炳南 推
  契5 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过亩抵单 (俟省单领到补换)
  文下下八 吴增极 原税伍么正,内除税伍分正,实税肆么伍分正;
  本甲 吴三茂 原税叁么壹分〇捌毛,内除税叁分正,实税贰么捌分〇捌毛;
  本甲 吴伯发 原税陆么伍分正,内收二户税捌分正,实在[1]税柒么叁分正。
  民国十九年古历十二月十九日 姚天佑 抵
  契5的情况与契4的基本情况类似,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二月十九日,吴伯发从吴增极和吴三茂户头内收税8分正。但仔细对比两份契约后发现,契4中吴伯发属于新立户,他所承担的总税亩也就是内收的那2亩2分,但到了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二月十九日,吴伯发已经算是老户主了,原税已有6亩5分正了,在加上民国十九年(1930年)从吴增极和吴三茂户头中内收的8分,总载税已达7亩3分。
  通过这些除帖字、过亩清单契约文书的分析,可知,上述类型的契约文书,“不仅具有对私有财产协商解决机制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障国家田赋征收的协同解决机制功能” [5]。在确保土地正常流转的同时,也确保了田赋的正常上缴。买主在获取田使用权的同时,也同样承担了缴纳田赋的义务。而卖主在让出使用权的同时,也同样转移了田赋的责任。契约中隐含的这种内在逻辑,在其它地区的契约文书中都能得到体现。
  但地湖乡属于插花地社区,山林田土、房屋住所犬牙交错,三管团、桥冲、甑家墓等村寨一村住两籍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以此,在处理田地使用权的使用,就出现了 “地籍固定,使用人随意”的现象。
  三、“地籍固定,粮随田走”:一户拥有两籍田土
  上文已将“除帖字”性质、类型以及签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但进一步分析“除帖字”后,还发现地湖地权问题的一个有趣现象,笔者称之为“地籍固定,粮随田走,一户拥有两籍田土”。契3中,湖南会同籍蒋光振,将会同县籍的田卖给了贵州人吴明金,若按照“地随人走”的思路的话,这坵田就应该跟随吴明金户籍,改隶贵州籍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贵州人吴明金新购的这块土地仍旧属于湖南会同,该田的田赋仍需去湖南会同缴纳,而非跟着户籍去贵州天柱缴纳。
  若契3还不能充分说明上述情况的话,那么下文契6“道光二十二年十月初五日吴修远、吴修道分地契”则更好地说明此问题。
  契6 道光二十二年十月初五日吴修远、吴修道分地契
  天柱县:共畆伍拾八厶九分七厘,修远、修道各分,该贰十九厶四分八厘五毛
  会同县:共畆叁拾叁厶九分八厘贰毛,修远、修道各分,该十六厶九分九厘一毛
  兄 吴修远 收当
  天柱县兴文里十甲户集斍畆贰十九厶四分八厘五毛
  又收当会同县口四九甲花户
  吴国明畆三厶九分正;吴国湖畆四厶九分正;吴旺明畆三厶六分正;十甲吴魁仕畆四厶五分九厘一毛正。
  胞弟 修道 收当
  兴文里二十甲户父文见畆贰十玖厶四分八厘五毛正
  又收当
  会同县口四九甲花户 吴文见畆四厶八分六厘三毛正;吴国林畆四厶九分正;吴国江畆四厶九分正;吴其山畆贰厶三分贰厘八毛正。
  依照县畆策薄二股均分厶单
  道光二十二年拾月初五日
  契6来自地湖永光吴德甫家,世代系贵州籍,按照地湖吴氏宗族“集修顺受,明宗德宜”班辈排序,契中吴修远、吴修道系吴德甫的五世祖。此份契约清楚地载明,吴德甫六世祖遗留有天柱籍田土58亩9分7厘,会同籍田土33亩9分8厘2毛;析分后,吴修远、吴修道两兄弟各分得天柱籍土地29亩4分8厘5毛,会同籍土地16亩9分9厘1毛。若插花地社区的地籍不固定的话,在契6中也就没有必要如此详细的载明天柱籍土地多少亩,会同籍土地多少亩。而如此载明,则表明在最初土地确权时,地籍就已经固定了,不能随意随人走。但因插花地社区不同籍贯的人同住一村的现象比比皆是,涉及到田土买卖的情况也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为防止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土地权属混乱,故采取的策略是“地籍固定、粮随田走”,只要如实向土地所属地的官府缴纳税赋,土地使用人既可是贵州人,也可是湖南人。
  契7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初二日蒋光皎卖水田契
  立卖水田契人蒋光皎。今因缺少用度,无从得出,是以,母子商议,情愿将到自己分上之业,土名白蜡冲,水田贰处,大小拾伍坵。上份:上抵明昶油树塆,下抵焕周水田,左抵明上油山,右抵明伦油山;下份:上抵蒋姓众田,隔抵吴宗戬水田壹坵,下抵岩洞,左抵荒山,右抵明伦油山,四坻分明,载税天柱县粮照清丈畆计谷陆石。凭中议价洋壹仟陆佰一拾八元八角,卖与吴受权、吴受增名下承买为业,耕管无异。其洋亲领入手。日后不得异言反悔。如有房亲言论,卖业人一面承当,不干买主之事。今幸有凭,立此卖契为据。
  契内之洋一并领清,领不另书,所领是实。
  立除帖人蒋光皎,今因除到天柱县蒋焕常、蒋竹亭二户粮,照清丈过畆所除与吴受增名下收当完纳。是实。
  凭房亲:蒋光凤、蒋焕常
  凭 中:吴再麟
  亲 笔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初二日 立
  契7中,蒋光皎将土名白蜡冲大小15坵水田卖给吴受权、吴受增名下承当。且在契尾的除帖字中交待,这15坵田的原户主为蒋焕常和蒋竹亭,而非蒋光皎,通过此次买卖,将这些田的纳税义务转移给了吴受增名下收当完纳。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得知,在地湖,但凡姓蒋的,都是湖南会同人。而契中载明“天柱县蒋焕常、蒋竹亭二户粮”,容易让人误以为蒋焕常、蒋竹亭二人为天柱人,其实不然,蒋焕常和蒋竹亭二人系湖南会同人,只是两人在此前在土地买卖中,将白蜡冲这15坵属于天柱籍的田买入自家门下,耕管为业,后又将此处田转卖给了蒋光皎耕管,再到本次交易,蒋光皎将此处田卖给了吴受权和吴受增门下。如此频繁的买卖,产权人换了一批又一批(有湖南的,有贵州的),但不管怎样,此处田的田籍,依旧载明“天柱”二字。   通过分析上述几张契约,至少可说明如下两个问题:其一,插花地并非一直是行政管理的真空地;行政部门在管理插花地这样的特殊地段时,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地方的管理模式罢了,体现出国家行政机构张力性的一面;其二,插花地社区的地籍其实是固定的,并非隨意随人走。
  四、余论
  在上文中,笔者虽一直在介绍插花地地湖契约文书的类型、特征等问题,但在梳理这些契约文书的过程中,一直觉得,这些契约文书的背后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不同时期居住在插花地社区的人群,围绕着“人与土” “土与权”的问题建构起了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背后,可能就是王朝国家推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如何塑造或改变了地方社会的日常生活实践的这样的一个社会文化历史过程。张应强教授曾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中,地权关系是王朝典章制度背景下社会关系构成的重要基础,是标识地方社会土地所有权来源合法性及其关系转变的关键性因素。” [6]张佩国教授也曾有过类似的论述:“地权是乡村社会历史变迁的全息元,即地权蕴涵了乡村社会历史的全部信息含量。” [7]从他们的表述中,可知地权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关系结构,一直影响着地方社会的自我建构以及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进行自我表达的方式。
  插花地,作为国家行政建置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土地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地权如何确定、土地如何流转等问题,一直交织于插花地社区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契约文书则是对土地流转等问题的最原真的记载,真实地记载着历史时期以来日常生活实践的具体过程,因此,我们在分析这些契约文书的时候,能否围绕“人” “地” “权”相关问题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展开论述,旨在透过契约文书文本去探究村落社会的日常生活逻辑。除此之外,还辅以关注契约文书产生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形成了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五位一体”范式。此种范式的研究,能否算是清水江文书研究的新思路,笔者还得求教方家。
  参考文献:
  [1] 王复宗.康熙天柱县志(卷二) [M].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 56-57.
  [2] 吴才茂,龙泽江.清代清水江下游天柱吴家塖苗族村落土地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 [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1):45-51.
  [3] 赵世瑜.清水江文书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上的意义[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4):1-4.
  [4] 陈洪波,杨存林.清水江文书数据库质量控制的实现[J].兰台世界,2014(1月中旬):89-90.
  [5] 陈洪波,龙泽江,吴声榕.从除帖字等看清代贵州天柱地区田赋实征 [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1):32-39.
  [6]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和社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8.
  [7] 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内容提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
  [责任编辑:龙泽江]
  Man, Land, and Power: On Dihu Contract Documents Arrangment
  XIE Jinglian
  (Guizhou Miao-Dong Cultural Heritage and Development Co-innovation Center, Kaili University, Kaili, Guizhou, 556011, China)
  Abstract: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Qingshui River, Dihu is a “flower-arranging land”, where there have been a large number of contract documents from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se contract documents are of various types, involving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 and are important historical documents for the study of daily life, crowd relations, land circulation, family property succession, economic lif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flower-arranging community.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types and quantities of Dihu contract documents , and makes a simple explanation of the documents which have received little attention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before. Finally,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from the three dimentions of “man, land and power” is expected to further promote the study of land issues in the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Key words:
  flower arranging land; Dihu; contract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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