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0万元高利贷后偷回抵押车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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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而向黄某借了一笔10万元的高利贷,而后将自己一部别克轿车(价值人民币98000元)抵押给黄某,并签下一张抵押协议和利息。同年10月,张某用另外一套车钥匙将轿车从黄某的住处的停车点悄悄开走。当黄某发现轿车失踪后,随即向警方报案。
  【分析】
  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为张某与黄某自愿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将轿车实际合法占有,持有人黄某对车是一种合法的占有,有一种特殊的保管权,所有权人张某将自己所有而被黄某占有的财物(轿车),采用秘密手段转移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漳州市区规定盗窃数额7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在诸多的司法判例中均以盗窃罪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放高利贷的黄某所占有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所有权人盗窃被他人实际占有的自己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要看他人占有所有权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占有应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则指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
  一般在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合法实际占有、保管,则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认定为他人财物。如果所有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此类财物,应构成盗窃罪。国外也有规定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立法例,例如日本《刑法》第242条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由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管的……,视为他人的财物。
  而非法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种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中一般称为阻却违法性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阻却违法性的自救行为的规定,但是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仍应认定此种行为尚不能构成盗窃罪,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看,其盗窃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要恢复自己的权利(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主观方面与盗窃特征也不相符。
  对于放高利贷行为,我们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认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认定绑架罪)
  从该解释可以认定高利贷属于恶意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没有归还或偿还的法律约束力,所以黄某并未合法占有张某的轿车,张某私自开回自己的车辆尚无法律依据能追究其刑责。
  所以,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所抵押的财产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放高利贷者应以此为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上接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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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达州 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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