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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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为它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社会利益。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的考虑,而合理的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宽严相济中达到保障人民,保障人权的具体、明确的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环节,它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一、何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有宽缓、从宽之意,做到宽严相济中的“宽”标准,要达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标准,合乎刑法公正之要求,二是达到从“宽”的效果,能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对犯罪情节轻微者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针对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要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对被告人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是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犯罪分子可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此外还有缓刑与假释,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方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缓刑与假释都为附条件的不予监禁,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感受社会的宽容与温暖,从而达到“宽”的效果与目的。
  三是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称之为刑事和解,对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而对犯罪分子进行宽缓处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了常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核心在于和解,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有严厉、严格之意,做到宽严相济中的“严”标准,要达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标准,合乎刑法公正之要求,二是达到从“严”的力度,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针对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惩处,针对的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对于这些犯罪应当坚持“严打”,该重惩必须重惩,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该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二是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主要针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需要从重处罚的要依法从重,对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需要限制减刑的要依法适用限制减刑制度。对于严重恶劣的犯罪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有协调、促成之意,刑法中有个原则叫“罪责刑相适应”,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因此,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从侧面来讲是重在“相济”,相辅相成,相结合,将宽严相济作为一个整体的政策理解,就是要在适用刑罚的时候,总体从轻,从而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的相连接。主要是指在依法对各类犯罪处罚时,综合评价其犯罪分子与犯罪行为的特征,区别对待、分别适用,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准确理解和执行“宽”与“严”的标准,如何准确的理解与运用宽严相济中的“相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对于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根据犯罪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比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中止犯、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人犯罪、过失犯等,在量刑上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综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综合做出分析判断评价,总体从宽或从严。
  二是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死刑慎用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发展与法治进步所做出的选择,主要强调慎用的合理性与节制性,更强调了不得已的程度。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要对量刑的证据进行确实、充分的论证,确保死刑只适用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是可依法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立即执行。要准确理解“慎杀”与“少杀”的概念,“少杀”体现了“慎杀”的合理性,“慎杀”是实现“少杀”的途径之一,“慎杀”强调对死刑的慎重态度,从而达到保障死刑慎用的准确性与不适用死刑的合理性。
  三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依法减刑与假释时应当严格把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以达到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视轻罪的处置理念,以宽缓为主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当今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的进步,与国际接轨、保护人民、保障人权相结合,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现阶段法治的进步,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严格把握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使纠纷得以解决,使矛盾随之化解,严格控制刑事和解所适用的条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与均衡,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也是非监禁化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使犯罪分子真诚的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为它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社会利益。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者通讯地址: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沈丘 46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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