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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目前各国立法对其资格标准都有不同的规定。德国、英国立法和实践偏向与通过国家立法严格规定职业教育教师的学历资格和考核;关国、法国、则通过对教师资格证书立法来规范其资格标准。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教师和普通教育教师用同样的资格标准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需求,也不符合国际趋势,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有效立法和实践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标准,以有效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素质,为提高我国劳动力素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