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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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项政策的落实、贯彻均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具体操作。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作为农民致富的领路人,代表政府站在第一线与人民群众接触,其廉洁性直接影响到基层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与信心,更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逐渐呈高发态势,本文就其犯罪现状、特点进行分析以求提出可行的防治对策,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源头堵截,以维护我县农村和谐并为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近两年我县涉农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1年4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5件8人,在件数上占自侦案件总数的18.2%,人数上占总人数的23.5%;其中贪污4件7人,受贿1件1人。在涉案人员中全为男性,其中小学文化1人,初中文化5人,高中文化2人;5人已获有罪判决,1人因病死亡终止审理,在有罪判决5人中,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适用缓刑的1人,三至四年徒刑的2人,七年徒刑的1人。
  
  二、我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分析
  
  1、多为共同犯罪。近两年所受理5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均为2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村干部官小权小,文化水平和心理素质普遍不高,独立完成这类经济犯罪有一定难度,所以大部分会选择与他人共同作案,一来多点人出谋划策,犯罪手段就越隐蔽,二来多一个人承担风险,自己就多一分安全,甚至是镇、村两级干部联合,把权力交叉在一起形成犯罪锁链。如我院去年办理的潘某、董某受贿一案,被告人潘某在担任钟山镇林业站副站长期间,2004年在协助县林业局落实钟山镇生态公益林指标过程中,与时任钟山镇丹龙村委副主任的董某密谋,由董某出面到钟山镇相关村委落实生态公益林指标,从每亩4.5元补助款中按每亩1元提取辛苦费由两人私分。两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辛苦费15300元,两人各分得赃款4000元和8300元;被告人潘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4400元。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两被告均获有罪判决。
  2、犯罪罪名主要为贪污贿赂罪。这是由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特点和范围所决定的,与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相比,广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基层组织权力有限,少有人事安排、工程发包、审批等决策性权力,更多的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财权”,或贪污、挪用把国家、集体的财产非法转变为私有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3、林业矿产资源等领域成为案发集中领域,涉案金额逐渐上升。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速,国家征用土地多,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基础建设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款等,多由农村基层干部负责管理和发放,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村务得不到公开,容易滋生腐败。
  4、犯罪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农村干部承担着人财物的管理职能,与广大村民直接面对面,结果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农村干部经受不住诱惑,走向犯罪,将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利益,甚至引起农村百姓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众上访或各种群体事件,给农村社会稳定的维护带来直接压力,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同时,农村干部是农村建设的领路人,其职务犯罪将使大量支农惠农资金落实不到农村基础建设中,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正常发展。
  5、作案手段简单、案件潜伏期长。案件多用“白条”出账、冒领、截留、私分等形式,手段较为直接,但由于村务不公开,而且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手段大都比较简单,胆大妄为,主要表现为:直接以“白条”出账、重复支出、虚报冒领、明目张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权钱交易等。由于国家扶持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资金使用与发放面比较广,上级主管部门对分散在各基层单位资金使用状况难以把握,“村务公开”又得不到贯彻落实,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无法实现,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虽然查处易,但长期不易被人发现,案件潜伏期长。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1、村干部的权利与权力失衡。目前我县农村发展正处于一个新的跨越阶段,农村经济由传统的耕种模式向多元化过渡,部分生产资料、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牵涉的款项与资金很多,这部分款项的管理由少数村干部负责,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限增大,政财两权集于一身,权力的过度集中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上绝大部分村干部的待遇不高,让他们产生“天天帮着村里面做事,钱却没有多少”的心理偏差,反正自己大权在手,村里面的事情自己说了算,干脆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村级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程中,各种监督机制还不成熟,大多数基层组织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一套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有些地方建立了财务制度却形同虚设,“白条子”出入账、随意审批、自收自支、虚假发票冲帐等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对各类补偿款、出让金、贷款没有实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从而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大部分村级财务人员都是没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直接上岗的,对于财务运作、相关法规缺乏了解,这也是诱发犯罪的因素之一。
  3、村官个人素质的限制。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的占绝大多数,对于国家政策、法律精神的理解有限,再加上平时不注意自身素质的提升,开展工作以自己为中心,滋生了其“土皇帝”心理,个人欲望的膨胀形成犯罪。
  4、村务不公开。我院一年多以来受理的几件村干部贪污案件,大部分都是利用监管上的漏洞,瞒着群众暗箱操作,直接侵吞国家下拨的补偿款。正是由于村务不透明、不公开,群众对村务不了解,想监督也无从下手,从而造成部分村干部滥用权力,肆意挥霍集体财产,这是一种外部监督的缺失。
  5、监督机制不健全。同一村委的村干部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工,在职责不分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内部监督,对于下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职能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定期的检查审计,财务监管流于形式、制度松弛,无法发挥预防犯罪的效果,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6、农村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农村中大部分青壮年出外务工,留在村里的基本是老弱妇孺,这一部分村民文化水平偏低,维权意识不强,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害时往往没有勇气揭露犯罪,有勇气揭发犯罪的又不知道去哪里揭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胆大妄为,犯罪手法简单,却屡试不爽,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村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提高也是原因之一。
  
  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打防结合。要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对于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优先查办,以震慑犯罪分子。对于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涉农资金的大案要 案,矿产开发、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我们要重点查办。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方向,我们要研究透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打击措施,并多设检察工作联系点,承担线索受理、犯罪预防等职责,力争把涉农职务犯罪堵截在源头上。
  2、强化线索发掘和情报信息获取能力。一是要深入基层,围绕县情村情,重点关注资金使用、国家扶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敏锐捕捉线索。二是要提高线索情报甄别能力。由于部分农民群众受自身文化素养、法律知识等原因的局限,反映不出问题关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甄别案件线索能力,以专业的视角获取案件线索。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基层纪检、监察、审计、会计、农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3、加强村级财务制度管理。首先是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与政治教育,确保财务活动规范;其次是明确村委领导班子的分工与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建立有效的财务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须经过村委领导班子讨论通过;三是完善村帐管理制度,上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农村建立财务账目,并对账目实行监管。
  4、加强村务公开。外部监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群众对村里的村务动向有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必须把村务公开透明化,才能提高监督质量,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5、提高村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在选拔任用村干部时,应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不利于村务开展的“关系户”实行任职回避,尽可能吸收年轻干部与大学生村官,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6、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深入基层,进乡、进村、入户,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和文化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政策观念、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使群众知道哪些事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哪些事情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应如何收集相关材料。同时,要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普法教育,让其学法、懂法、守法,并用身边发生的真实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其算好政治、经济、家庭、自己“四笔帐”,促使其廉洁自律,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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