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beibei19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发现一款网吧系统软件的漏洞,可以绕过网吧系统软件的监管,使网吧上网充值不被系统记录。发现了这个漏洞之后,张某与多家网吧收银人员联系,由张某提供技术手段,在网吧的主机上安装破解软件,使网吧系统软件不保存充值记录。然后与收银员一起将收银员收取的上网费用按比例分成。在这件案子的定性上,办案人员有分歧意见,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张某和各个收银员都应认定为盗窃罪,有的则认为张某和各位收银员应定为职务侵占罪,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张某和各位收银员可以分别定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个案子的定性,涉及到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身份和共同犯罪的规定只散见于刑法条文之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还是会有相当的困惑。
  在探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认定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身份和共同犯罪这两个基本的概念,因为对这两个概念理解的不同,会出现对犯罪性质认识的不同。“身份”,《辞海》解释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在刑法理论中,对身份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对身份范围的界定也出现很大的差异。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中的身份应有事实、主体、本质、法律四个方面的特征,但是笔者倾向于认同身份必须同时具备人身性、法定刑、特定性的说法。人身性是指身份具有人身依附性,身份不能独立于人之外,人也必然有自己的身份。这种身份既包括自然的、与身俱有的资格,如性别,也包括后来在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地位和资格,如国籍。法定性是指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特定性是指构成刑法中的身份,应当是与刑法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紧密联系的,是就具体犯罪而言主体的特定的资格、状况。由此,可以把身份定义为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之进行了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犯的成立须具有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为两人以上。2、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以上为本文涉及的两个基本概念。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如何进行犯罪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都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主要的观点有:
  一,主犯决定说。该说主张根据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来定罪。如果主犯无身份,以无身份者所犯之罪定罪,主犯有身份的,则按身份犯来定罪;“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有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的规定,这也是主犯决定说的典型代表。  但是“主犯决定说”有其先天不足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1)我们知道区分主犯、从犯是为了更准确的量刑,是建立在案件已经定性的基础上的,主犯决定说未免有本末倒置之嫌。(2)一个案件中,主犯并不总是惟一的,可以多人同时为主犯,如果主犯有二人以上,其中既有有身份者,也有无身份者,此时应如何定罪,主犯决定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3)按照主犯决定说,同种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罪名,不同的罪名也将导致量刑的失衡。更有可能抹杀法定的特殊主体对定罪应有的作用。如两个相似的案例,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盗窃公共财务。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犯,另一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犯。按主犯决定说,必然导致一个案子定贪污罪,一个案子定盗窃罪。
  二,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勾结共同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应以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定罪,但如果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之便,则对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分别定罪量刑。
  区别对待说注重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其本质还是和实行犯决定说是一致的,存在谁是实行犯在一定情况下无法界定,或者都是实行犯的情况下,会陷入定性上的困难。
  三,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以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实行何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根据来认定犯罪的性质。
  实行犯决定说强调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无疑具有合理的一面。该观点的主要缺陷还在于如何认定实行行为存在困扰:当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其中之一为实行犯时,依据实行犯定罪尚且可以,但是在有些犯罪中,非身份者和身份者的行为可以同时构成实行行为,这时按照“实行犯决定说”,就无法进行认定。
  四,分别定罪说。该说认为有特定身份者与无此身份者应分别定罪,即有身份者按身份犯定罪,无身份者按普通犯定罪。
  “分别定罪说”的缺陷在于:(1)该观点忽视共同犯罪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和共同犯罪人之问的联系,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不相符。(2)对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会导致量刑上的严重失衡。还是举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例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盗窃罪,就会导致量刑上的严重失衡,因为这两个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不同的,盗窃罪的起刑点要低于贪污罪。这样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承受比国家工作人员重得多的刑罚,明显地宽纵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不仅如此,在法律对无特定身份者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存在对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行为应当依据什么原则来认定,以上各种学说都有其不足之处,笔者通过研习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参照各位学者的观点,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认定的解决之道有以下几点,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便利的,并且没有有身份者的身份便利犯罪行为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实施成功的,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这是因为,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整个犯罪行为都与有身份者的“身份”有关,身份在案件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时行为人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应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便利的,应当直接根据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以共同犯罪人在实施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刑。但是如果刑法有其他规定时候按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普通公民甲与军人乙相勾结,共同盗窃部队的军用物质,甲与乙首先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因具有军人的特定身份,应该以盗窃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刑法分则对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分别规定有罪名时,则会出现了分别定罪的情形,即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有可能定不同的罪名。
  按照以上观点,文章开头的案例笔者认为应该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因为表面上看张某是主犯,由他提供技术、提供漏洞、指导犯罪行为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能够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各网吧收银员愿意利用经手并保管上网费用的职务便利,和张某一起侵吞企业的钱款,如果没有各网吧收银员的配合,犯罪行为无法得以实施。
其他文献
摘 要:起诉书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钥匙,整个庭审工作都紧密围绕起诉书的内容展开进行,起诉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关键词:起诉书;检察机关;公诉;法律问题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检察机关根据自己职能行使公诉权对被告人情况及犯罪事实的总结,也是法院刑事审判程序的开端
期刊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8日中午,杨某、李某等人在某市悦来宾馆前碰到刘某,告知刘某自己在前几天打架过程中砍伤了人,其中有一人可能已经死亡。杨某询问刘某他们砍人的凶器该如何处理,刘某答复干脆把凶器埋在悦来宾馆后山的竹林里,后几人共同将凶器埋在竹林中。几天后公安机关找到刘某,刘某带公安人员在悦来宾馆后山的竹林中依法提取了杨某、李某等人的作案凶器。    [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刘某的处理,有以下
期刊
近年来,随着铁路、二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些大中小型企业、工厂在我县相继建设,房地产等建筑行业也呈火爆现象,土地资源价值的增长,让国土资源系统逐步成为腐败分子侵蚀的重点领域。目前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正逐年呈上升趋势。最近,我们对我县发生在国土资源系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自2010年以来,某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查办出现在国土资源利用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11人,这两件案均为贪污案,作案金额均
期刊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就刑事侦查工作而言,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中的作用,是我们急需研究和深化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坚持“严打”政策方针,确保社会稳定大局,彰显法治权威。    “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刑事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第一步就是审查批捕,在这一
期刊
2006年7月发生的“邱兴华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的经济赔偿。这固然合乎法律规定,但全案的结果并不尽人意。此案中失去丈夫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她在给媒体的信里说,“我家惟一的顶梁柱倒了……绝望得不知怎么办,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
期刊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五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1]   取保候审在我国被界定为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它的有效适用,不仅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其非羁押性的特点,还可以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减少或者避免变相羁
期刊
石龙区检察院近年来,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尤其是在市院对口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长效机制,认真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连续多年保持了赴省、进京上访“零纪录”。我们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只有把案件办成“铁案”,
期刊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简易程序处理部分刑事案件已成为世界普遍性的实践,设立简易程序,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司法力量合理分配,具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及时审理的优点,然而作为一种简易速决的审判程序,如何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与保护诉讼公正之间的关系、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的审判监督,亟待我们在实践中思考和探索。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
期刊
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7件10人、10件17人、12件19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而且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石龙区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处于不成熟阶段,且法律意识淡薄,容易
期刊
摘要: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监督比较薄弱的状况却依然存在,通过完善立法、创新方法等措施破解面临的困境与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困境;进路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其核心是对一切监管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虽然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