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问题与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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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伊始,诸事待举。在这个注定要变革转型的时代,每一个政治家和公民,都有一个共同的梦想,期待通过法治来构建并维系一个和谐社会,通过彼此的参与和互动来解决社会冲突。
  对律师来说,这不仅是他们的梦想,更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职业内容。但律师这份职业,本身蕴含着种种内在冲突,同时又是国家天然的“反对派”。这种内外冲突,在其作为舶来品的中国语境下更被放大,更加耐人寻味,不可不察。

崇高与庸俗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一个奇异的存在。作为一种职业,其“啖饭之道”,每与正义相关,而正义的开局,又肇始于一份包含“律师费”的契约,这种挥之不去的商业属性,使律师容易遭世人轻贱。在开启正义之旅前,却要先与当事人讨价还价,在各类法律人当中,唯律师独具这样的职业特征,使其身上总牵扯着崇高与庸俗的长影。
  虽然法院在立案时也收费,但这一行为因与法官的个人利益没有勾连,故较少牵扯到法官个体,从未听说因打输了官司而要求法官退钱的案例。而“钱”的那些事儿,却每与律师相纠葛,且不时成为世人攻讦律师的把柄。前两年重庆方面对李庄的指控,本该就事论事,在法庭上拿专业术语说话,唯其“前戏”,却是一番道德诋毁,所谓“钱多、人傻、速来”;所谓“一手捞钱,一手捞人”,以此把一个财迷心窍的律师,描摹得活灵活现,也正是借助这样的伦理定性,扫荡了入罪李庄的舆论障碍。如此手段似曾相识,早在春秋战国时代,郑国宰相子产“杀邓析而戮之”,所罗列的罪状之一便是“渔人之利”。可见,拿“钱”的事儿诋毁律师,最容易取悦于民众。
  让崇高拒绝庸俗,这是世人的想象。凭着这样的想象,律师要么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要么是利欲熏心的人。当他们彰正义于公堂,有关这个职业“崇高”的评价会铺天盖地;当他们攘私利于个案,有关这个职业“庸俗”的唾骂也会滚滚而来。董仲舒言:“行其义不谋其利。”意思是说,匡扶正义的人不该存功利之心。只可惜,用这种乌托邦的想法来苛求一个职业,未免不太现实。
  因此,我更相信钱穆先生的话:“其实功利即在道义中,道义即功利之大者。”理想与现实,崇高与庸俗,原本是可以相容共存的。律师的正义,是洋溢在账单中的正义;而正义的律师,背负正义的使命,必也是挣钱糊口的人,他们既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金钱的奴隶。以平常心看待律师,还律师以本真,这是社会的责任,亦复恕道。
  对律师而言,存养于琐碎的事务之中,庸俗于崇高的使命之下,或是一种必然。律师出乎于“商业”,但又绝不能“商业化”,个中分寸的拿捏,正是他们寻求社会认可的关键。

冲突与融合


  “律师活得累”,这是我们经常会听到的感叹。律师为什么活得累?实有深刻的政治原因和文化背景。
  自律师制度舶来至今,律师职业在中国已历百年之久。在一个世纪的时光中,许多同样是舶来的职业已然强大,譬如西医。唯独律师职业,在历经两度命殁又两度复活之后,依然显现出一副“缺钙”的模样。
  律师的“缺钙”,是因为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缺乏足够的养分。中国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这是数千年来未变之格局。“重权力轻权利”,历来是此一格局下的取舍之道,而律师的本分,每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免与社会格局时有抵牾,更对权贵阶层形成挑战。因此,权力掣肘律师,有意无意限制这个职业的发展空间,无疑是很自然的选择。于此语境中,发生在律师身上的某些极端个案,看似偶然,实包含“杀鸡给猴看”的意味在其中,让人每每觉出官方对待律师的排斥态度。
  虽然律师未必是“与这个国家最不相容的职业”,但它与国家现行政治体制的某些冲突,却是显而易见的。时下政治体制的特征,扼其要者,有以下几点:有人民民主专政,无宪政;有分权,无制衡;有执政党,无在野党;党政不分,党权凌驾于行政、司法之上。律师的本分,每要制衡权力,并代理各种利益主体进行平等的博弈,它所倚重的政治生态,是宪政和司法独立;是“上帝事耶稣管,凯撒事凯撒管”;是没有权力僭越的和谐。惜乎这样的政治生态,过往的中国不曾有过,当下的中国仍不具备。
  相形之下,律师职能与当今司法取向的冲突,显得更为直观。一国之司法,有其政治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可以取代法律,或成为司法的圭臬。
  法官的“讲政治”,最容易混淆的,便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2008年开始提倡“要将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上,体现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上”时,最先犯晕的正是法学家。“一事不知,士之耻也”。学者贺卫方率先举手提问:“三个至上谁至上?”然中国之大,无人能为他释疑解惑。连他们的老师们,怕也是“痛并糊涂著”。
  在“讲政治”的格局下,“三个至上谁至上?”盖律师的法定职责,首要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党的事业”或“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可能选择后者而非前者,在刑事案件中如此,在行政诉讼、拆迁纠纷中亦如此。
  法的诡谲,人的无奈,就这样浓缩在真实的生活里,公正审判的高贵理想,在上述司法理念下,正在悄然发生着某种异化,“许诺了正义的法律,正日渐成为非正义的借口”(《法律之门》)。如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何以有愤懑的律师,扬言要到法院门前“翻跟斗”;又何以有倔强的律师,发誓要对某些冤案“死磕”到底。这个职业挣扎的足印,构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文化迷津。
  律师之累,并不全然是这个职业与当下政治生态和司法体制的不和。在文化背景上,律师职能与世俗观念之间,同样存在着源远流长的冲突。
  以刑事辩护为例,中国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褒贬,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对被告人本能的好恶。早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章士钊因敢于出庭为已绝交的陈独秀之“危害民国”一案鼎力辩护,被人赞为“极富古义士之风”;又因曾为周佛海、高秉坊、殷汝耕等人辩护,而被讥为“群奸的恩主”。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为“四人帮”辩护的律师群体,也曾经遭受了来自世俗的巨大质疑,他们“为异端说话”,在众多饱受“四人帮”摧残的人眼里,不啻为弥天大罪。及至2009年,当赵长青教授为黎强辩护时,谤议仍是不绝于耳,最惊悚的帽子莫过于“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对于这样的过激反应,赵长青叹为“中国普法教育的失败”。   从章士钊到赵长青,中国人看待律师的态度,在经历百年洗礼之后,每轻易归于原初,这其中的悲哀,当不止于一个职业的宿命。
  当然,从积极的层面看,任何宿命都可以颠覆。虽然律师职业与中国的政治生态、司法取向和文化观念存在着诸多冲突,但这个职业的两度劫后重生,却昭示了它在中国社会存在的必要性。
  传统中国社会无律师。皇权治下的臣民男耕女织,繁衍生息,已然习惯逆来顺受,不曾想过请律师来帮忙打点“权利”。即便饥民造反、异族入侵,也不过是改朝换代,英主临世,丝毫未见律师的立足之地。然近代的世界变化,改变了中国漫不经心的演变轨迹。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中国难以回避现代化的进程,难以回避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之路,当然也难以拒绝法治语境中的律师职业。
  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已然接受了律师,如何让这个职业健康发展?又如何让这个职业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当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与律师职能发生冲突,是痛下决心革新体制,还是把律师调教成旧制下的“顺民”?当世俗观念与律师职能发生冲突,是强制律师媚俗,还是学梁启超先生的“新民”?问得再直白一点,当律师犯了权重者的忌,是痛下杀手,还是宽以包容?所有这些问题,是中国进化过程中绕不开的章节,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关系到律师职业能否真正地融入中国社会,也关系到中国社会能否融入现代文明。

禁锢与突围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至今已有30余年,律师职业也有了前所未有的气象。从最初的数千人,到现在的20余万人之众;从最初单纯的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到现在业务领域的广阔延伸;从最初“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身份,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最初单一的国办所,到现在以合伙所、个人所为主体的多种形态并存;从最初的单向行政管理模式,到现在的“两结合”管理模式,律师职业在经历了血色和死灭之后,正在走进一个迅速扩张的新时代。
  然而,新时代的律师职业,并没有如人们期待的那样大放异彩,它貌似华丽的身影,每陷于是非的漩涡;它看似正义的张目,每受到社会的质疑,它与生俱来的独立自由品性,每受到官方的禁锢。就仿佛一个背负重压的人,总在山道上绕圈子,从混沌中来,复又回到混沌中去。
  且以律师的定位为例。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身“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进化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立法进步,它不仅脱去了律师“公家人”的外衣,使之与世界惯例接轨,更让律师的服务对象变得确定而清晰。
  但近年来司法部撇开立法,对律师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主导下的中华全国律协则把这一新名号写入章程,不免让人匪夷所思。在立法未修改之前,此举的正当性首先应该受到质疑。
  “律师究竟是谁”?非但社会困惑,恐怕连律师自己,也是迷茫的。当律师“被定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意味着这个与生俱来“站在另一边”思考和说话的职业,将不得不疏离于自己的本分,成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一支“队伍”。令人不解的是,这九个字与“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当律师的“职责使命”冲突于“政治”或“大局”时,将作何取舍?
  透过上述律师定位的变化,不难看出司法行政机关在左右律师进路方面的主宰作用。耐人寻味的是,这些作用的发挥,却是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下达成的。所谓“两结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相结合,前者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准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它侧重于完善制度并致力于执业环境的改善,推动律师业的发展,亦对律师行业偏离制度设计目标的行为进行规制。除此之外的管理,应当放权于律师协会。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大量染指律协的管理事务,直接主导了律协的“自治”,对包括选举、惩戒、评优以及对影响性诉讼的表态等方面,均采取了直接或迂回的干预,甚至不惜重新定义律师的职业角色,用“中国特色”驯化律师,使其成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乖孩子”。有学者称这种管理模式是“鸟笼政策”,它让律师变得已经不再像“律师”。惜乎律师致力于把权力放进“笼子”,而司法行政机关却先把律师放进了“笼子”。
  “予食呼名就掌驯,此生长傍谪仙人。”作家刀尔登曾经引清人钱名世的这两句诗,讥那被驯的鸟还乐在其中。而律师毕竟不同于鸟,他们面对困境,必有更明智的选择。

自塑与完善


  律师职业的脱困与革新,必先仰仗于政改和司改,而后还原于自塑,并经由自塑走向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需要“坐待天明”。很可能,这个职业的率先作为,恰是推动政改和司改的正能量。
  最近几年,律师界有了一些新的动向。在律协一贯的沉寂与消极背后,一批律师自发介入公共事务,特別是集结于某些敏感性诉讼之中,逆势发声,直指司法不公和体制之弊。透过李庄案、北海案、小河案,我们隐约看到了一个不服从的律师群体:他们脱胎于体制,复又挑战着体制;他们看上去不那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唯其言行,分明又追求着另一种更宏大的格局、更开明的政治和更公允的秩序;他们背离商业走向,舍易而取难,不计成本地介入一些疑难个案,苦其心,劳其力,以刀尖上跳舞的方式践行社会责任;他们渴望在国家法治中发现并创造正义的可能性,亦愿意为了这种可能的正义而殚精竭虑。
  可以说,这样一批律师的出现,比参政议政于庙堂的律师更具价值,诚如张思之先生所言:“他们为了明道,不计其功,直至为了殉道,不惜捐头。严守底线,义无反顾;凛然风骨,傲然屹立。”在乡愿深重的当下,与坐而论道的清客相比,这些敢于付诸法律的抗争者,无疑是一种“稀有的存在”。
  然而,律师毕竟是一个拥20余万众的群体,游离于斯的那个“不服从的江湖”,显得还太小,奔波于那个江湖中的“侠”,亦不免孤独。若能在更广大的律师群体中建立“统一战线”,自塑亦复启蒙,把小众的劳作变为大众的情怀,让这个“缺钙”的职业硬朗起来,当可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对这个职业的人,好的选择,莫过于搁置抱怨,回归实干,对内自省自强,对外推动改革,把体制的完善与职业的自塑融为一体,把律师的业务与政府、老百姓的需求巧妙地结合,既多公共关怀,必也“死磕”个案,让社会认可律师,让律师融入社会,如此,律师诸多问题的破解,反而有可能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契机。
作者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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