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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对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结构进行了简述和解读,即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然后对其进行价值和现代意义的探析,详细论述康德提出的关于道德法则的概念,认为康德尝试通过对道德法则的三个层次的建构,建立人类所有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和最终归属。
关键词:道德哲学:道德法则:康德
1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1.1通俗的道德哲学
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区分“出于义务”和“合乎义务”。在这个阶段康德运用四个例子对义务的四个层面进行了区分,同时说明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从做买卖童叟无欺来说,无法来判断他是自己“出于义务”的这样做还是为了得到更好的销量;对自己的消极义务,无法断定是在什么动机和情况下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他人的积极义务,帮助他人,当人们有了一定的才能和能力的时候,是否愿意把这种能力传授给别人,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对自己的积极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增进自己的幸福。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是值得奖励和鼓励的,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看它是否是“出于义务”而做。只有为义务而做好事,例如,在艰难的环境中仍然不自杀、仍然热爱生命,才能上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层次。
1.2道德形而上学
通俗的道德哲学总是与经验相联系,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人们就可以从经验事实的背后再假定隐藏得更深的不道德动机。所以把经验的事实排除在道德哲学的考虑之外,先把道德哲学提升到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再从那个高度下降到通俗的道德哲学,指导人们实践。有理性者的行动与自然作用不同在于它有意志,但是,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规定外还受经验或感性的影响。实践理性的规定就成了它的“命令”。康德阐明了善良意志和义务之后,表述了主观准则和客观规律的符合原则,还探讨了这些原则的表述形式,即用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假言命令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做某事,是有条件的。而定言命令不考虑其他目的,也不考虑任何意图从意愿里排除了一切条件。
只有定言命令才可以成为道德命令,只有道德命令才可称为戒律,带有强制性、普遍性、必然性。康德认为道德命令的必然性、强制性既不能来自前提、经验,也不能来自概念的分析,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绝对命令有三种命令形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任何人的人性任何时候都用作目的。实际上,作为意志行动,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是互为手段的行为;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原则。
1.3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康德提出了检测的标准:把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例如完全义务中的自杀,准则是自杀为了了断生命中的灾祸和苦难,如果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么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的手段;看人们是否愿意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例如帮助别人,“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2康德道德哲学的价值及其现代意义
2.1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
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它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气壮。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从作为人本性的理性出发去寻求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在他看来,人之为人,在于人有理性,理性是人人相同的,理性是人的本质,而道德就是关乎人自身的行为规则的,因此理性是道德原则的基础,从感性欲望出发不可能得到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康德的道德哲学方面的观点,对于道德教育推崇、尊重人的理性,注重从内部寻找道德价值,确认理性之于道德选择的作用,反对功利主义的道德教育哲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出于道德”和“为了义务而义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它使得隐藏在道德面具下的一些谋求其它利益的做法不再那么理直气壮。
2.2尊重道德主体的道德立法的理性能力
康德绝对命令的启示是人类发展的阶段:最初人类道德的状况是“自然法则”那些不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如自杀、骗人慢慢被淘汰出道德法则;“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道德底线”;“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则是人类至今未实现的道德理想。“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制度的基础在于共同约定。德育制度要真正起到对学生的教育、导向作用,须得到学生的理解和同意。否则,它就始终只是一种外在于学生的‘束缚’”。按康德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意志自律法则,道德主体应该参与到道德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自己制定规范,并受制于这些规范。只有这样才是尊重了道德主体作为道德立法者的理智价值,才是充分相信道德主体的理性能力,尊重了道德主体作为主体人的价值和尊严。这个对于我们现在德育的方式方法有着重要的启示,尊重道德主体的主体性,自觉把道德主体纳入道德规范、制度的参与过程中。
2.3从道德主体出发,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实现人理解人的教育
康德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在康德的道哲學里,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一些传统教育中,“它既不是以人,特别是受教育者为主体,它所传授的又是剥离了人性内涵的空洞的道德规范,在实施中又背离了把握人性所特有的过程与规律”,以至道德教育长期“目中无人”,形成了德育理论与实践中的“人学空场”。因此,道德教育必须从这种传统模式中走出来,从学生出发,区分把握人性与把握物性这两种根本不同的过程,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实现人理解人的教育,经由人的自我意识建构、凝聚形成个体的道德,从而促进整个群体的道德自律。
3结束语
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通俗道德哲学,是从寻常老百姓和日常生活中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通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流言蜚语等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恰恰说明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这些道德原理对于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日常交往以及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但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层次,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找这种道德箴言背后的道德律,康德提出来的普通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第三层次就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要寻找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是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康德最终得出结论,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最高点。如果为我们追溯道德如何可能,就是在于人有自由意志。但至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就没法证明了,它是一切证明的绝对前提。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敬重而行动。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
关键词:道德哲学:道德法则:康德
1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1.1通俗的道德哲学
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区分“出于义务”和“合乎义务”。在这个阶段康德运用四个例子对义务的四个层面进行了区分,同时说明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从做买卖童叟无欺来说,无法来判断他是自己“出于义务”的这样做还是为了得到更好的销量;对自己的消极义务,无法断定是在什么动机和情况下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他人的积极义务,帮助他人,当人们有了一定的才能和能力的时候,是否愿意把这种能力传授给别人,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对自己的积极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增进自己的幸福。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是值得奖励和鼓励的,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看它是否是“出于义务”而做。只有为义务而做好事,例如,在艰难的环境中仍然不自杀、仍然热爱生命,才能上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层次。
1.2道德形而上学
通俗的道德哲学总是与经验相联系,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人们就可以从经验事实的背后再假定隐藏得更深的不道德动机。所以把经验的事实排除在道德哲学的考虑之外,先把道德哲学提升到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再从那个高度下降到通俗的道德哲学,指导人们实践。有理性者的行动与自然作用不同在于它有意志,但是,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规定外还受经验或感性的影响。实践理性的规定就成了它的“命令”。康德阐明了善良意志和义务之后,表述了主观准则和客观规律的符合原则,还探讨了这些原则的表述形式,即用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假言命令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做某事,是有条件的。而定言命令不考虑其他目的,也不考虑任何意图从意愿里排除了一切条件。
只有定言命令才可以成为道德命令,只有道德命令才可称为戒律,带有强制性、普遍性、必然性。康德认为道德命令的必然性、强制性既不能来自前提、经验,也不能来自概念的分析,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绝对命令有三种命令形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任何人的人性任何时候都用作目的。实际上,作为意志行动,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是互为手段的行为;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原则。
1.3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康德提出了检测的标准:把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例如完全义务中的自杀,准则是自杀为了了断生命中的灾祸和苦难,如果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么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的手段;看人们是否愿意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例如帮助别人,“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2康德道德哲学的价值及其现代意义
2.1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
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它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气壮。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从作为人本性的理性出发去寻求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在他看来,人之为人,在于人有理性,理性是人人相同的,理性是人的本质,而道德就是关乎人自身的行为规则的,因此理性是道德原则的基础,从感性欲望出发不可能得到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康德的道德哲学方面的观点,对于道德教育推崇、尊重人的理性,注重从内部寻找道德价值,确认理性之于道德选择的作用,反对功利主义的道德教育哲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出于道德”和“为了义务而义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它使得隐藏在道德面具下的一些谋求其它利益的做法不再那么理直气壮。
2.2尊重道德主体的道德立法的理性能力
康德绝对命令的启示是人类发展的阶段:最初人类道德的状况是“自然法则”那些不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如自杀、骗人慢慢被淘汰出道德法则;“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道德底线”;“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则是人类至今未实现的道德理想。“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制度的基础在于共同约定。德育制度要真正起到对学生的教育、导向作用,须得到学生的理解和同意。否则,它就始终只是一种外在于学生的‘束缚’”。按康德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意志自律法则,道德主体应该参与到道德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自己制定规范,并受制于这些规范。只有这样才是尊重了道德主体作为道德立法者的理智价值,才是充分相信道德主体的理性能力,尊重了道德主体作为主体人的价值和尊严。这个对于我们现在德育的方式方法有着重要的启示,尊重道德主体的主体性,自觉把道德主体纳入道德规范、制度的参与过程中。
2.3从道德主体出发,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实现人理解人的教育
康德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在康德的道哲學里,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一些传统教育中,“它既不是以人,特别是受教育者为主体,它所传授的又是剥离了人性内涵的空洞的道德规范,在实施中又背离了把握人性所特有的过程与规律”,以至道德教育长期“目中无人”,形成了德育理论与实践中的“人学空场”。因此,道德教育必须从这种传统模式中走出来,从学生出发,区分把握人性与把握物性这两种根本不同的过程,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实现人理解人的教育,经由人的自我意识建构、凝聚形成个体的道德,从而促进整个群体的道德自律。
3结束语
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通俗道德哲学,是从寻常老百姓和日常生活中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通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流言蜚语等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恰恰说明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这些道德原理对于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日常交往以及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但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层次,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找这种道德箴言背后的道德律,康德提出来的普通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第三层次就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要寻找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是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康德最终得出结论,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最高点。如果为我们追溯道德如何可能,就是在于人有自由意志。但至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就没法证明了,它是一切证明的绝对前提。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敬重而行动。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