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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建筑业的崛起,建筑市场也相继出现一些招投标的违规、违纪现象,本文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出现的一些招投标的违规和违纪现象,本文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分析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1、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不严格问题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甚至,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等。
2、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问题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对于某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
3、假公开招标、合多家企业或者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围标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有些施工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去配标或者借用多家建筑企业资质去投标,其结果不能选出低价格高质量的施工企业。
二、招投标过程中的严格管理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3、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建筑工程单价合同模式的应用
1、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亦称工程量清单合同。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在研究标书文件和合同条款基础上,根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拟定初步施工方案,进行成本计算和分析,再按工程量表逐项填报,由各项工程量的综合,再加上間接费、临时工程费及利润,则构成投标项目的总标价。
2、一般而言,单价合同的结算是以实际工程量及相应不变单价进行计价和付款。
单价合同又可分为估计工程鱼单价合同、单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几种。
3、单价合同适用于下列项目:
(1)合同条款采用FIDIC合同条款。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的项目。
(2)普通房建工程,采取的结构形式基本大同小异,有的是标准化和定型化设计。工程量清单比较符合实际。
(3)设计图纸详细。工程范围明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清楚,工程量计算基本准确,不能用工程量计算的包干项目明确,目前国内外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较多,而且越来越多。
四、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工程招投标是按竞争方式以合理的最低造价来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一种有效机制,此阶段工作的结果直接影响工程的建安造价。在此阶段,投资方为控制工程造价,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制定招标计划;清楚各专业图纸的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评标建议;明确界定包干费、风险系数等特殊取费的内容和范围,用鲜明准确的语言、文字认真编写招标文件的条款;协助投资方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信誉、人员素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等条件。由于投标企业施工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的建安造价,应特别注意不能忽视施工方案对造价的影响,协助投资方签订合同。合同作为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的合约,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初步明确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合同价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避免“低报价、高索赔”的发生,提醒投资方注意建设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出现的一些招投标的违规和违纪现象,本文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分析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1、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不严格问题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甚至,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等。
2、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问题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对于某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
3、假公开招标、合多家企业或者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围标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有些施工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去配标或者借用多家建筑企业资质去投标,其结果不能选出低价格高质量的施工企业。
二、招投标过程中的严格管理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3、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建筑工程单价合同模式的应用
1、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亦称工程量清单合同。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在研究标书文件和合同条款基础上,根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拟定初步施工方案,进行成本计算和分析,再按工程量表逐项填报,由各项工程量的综合,再加上間接费、临时工程费及利润,则构成投标项目的总标价。
2、一般而言,单价合同的结算是以实际工程量及相应不变单价进行计价和付款。
单价合同又可分为估计工程鱼单价合同、单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几种。
3、单价合同适用于下列项目:
(1)合同条款采用FIDIC合同条款。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的项目。
(2)普通房建工程,采取的结构形式基本大同小异,有的是标准化和定型化设计。工程量清单比较符合实际。
(3)设计图纸详细。工程范围明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清楚,工程量计算基本准确,不能用工程量计算的包干项目明确,目前国内外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较多,而且越来越多。
四、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工程招投标是按竞争方式以合理的最低造价来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一种有效机制,此阶段工作的结果直接影响工程的建安造价。在此阶段,投资方为控制工程造价,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制定招标计划;清楚各专业图纸的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评标建议;明确界定包干费、风险系数等特殊取费的内容和范围,用鲜明准确的语言、文字认真编写招标文件的条款;协助投资方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信誉、人员素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等条件。由于投标企业施工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的建安造价,应特别注意不能忽视施工方案对造价的影响,协助投资方签订合同。合同作为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的合约,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初步明确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合同价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避免“低报价、高索赔”的发生,提醒投资方注意建设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