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私权保障和社会责任实现,备受瞩目。对高利放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防止性骚扰的机构责任、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收养条件的限制、“离婚冷静期”等近年来诸多社会热点问题,此次的民法典都进行了法律上的回应。
南风窗记者就此专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过去40年,他参与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及修订工作,同时他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南风窗: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汇编,而是用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整合了现有的民事单行法。整合的基本逻辑是什么?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南风窗:从单行法到民法典,民事立法体系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对于单行法可能存在的顾此失彼的状况民法典有何优化?
王利明:民法典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一方面,就内部体系而言,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另一方面,就外部体系而言,民法典的颁布有效衔接了民法典和单行法,有利于消除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则就曾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体系性的民法典还统一了市场法则,有利于保障法制的统一。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法规等的制度,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稳定的预期,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南风窗:制定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民法学者的梦想,你多年来都是民法典的重要推进者,一部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王利明: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就一直呼吁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要走向世界,必须争夺话语权,要能够发出自己的话语。在全球化时代,我们的民法理论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话语。我一直主张,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人应当如此,我们的民法学和民法典更应当如此。更何况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有义务有责任为世界的民法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南风窗:此次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就是新增的人格权编,你不仅力主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还主张将其列入分则之首,主要的考量是什么?
王利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是要构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这既顺应了域外的立法趋势,也可以满足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从而为全面保护人格权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比较法上看,强化人格权保护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发展趋势。1970年,《法国民法典》修改时新增第9条关于隐私保护的条款,实际上是将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除民法典外,有关保护人格权的国际公约日益增加,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都有大量篇章专门处理和规定各类具体的人格权。可见,最新的立法趋势是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法规等的制度,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稳定的预期。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的数量呈逐渐增长趋势。自民法通则确立了人身权制度以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其中大量涉及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个人信用、人身自由等。在实践中,侵害人格权的事件大量发生,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诽谤、信息泄露等时有发生,这就尤其需要立法作出应对并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南风窗:从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到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民法典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这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有什么具体的例子?
王利明: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也不能突出其作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而且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从而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并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
例如,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的“声音”日益重要,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再如,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深度伪造以换脸技术为典型。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人格权编第1019条对此专门作出了禁止规定。
此外,人格权编第1034条第2款采用了可识别性的标准,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可识别性的标准不仅限于身份信息的判断,也同样适用于活动信息,从而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南风窗: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曾在法学界引起了许多争议,尤其是“双重适用原则”,这背后的分歧是什么?
王利明:争议的核心点在于,人格权应置于民法总则中的主体制度或者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还是应在民法分则层面独立成编地规定。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典型观点是,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的规范应该安排在总则编“自然人”项下。我的观点是要独立成编,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之中,甚至不应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
因为人格权仅是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人格利益所享有一种民事权利,它和身份权、财产权一样,都是人格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具体途径。人格的独立和平等,要通过对人格权的充分保障才能实现。因此,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编纂民法典的根本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关怀人,但如果仅在民法总则中对人格权进行规定,必然会影响对人格权的利用和保护,使民法典的价值目标难以真正得到实现。
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即在权利遭受侵害以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不宜对人格权的权利类型和内容作出全面规定,这只能由作为权利法的人格权法来规定。这种认识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因此人格权最后独立成编出现在民法典中。
在独立的人格权编中,法官可以通过对既有人格权范式的参照和类推适用,发现和确认新型的人格权法益,从而更好地确认和保护新型的人格权益。
在一个案件中,法官适用多个条款常常是难以避免的。因为一方面,民法典的目标是体系化,而体系化必然会带来个案中的规范相互结合,因此,体系本身就要求规范的相互结合,据不完全统计,民法典中引致条款有40多条,援用这些条款,必然适用多个条款。另一方面,即便在某一法条是唯一的请求权基础时,也要认识到,单个法条的容量总是有限的,法条的运作,除了要依据法条自身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其他法条的支持。更何况,很多法条是不完全法条,需要多个法条结合起来适用。援用多个条款处理案件,非常正常。
南风窗:法典化追求稳定性,但社会发展势必对这种稳定性带来挑战,人格权编在适应网络时代新技术环境、保持开放性方面有哪些设计?
王利明: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其类型和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应当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为人格权制度预留发展空间。尤其是考虑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持续给人与社会的关系带来影响,而人对自身发展的诉求也将随之发展,人的主体性意识和诉求也将增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会不断发展,法律在未来还会有必要确认新型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在未来还可能增加。人格权这种与时俱进的开放性特点,在独立成编的框架下显然更具有可能性,因为在独立的人格权编中,法官可以通过对既有人格权范式的参照和类推适用,发现和确认新型的人格权法益,从而更好地确认和保护新型的人格权益。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
南风窗:民法典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对于网络暴力和网络谣言的打击,在司法实践中将如何体现?
王利明: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法律遇到的最严峻挑战就是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强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数据开发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预防信息泄露等损害的发生,是人格权编应当发挥的重要功能。
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一条毁损某公司名誉的不实信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破产。民法典规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既有利于规范此类行为,也有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
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也使得其对通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也就是说,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相关的损害后果也将被无限放大,这也使得损害后果的恢复极为困难。
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预防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是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在网络侵权发生之后,如果任由损害后果蔓延,将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这也是禁令制度救济功能的重要体现。
南风窗:曾有学者评论“如果制定出一部较为完备的民法典,将会使法学界的着力点由对立法的构想转变为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在你看来,法律的解释为什么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没有形成一套法律解释的成熟规则,造成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王利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法律的制定转向法律的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我们要迎接一个解释的时代的到来。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弥补其不足,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的“润滑剂”。如果相关的解释技术比较落后,成文法在遭遇挑战之后的生命力就显得十分脆弱。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没有形成一套法律解释的成熟规则,造成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因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这正是法律解释在今天所应发挥的功能。
南风窗: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民法典的颁布对他们的工作有什么影响?
王利明:民法典可以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没有民法典,法官经常遇到最大的困惑就是出现一个民事案件后,哪些法律能够作为裁判依据,哪些不应该作为裁判依据。那么有了民法典,法官就直接从民法典里而且必须从民法典里去查找依据。同时一部法典在手,也知道哪些条款被修改,哪些继续有效,这样对法官公正裁判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认为有了一部民法典,将会极大地提升法官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對于公民依据民法典来积极行使权利保障权利等都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颁布以后,要正确理解民法典,准确适用民法典。
南风窗:民法典对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什么帮助?
王利明: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有效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民法典本质上就是一部权利法,它是一部保障公民私权的法。通过构建私权体系,并且对民事权利在遭受侵害之后,规定各种全面的救济保护的方式方法,从而进一步强化对私权的保障。
对法治这个概念虽然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而民法典实际上就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典,所以民法典的颁布对中国法治的进步将会产生重大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