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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在这种背景下,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应对恐怖主义犯罪正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本文将重点对当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状及立法模式和我国目前反恐的问题及建议展开详细论述。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反恐立法模式;反恐立法
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恐怖活动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但它真正“成为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努力和真正的时代疾病”则是在二战以后。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有人甚至把国际恐怖犯罪和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作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面对猖獗肆虐的恐怖活动犯罪,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恐怖犯罪的惩治。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恐怖分子一般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犯罪,这些行为通常杀伤力强,破坏力大,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等严重后果,冲击大众的安全心理。其实,恐怖犯罪的手段并不只限于暴力方式,因为恐怖是指对人的心理带来影响,它不仅能通过暴力带来有形的伤亡引起人们的恐惧,还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形成无形的混乱后果以带来心理上的恐惧与不安。随着恐怖活动日益增大,人们逐渐认识到恐怖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同国家的学者也都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定义,但在认识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恐怖活动的范围、手段、目的的认识都不尽一致。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有组织性暴力活动 二、国际恐怖犯罪是否仅限于政治目的。
二、国际恐怖犯罪立法状况
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主要有分散型立法模式、专门型立法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三种。
1.分散型立法模式
既不制定反恐基本法,也不制定反恐单行法,仅在国家正常状态下的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和以加入国际反恐条约的形式来完善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
2.专门型立法模式
既不制定统一适用各个恐怖主义犯罪的反恐基本法律,而是分别就特定恐怖主义犯罪制定单行反恐法律法规,从国际反恐立法的历程可以发现,此种模式应属于反恐立法的立法模式。
3.综合型立法模式
在综合型反恐立法模式下,既制定各类恐怖主义犯罪均统一适用的反恐基本属人管辖权的刑法思考法,也不排除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和恐怖主义预防法。
三、我国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现行的法律下我国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取得的进步与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现有的立法体系存有一些明显的缺陷,这些不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仍有差距
虽然,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立法基本上反映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但在涉及国际公约的具体要求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我国立法很难及时将国际反恐立法的最新动态纳入现有体系,时空的落差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充分发挥国际作用。
2.缺乏基础性概念的法律界定
明确制裁和打击对象,是制裁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等专门概念并统一定义,只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专有概念,对其内涵却没有权威、统一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严重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3.罪名体系尚不完备
在我国刑法中,目前专门用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仅有两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尚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法被定罪量刑,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不能直接引用,只有转换为国内法之后才能被适用。这会导致我国刑法不仅无法满足反恐实践的需要,也不能有效的承担有关的国际公约之中的义务。
四、国际视野下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1.明确恐怖活动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是对犯罪的内在特征和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概念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中理解上的混乱,因此,由立法机关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一个科学、准确的法律界定,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是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迫切需要。
2.确立反恐怖犯罪的罪名体系
确立反恐犯罪的罪名体系可从两方面进行:
(1)增设反恐新罪名。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国际决议、公约中所确立的部分恐怖犯罪罪名做出回应。我国刑法需要把已有的和根据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都一一列出,分别予以定罪量刑。
(2)对已有的罪名体系加以修改和补充。我们认为,这可以通过结合国际决议、国际公约所确立的罪名,扩大现有反恐方面罪名的内涵得以实现。
3.制定反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法规
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严重的当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犯罪法规。通过专门法规的方式,对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法规中确立反恐怖主义犯罪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引渡原则等。这些原则的确立,必将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加大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已经深入社会的肌理,反恐斗争注定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声长期的、艰苦的斗争。在政治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新形势下,反恐不能单单借助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加强司法制度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它还需要金融、情报、军事和外交等手段的单独或者协调配合运用。因此,卓有成效地反恐有赖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在实践中的展开,而归根结底是要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消除贫困,建立文明、和谐的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2001(2).
[2]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3]刘秀梅.论恐怖主义犯罪惩治及我国立法的发展完善.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41页
[4]于志刚.恐怖主义犯罪与我国立法应对.人民检察.2011(21).
[5]陈立虎,吴曦.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9).
[6]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说.刑事法学.1998(10).
作者简介:
孟津(1994~),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在读本科,单位河北大学。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反恐立法模式;反恐立法
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恐怖活动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但它真正“成为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努力和真正的时代疾病”则是在二战以后。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有人甚至把国际恐怖犯罪和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作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面对猖獗肆虐的恐怖活动犯罪,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恐怖犯罪的惩治。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恐怖分子一般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犯罪,这些行为通常杀伤力强,破坏力大,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等严重后果,冲击大众的安全心理。其实,恐怖犯罪的手段并不只限于暴力方式,因为恐怖是指对人的心理带来影响,它不仅能通过暴力带来有形的伤亡引起人们的恐惧,还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形成无形的混乱后果以带来心理上的恐惧与不安。随着恐怖活动日益增大,人们逐渐认识到恐怖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同国家的学者也都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定义,但在认识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恐怖活动的范围、手段、目的的认识都不尽一致。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有组织性暴力活动 二、国际恐怖犯罪是否仅限于政治目的。
二、国际恐怖犯罪立法状况
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主要有分散型立法模式、专门型立法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三种。
1.分散型立法模式
既不制定反恐基本法,也不制定反恐单行法,仅在国家正常状态下的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和以加入国际反恐条约的形式来完善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
2.专门型立法模式
既不制定统一适用各个恐怖主义犯罪的反恐基本法律,而是分别就特定恐怖主义犯罪制定单行反恐法律法规,从国际反恐立法的历程可以发现,此种模式应属于反恐立法的立法模式。
3.综合型立法模式
在综合型反恐立法模式下,既制定各类恐怖主义犯罪均统一适用的反恐基本属人管辖权的刑法思考法,也不排除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和恐怖主义预防法。
三、我国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现行的法律下我国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取得的进步与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现有的立法体系存有一些明显的缺陷,这些不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仍有差距
虽然,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立法基本上反映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但在涉及国际公约的具体要求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我国立法很难及时将国际反恐立法的最新动态纳入现有体系,时空的落差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充分发挥国际作用。
2.缺乏基础性概念的法律界定
明确制裁和打击对象,是制裁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等专门概念并统一定义,只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专有概念,对其内涵却没有权威、统一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严重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3.罪名体系尚不完备
在我国刑法中,目前专门用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仅有两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尚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法被定罪量刑,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不能直接引用,只有转换为国内法之后才能被适用。这会导致我国刑法不仅无法满足反恐实践的需要,也不能有效的承担有关的国际公约之中的义务。
四、国际视野下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1.明确恐怖活动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是对犯罪的内在特征和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概念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中理解上的混乱,因此,由立法机关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一个科学、准确的法律界定,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是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迫切需要。
2.确立反恐怖犯罪的罪名体系
确立反恐犯罪的罪名体系可从两方面进行:
(1)增设反恐新罪名。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国际决议、公约中所确立的部分恐怖犯罪罪名做出回应。我国刑法需要把已有的和根据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都一一列出,分别予以定罪量刑。
(2)对已有的罪名体系加以修改和补充。我们认为,这可以通过结合国际决议、国际公约所确立的罪名,扩大现有反恐方面罪名的内涵得以实现。
3.制定反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法规
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严重的当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犯罪法规。通过专门法规的方式,对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法规中确立反恐怖主义犯罪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引渡原则等。这些原则的确立,必将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加大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已经深入社会的肌理,反恐斗争注定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声长期的、艰苦的斗争。在政治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新形势下,反恐不能单单借助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加强司法制度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它还需要金融、情报、军事和外交等手段的单独或者协调配合运用。因此,卓有成效地反恐有赖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在实践中的展开,而归根结底是要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消除贫困,建立文明、和谐的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2001(2).
[2]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3]刘秀梅.论恐怖主义犯罪惩治及我国立法的发展完善.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41页
[4]于志刚.恐怖主义犯罪与我国立法应对.人民检察.2011(21).
[5]陈立虎,吴曦.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9).
[6]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说.刑事法学.1998(10).
作者简介:
孟津(1994~),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在读本科,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