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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拐卖儿童罪是我国乃至国际所普遍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但是拐卖儿童罪不仅仅是刑法所要讨论的问题。拐卖儿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法仅仅是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而分析和制止拐卖儿童行为要从多方面出发,才能达到制止或者减少拐卖儿童的行为。
关键词 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 儿童罪
一、概述
我国刑法将拐卖儿童罪定为较严重的犯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最低刑便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①。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拐卖儿童也是一种处罚很重的罪行,但是由于强大的利益推动和大量收买儿童的存在,使得拐卖儿童的行为仍然大量的存在。拐卖儿童行为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刑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从刑法制定来看,刑法制定以后,历经几次严打,拐卖儿童行为仍然得不到有效禁止,可见,探讨拐卖儿童存在的原因才能制定有效制止拐卖儿童行为的措施。
二、拐卖儿童存在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仍普遍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男孩能够传宗接代,女孩长大之后出嫁,便不是自己家的人。各个家庭都渴望能够生育一个男孩,但是,生育男孩的几率和生育女孩的几率在一个家庭中很难体现出1:1的比例,为了传宗接代,很多家庭便产生了买个孩子养着的需求,因此,也便产生了拐卖儿童的现象。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还没有普遍的建立起来,家庭责任的承担以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往往由子女承担,主要由男性来承担,因此,养儿是为了将来老的时候有人照顾。由于男性很多时候承担了此种社会角色,在没有男孩的家庭,就产生了对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孩的需求,男孩作为防老的需要是产生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原因。
(三)生育制度造成的影响。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一种情况是超生的社会抚养费远远高于买一个儿童的价钱,花钱买自己想要的性别的孩子成了买卖儿童的原因。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计划生育的严管,人们没有机会再次生育孩子,便产生了购买的需求。总之,生育制度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产生了此种不利的影响。
(四)户籍制度的不健全。
无论是卖儿童,还是买儿童,将来都面临孩子的户籍制度,如果在户籍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审查,将会使大量的买卖儿童行为得到禁止。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去公安给孩子上户籍的时候,公安往往要求孩子的父母出示孩子的医院出生证明,而医院证明的不严格管理,使得很多买卖儿童的父母可以轻易的得到一份假的出生证明。类似的不严格审查,为买卖儿童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过轻。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最高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在没有对收买的儿童进行虐待、没有阻碍对收买的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②。如果没有收买人的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存在,虽然现今刑罚的发展趋势为轻刑主义,但对于收买儿童的行为判处如此低的刑罚,是拐卖儿童罪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制止拐卖儿童罪的方法
(一)男女平等思想的普及。
重男轻女的思想,往往是在生活中慢慢形成的,而一旦形成,往往很难消除,因此,对于男女平等思想的灌输是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人人都有男女平等的思想,男孩女孩都一样,买卖儿童的行为将逐渐减少。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男性承担着老人养老问题的时候,对男孩的需要便不仅仅是出于血缘关系的需要,而是老人生活保障的需要。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老人在年老时老有所养,不简单的依赖子女,尤其是儿子,是减少拐卖儿童的重要措施。
(三)严格审查户籍过程。
对建立户籍过程进行严格审查,是对拐卖儿童进行有效制止的重要手段。买和卖本是自愿行为,又由于具有隐秘性,很难得到揭发。如果严格审查户籍建立过程,将使得很多买卖儿童行为得到揭发,进一步提高买卖儿童的破案率,打击买卖儿童行为。此外,对户籍建立过程的行为加大处罚,比如,医院出示假的出生证明的行为,要从刑法和行政法上予以制止,如果是事先同谋的,以拐卖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处理。
(四)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
买卖儿童行为是一种双向的行为,离开收买人的收买,买卖儿童行为将不会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应当严厉进行制止的行为。因此,最直接快速有效的方法,便是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打击买卖儿童的需要。
四、小结
拐卖儿童行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行为,人是不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的。然而,拐卖儿童行为不仅仅是刑法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够使买卖儿童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或者减少。分析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原因,才能从多方面入手,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36-538。
关键词 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 儿童罪
一、概述
我国刑法将拐卖儿童罪定为较严重的犯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最低刑便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①。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拐卖儿童也是一种处罚很重的罪行,但是由于强大的利益推动和大量收买儿童的存在,使得拐卖儿童的行为仍然大量的存在。拐卖儿童行为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刑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从刑法制定来看,刑法制定以后,历经几次严打,拐卖儿童行为仍然得不到有效禁止,可见,探讨拐卖儿童存在的原因才能制定有效制止拐卖儿童行为的措施。
二、拐卖儿童存在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仍普遍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男孩能够传宗接代,女孩长大之后出嫁,便不是自己家的人。各个家庭都渴望能够生育一个男孩,但是,生育男孩的几率和生育女孩的几率在一个家庭中很难体现出1:1的比例,为了传宗接代,很多家庭便产生了买个孩子养着的需求,因此,也便产生了拐卖儿童的现象。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还没有普遍的建立起来,家庭责任的承担以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往往由子女承担,主要由男性来承担,因此,养儿是为了将来老的时候有人照顾。由于男性很多时候承担了此种社会角色,在没有男孩的家庭,就产生了对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孩的需求,男孩作为防老的需要是产生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原因。
(三)生育制度造成的影响。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一种情况是超生的社会抚养费远远高于买一个儿童的价钱,花钱买自己想要的性别的孩子成了买卖儿童的原因。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计划生育的严管,人们没有机会再次生育孩子,便产生了购买的需求。总之,生育制度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产生了此种不利的影响。
(四)户籍制度的不健全。
无论是卖儿童,还是买儿童,将来都面临孩子的户籍制度,如果在户籍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审查,将会使大量的买卖儿童行为得到禁止。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去公安给孩子上户籍的时候,公安往往要求孩子的父母出示孩子的医院出生证明,而医院证明的不严格管理,使得很多买卖儿童的父母可以轻易的得到一份假的出生证明。类似的不严格审查,为买卖儿童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过轻。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最高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在没有对收买的儿童进行虐待、没有阻碍对收买的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②。如果没有收买人的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存在,虽然现今刑罚的发展趋势为轻刑主义,但对于收买儿童的行为判处如此低的刑罚,是拐卖儿童罪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制止拐卖儿童罪的方法
(一)男女平等思想的普及。
重男轻女的思想,往往是在生活中慢慢形成的,而一旦形成,往往很难消除,因此,对于男女平等思想的灌输是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人人都有男女平等的思想,男孩女孩都一样,买卖儿童的行为将逐渐减少。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男性承担着老人养老问题的时候,对男孩的需要便不仅仅是出于血缘关系的需要,而是老人生活保障的需要。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老人在年老时老有所养,不简单的依赖子女,尤其是儿子,是减少拐卖儿童的重要措施。
(三)严格审查户籍过程。
对建立户籍过程进行严格审查,是对拐卖儿童进行有效制止的重要手段。买和卖本是自愿行为,又由于具有隐秘性,很难得到揭发。如果严格审查户籍建立过程,将使得很多买卖儿童行为得到揭发,进一步提高买卖儿童的破案率,打击买卖儿童行为。此外,对户籍建立过程的行为加大处罚,比如,医院出示假的出生证明的行为,要从刑法和行政法上予以制止,如果是事先同谋的,以拐卖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处理。
(四)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
买卖儿童行为是一种双向的行为,离开收买人的收买,买卖儿童行为将不会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应当严厉进行制止的行为。因此,最直接快速有效的方法,便是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打击买卖儿童的需要。
四、小结
拐卖儿童行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行为,人是不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的。然而,拐卖儿童行为不仅仅是刑法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够使买卖儿童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或者减少。分析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原因,才能从多方面入手,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3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