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的建议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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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法医文证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性证据存在着不少瑕疵
  通过审查我们近年来办结的文证审查案件发现,这些案件的瑕疵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鉴定时机选择不当,有些特殊案件中的损伤鉴定必须结合治愈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伤情判断鉴定;有的案件损伤鉴定标准引用的条款不正确,造成鉴定结论有误;有的伤情表述不全,甚至没有损伤面积的描述;有的行文措辞不严谨,前后表述不一,甚至在成文方面出现错别字,这些不规范的表现严重影响了检验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正确性,损害了司法鉴定机关的形象。
  2、文证审查体制的不完善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移送起诉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材料,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是由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的。前者是必须审查即全部审查,后者是选择审查,也就是部分审查,而这种部分审查的决定权在于前者,而非后者。办案人员非法医专业人员,其法医学专业知识较少,他们在案件审查中主要是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审查,而对于伤情鉴定结论只是在感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才会向检察技术部门提出文证审查。这样使涉及法医证据的审查相对较少。不能否认,部分审查的结果可能导致技术性材料该审查而不审查的情况发生,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错误。
  3、对法医文证存在片面认识
  在伤害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对其伤害对象是重伤还是轻伤、轻微伤,心中没数,很少有人主动申请对受害人损伤程序进行复核鉴定。一些办案人员认为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经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没必要进行文证审查。鉴定人应当对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即使错了也与承办人无关。也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法院能判有罪,检察机关没有办错案就行了。对于其损伤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其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公平、公正都重视不够,没有将鉴定结论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加以重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4、技术水平的限制
  由于诸多因素,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与其他检察技术工作一样,不论是从装备到技术人员水平,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与检察业务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基层院有的地方还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开展。
  
  二、检察机关加强法医文证审查的实证分析
  
  1、法医文证审查有利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重大事实或情节的认定,这些鉴定结论如果发生错误,对案件侦查、审判将产生重大影响。实践证明法医学鉴定文证审查工作在提高检察机关办理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杀人等案件的质量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办理傅某故意伤害案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详细了解,知悉被害人左前臂被刀砍伤,致尺侧腕屈肌断裂,原创口长度8,5厘米,后经手术扩创将损伤组织修复,现遗留一条长10.2cm的瘢痕。因被害人的伤势情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量刑,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复核,我们认为法医鉴定应就损伤的实际情况进行检验,即以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而不能将手术扩创的伤口长度计算在损伤范围内。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足以构成轻伤,原鉴定机构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l条之规定,将术后创痕分析評定为轻伤是错误的。正是由于我们认真仔细的审查证据,从而避免了轻罪重判的发生。
  2、法医文证审查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检验鉴定都是科学、可靠的,能真正发挥诉讼证据作用。但仍然有少数检验鉴定不科学、不规范,与事实不符,甚至完全错误。特别是目前管理体制上的混乱、鉴定机构的设置无序、法医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素养的参差不齐等,造成实践中的鉴定错误、程序不合法、证据存在着质疑或瑕疵等现象时有发生。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其中一名被害人面部被划伤,并造成面神经颊支断裂,但法医在鉴定时间距离其受伤仅13天的情况下,做出了轻伤的鉴定结论。在仔细审查分析了该名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报告后。我们认为鉴定报告确有不妥之处:被鉴定人遭锐器创致面部裂创及面神经颊支断裂,经治疗后留有疤痕7.6厘米及面部神经障碍,应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暂评定为轻伤;3个月后,视左面部皮肤瘢痕对容貌的影响、以及面神经损伤对面部肌群的影响程度,再行补充鉴定。如果确实造成面颊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则应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㈠款之规定,评定为重伤,反之,则应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由于我们鉴定方法科学、结论依据充分、准确,更改结论被原鉴定机构认可,从而保障了案件质量。
  3、法医文证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业务规范化建设
  法医学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诉讼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一样,法医鉴定结论也存在着错误的可能。如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王某在夜排档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用酒瓶和装有开水的热水瓶殴打对方,致被害人头、颈、手等多处皮肤损伤和烫伤,鉴定书中描述检见头皮创长度4.5伽,右前额头皮创长度2cm,颈项部、手腕及手背皮肤I。一浅Ⅱ。等多处烫伤,占体表面积1.5%,最终分析评定为轻微伤。经我们审查复核后认为此鉴定结论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被害人遭钝器外伤致头皮创累计长度超过6厘米,已超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6条之规定,构成轻伤。此错误本应可避免,却由于鉴定人没有细致核对鉴定内容导致结论出错,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三、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之措施
  
  1、提高工作认识
  要提高对法医文证审查工作重要性盼认识。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去进行具体的法医鉴定工作,工作重心应转移到加强文证审查工作上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加强文证审查工作,保障案件证据质量。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
  2、加强程序管理
  要将法医文证审查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体系,实行案件归口管理。对检察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应将鉴定材料一律送交技术部门登记,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主诉官、分管检察长对未进行审查的法医案件应当拒绝签发。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能够避免出现对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该审查而没有审查的情况,增强技术鉴定材料在办案中的作用;二是在程序上保证技术检察监督工作的案源,有利稳定法医队伍;三是因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致冤、假、错案发生后,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案件的责任划分。
  3、加强绩效考核
  要把法医文证审查纳入案件绩效考核体系,使所有涉及法医证据的案件都能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最大限度的避免错案的发生。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责任制,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等。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法医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联系制度。使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4、加强技术培训
  要从检察业务长远目标着手,强化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强调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培养岗位成才,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各类技术鉴定由于其专业性强,并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一旦审查不力,运用不当,就削弱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缺少具有相应资格和技术的技术人员,应主动争取市院和其他区院的技术支持,充分借鉴和利用整合的技术力量和资源共享。人才是关键,技术是保障,只有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切实发挥技术的保障作用,文证审查工作的后续发展才有强有力的动力和支撑。
  5、完善审查制度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受到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的限制,通常只有一名技术人员从事文证审查工作,而且身兼检验鉴定、视听技术、信息技术等数职。理论、经验、培训等方面长短不一,在实践中很难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无误。因此要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二级审查制,通过二级审查制,将下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备案,并进行审查监督,以利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上级检察机关的法医要主动配合基层院工作,利用典型案例,扩大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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