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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我进入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前,将自带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我返回取物时,发现提包及包内价值2600元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原来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超市却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用告示声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
请问,超市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读者:兰琳
兰琳读者:
超市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在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问题后,并没有及时检查、更换,可以认定,超市的存包柜存在严重瑕疵并已丧失应有的使用功能,同时,超市未以适当方式警示消费者,超市未尽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并已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所以,超市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已经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超市单方做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的“格式合同”、“告示”、“声明”,对消费者并无约束力。
(解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成)
(编辑 洪素珍)
上周六,我进入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前,将自带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我返回取物时,发现提包及包内价值2600元的数码相机不翼而飞。原来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超市却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用告示声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
请问,超市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读者:兰琳
兰琳读者:
超市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在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问题后,并没有及时检查、更换,可以认定,超市的存包柜存在严重瑕疵并已丧失应有的使用功能,同时,超市未以适当方式警示消费者,超市未尽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并已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所以,超市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已经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超市单方做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的“格式合同”、“告示”、“声明”,对消费者并无约束力。
(解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成)
(编辑 洪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