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过去大半个世纪,“小农经济”被大多数学者定性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态。当政府准备进行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候,这种议论再起。很多人乐观地说,一旦土地可以流转,未来可能会出现摆脱小农经济、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前景。
所谓小农经济就是农户家庭普遍拥有小块土地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形态。秦以来历代王朝均立田制,对土地的初始配置进行规范,并限制土地买卖,抑制兼并。不过,这种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基于完整私人产权制度的土地市场一直存在到上个世纪50年代。这也正是小农经济的经典时代。
在这个时期,土地的配置十分分散,几乎每家农户都拥有大小不等的土地,不论是自己所有,还是租佃。秦晖教授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早就证明,在近一千年时间内,土地的配置基本是由市场因素决定的。享有完整土地权利及人身自由、交易自由、迁徙自由的农户,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自行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还是租赁给他人耕种,或者是“带产投靠”,自愿充当他人佃户。因而,土地的配置时而分散,时而集中。不论格局是什么,其前提都是农户自行处置自己对土地的产权,无数农户在给定制度条件下决策而形成的结果,可以被推定为最优。
根本的变化发生在50年代中期,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强制性集体化,旨在改变小农经济的格局。这样的制度注定了无法长期正常运转。农民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规避集体化,自集体化开始,“分田单干”的冲动就如一股潜流在乡村社会汹涌。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标志,乡村终于冲破了集体化的乡村政经结构。
这一重大制度变革的本质,正是走出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安排,回归农户占有小块土地并自行经营的小农经济形态。过去30年来政府对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每一步完善,包括这一次,都是在强化农户对小块土地的权利,从而也都是在更完整地回归小农经济。
同样是基于对小农经济的不信任,很多人在谈论本轮农村土地改革的时候,过分地突出了土地流转的地位,仿佛本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实际上是集中,从而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
这样的理解都存在偏差,也站不住脚。小农经济是否效率低下,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课题。直观地看,小农经济似乎支撑了中国古代的文明繁荣。即便是在现代,中国式小农精耕细作的效率,恐怕也未必输于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本次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改革措施,表面上看起来,追求的是农业生产的效率,实际上不过是确定使这一效率成为可能的制度前提。换言之,30年来的土地改革努力,不过是在对土地的产权在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更为合理的初始配置。官学民一致认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是不可维系的,必须予以变革;而过去30年间逐渐形成的产权配置格局依然是过渡性的,缺乏内在稳定性,同样是要进一步变革的。最终需要赋予农户以较为完整的地权,也即,恢复到比较经典的小农经济状态。
只有在此之后,大规模的流转才是有可能的,也才能够带来效率。按照经济学与法学的原理,在产权未清晰界定之前,根本就没有自愿的交易,效率根本无从谈起。
所谓小农经济就是农户家庭普遍拥有小块土地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形态。秦以来历代王朝均立田制,对土地的初始配置进行规范,并限制土地买卖,抑制兼并。不过,这种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基于完整私人产权制度的土地市场一直存在到上个世纪50年代。这也正是小农经济的经典时代。
在这个时期,土地的配置十分分散,几乎每家农户都拥有大小不等的土地,不论是自己所有,还是租佃。秦晖教授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早就证明,在近一千年时间内,土地的配置基本是由市场因素决定的。享有完整土地权利及人身自由、交易自由、迁徙自由的农户,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自行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还是租赁给他人耕种,或者是“带产投靠”,自愿充当他人佃户。因而,土地的配置时而分散,时而集中。不论格局是什么,其前提都是农户自行处置自己对土地的产权,无数农户在给定制度条件下决策而形成的结果,可以被推定为最优。
根本的变化发生在50年代中期,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强制性集体化,旨在改变小农经济的格局。这样的制度注定了无法长期正常运转。农民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规避集体化,自集体化开始,“分田单干”的冲动就如一股潜流在乡村社会汹涌。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标志,乡村终于冲破了集体化的乡村政经结构。
这一重大制度变革的本质,正是走出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安排,回归农户占有小块土地并自行经营的小农经济形态。过去30年来政府对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每一步完善,包括这一次,都是在强化农户对小块土地的权利,从而也都是在更完整地回归小农经济。
同样是基于对小农经济的不信任,很多人在谈论本轮农村土地改革的时候,过分地突出了土地流转的地位,仿佛本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实际上是集中,从而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
这样的理解都存在偏差,也站不住脚。小农经济是否效率低下,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课题。直观地看,小农经济似乎支撑了中国古代的文明繁荣。即便是在现代,中国式小农精耕细作的效率,恐怕也未必输于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本次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改革措施,表面上看起来,追求的是农业生产的效率,实际上不过是确定使这一效率成为可能的制度前提。换言之,30年来的土地改革努力,不过是在对土地的产权在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更为合理的初始配置。官学民一致认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是不可维系的,必须予以变革;而过去30年间逐渐形成的产权配置格局依然是过渡性的,缺乏内在稳定性,同样是要进一步变革的。最终需要赋予农户以较为完整的地权,也即,恢复到比较经典的小农经济状态。
只有在此之后,大规模的流转才是有可能的,也才能够带来效率。按照经济学与法学的原理,在产权未清晰界定之前,根本就没有自愿的交易,效率根本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