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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4日下午,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执行效果关键靠人。要把握好法律的立法原则、思想,把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宪强建议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快建立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对交警队伍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确保法律有效正确实施。
百姓出行安全堪忧
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场景:2009年1月27日15时20分,正值农历大年初二。在从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去往小城子镇的郭小公路两旁,早可以望见家家户户因准备年饭而袅袅升起的炊烟,喜悦的炮竹声和孩子们的嘻笑声不时飘进公路上穿梭来往的车辆里。就在这时,一辆捷达轿车在郭小公路5公里处突然发生侧翻,致使1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及另外2名乘员受伤;2009年1月28日15时30分,一辆桑塔纳轿车在3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越过隔离带驶入逆行,与相对而行的中型客车相撞(乘载28人,其中有2名儿童),致使两车损坏,4人当场死亡,3人受重伤(重伤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24名人员受伤。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又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4日22时15分许,在长春市硅谷大街和飞跃路交会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一辆出租车、一辆黑色轿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内3人死亡,死者均为男性。轿车内两人受伤……肇事逃逸、醉驾、闯红灯、超速行驶、越线行驶,大型箱式货车不安装反光标识或者标识污损等诸多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重大损失,越来越使百姓出行缺乏安全感。同时,城市道路的发展已经无法赶上快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出现的拥堵现象早已是人们司空见惯的场面,人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5年3月1日由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需要,种种情况表明,对原有的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已刻不容缓。
公开征求意见百余条
为了强化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把对原有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摆上日程,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09年10月2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刊登在《吉林日报》上,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通过与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学者参加的多个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活动,收集意见和建议100余条。法制委员会结合这些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开门立法让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使每个条款的修订都能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如是说。
百姓关注的热点就是立法的重点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的内容很多,在审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如公路工程质量、公交车与出租车上的动态活动广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翻修工程、校车以及罚则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曾经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动态、活动广告的内容。考虑到目前我省机动车安装动态、活动广告的现象刚刚出现,动态、活动广告对驾驶人员驾驶安全的危害程度有待进一步确定,“对这个问题进行针对性规范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此不作规范,对实践中发生的问题适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吉林省目前拥有高速公路已经突破了1000公里的里程。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速公路破损比较严重,许多设施老化、陈旧,公路质量状况遭到社会质疑。“路况不好,工程质量不高,有关部门应对此负责。”孙荣博委员建议将“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证”的内容写进实施办法中。对一些道路因建设、翻修工程造成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赵胜堂委员认为,许多道路在建设、翻修过程中,不标明工程完工时间,只是让路过该地段的车辆绕行,有时要绕出去很远。“百姓绕路也需要成本啊!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在侵占群众的利益,我建议将这一内容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
孩子的出行安全最牵挂委员们的心,校车安全管理问题摆在大家面前。二审中,修订草案从车辆与车辆驾驶人两个方面对校车管理进行了规范。二审后人大相关部门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研。从省内来看,我省在校车管理方面虽有一定经验,但尚不规范,缺少完善的制度设计。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省实际,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校车的管理方式、管理范围、管理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比较适宜。因此,法制委员会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只对校车管理做原则规定,即实行许可制度,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此外,通过整理、归纳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制委员会还采纳了其中部分建议,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即“道路交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基本原则。 ”
罚则彰显“人性化”
“罚则中的一些内容与百姓的觉悟、习俗、教育程度不相适应,执行难度大,达不到立法目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实施办法中有些行为可以适当约束,特别是一些违法程度较轻的,可以采取教育的方式,不进行罚款。根据这些意见,考虑到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性,除保留对非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的罚责部分外,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行人、乘车人、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合并,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做出原则性规定,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一款,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表述为:“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百姓出行安全堪忧
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场景:2009年1月27日15时20分,正值农历大年初二。在从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去往小城子镇的郭小公路两旁,早可以望见家家户户因准备年饭而袅袅升起的炊烟,喜悦的炮竹声和孩子们的嘻笑声不时飘进公路上穿梭来往的车辆里。就在这时,一辆捷达轿车在郭小公路5公里处突然发生侧翻,致使1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及另外2名乘员受伤;2009年1月28日15时30分,一辆桑塔纳轿车在3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越过隔离带驶入逆行,与相对而行的中型客车相撞(乘载28人,其中有2名儿童),致使两车损坏,4人当场死亡,3人受重伤(重伤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24名人员受伤。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又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4日22时15分许,在长春市硅谷大街和飞跃路交会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一辆出租车、一辆黑色轿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内3人死亡,死者均为男性。轿车内两人受伤……肇事逃逸、醉驾、闯红灯、超速行驶、越线行驶,大型箱式货车不安装反光标识或者标识污损等诸多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重大损失,越来越使百姓出行缺乏安全感。同时,城市道路的发展已经无法赶上快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出现的拥堵现象早已是人们司空见惯的场面,人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5年3月1日由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需要,种种情况表明,对原有的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已刻不容缓。
公开征求意见百余条
为了强化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省人大常委会把对原有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摆上日程,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09年10月2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刊登在《吉林日报》上,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通过与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学者参加的多个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活动,收集意见和建议100余条。法制委员会结合这些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开门立法让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使每个条款的修订都能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如是说。
百姓关注的热点就是立法的重点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的内容很多,在审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如公路工程质量、公交车与出租车上的动态活动广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翻修工程、校车以及罚则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曾经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动态、活动广告的内容。考虑到目前我省机动车安装动态、活动广告的现象刚刚出现,动态、活动广告对驾驶人员驾驶安全的危害程度有待进一步确定,“对这个问题进行针对性规范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此不作规范,对实践中发生的问题适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吉林省目前拥有高速公路已经突破了1000公里的里程。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速公路破损比较严重,许多设施老化、陈旧,公路质量状况遭到社会质疑。“路况不好,工程质量不高,有关部门应对此负责。”孙荣博委员建议将“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保证”的内容写进实施办法中。对一些道路因建设、翻修工程造成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赵胜堂委员认为,许多道路在建设、翻修过程中,不标明工程完工时间,只是让路过该地段的车辆绕行,有时要绕出去很远。“百姓绕路也需要成本啊!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在侵占群众的利益,我建议将这一内容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
孩子的出行安全最牵挂委员们的心,校车安全管理问题摆在大家面前。二审中,修订草案从车辆与车辆驾驶人两个方面对校车管理进行了规范。二审后人大相关部门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研。从省内来看,我省在校车管理方面虽有一定经验,但尚不规范,缺少完善的制度设计。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省实际,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校车的管理方式、管理范围、管理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比较适宜。因此,法制委员会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只对校车管理做原则规定,即实行许可制度,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此外,通过整理、归纳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制委员会还采纳了其中部分建议,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即“道路交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基本原则。 ”
罚则彰显“人性化”
“罚则中的一些内容与百姓的觉悟、习俗、教育程度不相适应,执行难度大,达不到立法目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实施办法中有些行为可以适当约束,特别是一些违法程度较轻的,可以采取教育的方式,不进行罚款。根据这些意见,考虑到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性,除保留对非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的罚责部分外,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行人、乘车人、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合并,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做出原则性规定,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一款,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表述为:“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