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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成为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并指导着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样应该实践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提出和实施“人本法律观”,进行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理念创新。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创新;人本法律观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其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以人为本”是这个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及其科学内涵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观原则和根本要求,这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在执政党权威文件中的首次正式确立。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说:“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的“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2004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途径和归宿。温家宝总理对“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以人为本”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即发展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又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赋予发展以丰富的、科学的时代内涵,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在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引起极大的震动。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如何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贯穿“以人为本”的先进的发展理念。
二、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应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
“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它的目的,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国如何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如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建设,就是要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最终归宿;在法治文明发展层面上要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着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保持法治文明自身的创新力;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强化立法、公正执法、深化普法,努力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激发和凝聚民智、民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制度大厦。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目前,尽管我国已陆陆续续地通过了不少法律,已初步构筑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有些并没有起到预期的功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需要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创新,而这一创新的关键首先是法律观的革新。
法律观,通俗说来是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在一个国家中,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的法律观是不同的,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观是该国占统治地位的阶层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法律观可以说是法律的灵魂,没有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的科学性是颇值怀疑的,法律观的科学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可以说,法律观的革命和变迁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律的革命和变迁的方向。
以我国为例,尽管我国开始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但法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明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观。也就是说,我国尽管在努力倡导和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我们在法律观的问题上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径。
法律观的革命反映着人类社会重新安排生活秩序的努力并为这种努力提供论证,实际上主要是法律基本价值的革命。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故而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和进行新的诠释是法律观革命的永恒主题,贯穿法律观变迁的整個历程,进而影响了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取向。同时,我们应该很容易推理出下列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对制度正义进行新的诠释,进行法律观的革命。当然,这个法律观,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需要,需具有中国风格。我国现阶段在法律观上的创新,就是如何在法律观上充分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以人为本”结合在法律观革命的过程中。
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即将法律的创新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在法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出科学的、符合中国法律发展现状的法律观。
三、人本法律观在我国的提出及其理论内涵
我国确立的人本法律观包涵以下主要特点:
(一)人本法律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之经典表述的坚持和发扬,其不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表述,还通过坚持与时俱进解决了法律学人的困惑。“法律本因人的需要的产生,只是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必然的。那么,一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法律则回归于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成为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这里,已经不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法律必然会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本法律观很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这一着力点,突出强调人是法律之本,认为人是法律的本源,人是法律的依归,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动力等。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三)人是法律的本源是人本法律观立论的基础。人与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因离开人而失去意义,人因离开法律而失去理性。人是法律之本是一条定律,马克思主义发现、利用了这一定律,并将之与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四)“人是主体”是人本法律观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人始终是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推动法律变化和发展的动力,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人,才能使法律成为有效的规则;也只有人,才能使法律由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成为制度与规章,从而保障人的权利。而且人本法律观还强调人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永恒的主题是满足人的需要。法律之所以以人为目的,是“因为它满足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若干需要:人们要求社会生活规范化、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他们希望得到公理和正义,他们相信人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甚至可说是代表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确立人本法律观的重要意义
我国之所以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需要发挥法律功能。而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法律在调和、协调、折中的过程中体现了和谐的力量。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是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和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更加突出其和谐功能。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下的法律,既可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也为社会公平提供实现形式和法律支持。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法理念的人本法律观,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必将与日俱增,也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其不但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还要体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做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绝不能再“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应该关注人性,从探讨人性的基本特征入手进行制度分析,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使法律真正成为符合人性、体现人性的学问。
坚持人本法律观首先应确立人本立法观,继续强调立法应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也要重视立法的人性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且还要鼓励公民为了追求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更要优化立法机构,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让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早日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之间协调统一。
同时,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总而言之,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本法律观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当然,人本法律观作为一种法律观,一种法律发展理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现在我过的人本法律观还处于新生阶段,理论尚不完备,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本法律观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观的革命和转型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过程,不仅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升华,而且有利于中国法学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世界的传播。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三部分.
[2]胡锦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M].第二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
[3]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N].人民日报,2004-3-1.
[4]潘伟杰.宪法的理念与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88.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2.
[6]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4.
[7]李龙著.用科學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391.
[8]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392.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创新;人本法律观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其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以人为本”是这个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及其科学内涵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观原则和根本要求,这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在执政党权威文件中的首次正式确立。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说:“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的“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2004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途径和归宿。温家宝总理对“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以人为本”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即发展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又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赋予发展以丰富的、科学的时代内涵,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在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引起极大的震动。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如何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贯穿“以人为本”的先进的发展理念。
二、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应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
“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它的目的,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国如何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如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建设,就是要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最终归宿;在法治文明发展层面上要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着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保持法治文明自身的创新力;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强化立法、公正执法、深化普法,努力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激发和凝聚民智、民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制度大厦。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目前,尽管我国已陆陆续续地通过了不少法律,已初步构筑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有些并没有起到预期的功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需要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创新,而这一创新的关键首先是法律观的革新。
法律观,通俗说来是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在一个国家中,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的法律观是不同的,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观是该国占统治地位的阶层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法律观可以说是法律的灵魂,没有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的科学性是颇值怀疑的,法律观的科学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可以说,法律观的革命和变迁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律的革命和变迁的方向。
以我国为例,尽管我国开始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但法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明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观。也就是说,我国尽管在努力倡导和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我们在法律观的问题上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径。
法律观的革命反映着人类社会重新安排生活秩序的努力并为这种努力提供论证,实际上主要是法律基本价值的革命。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故而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和进行新的诠释是法律观革命的永恒主题,贯穿法律观变迁的整個历程,进而影响了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取向。同时,我们应该很容易推理出下列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对制度正义进行新的诠释,进行法律观的革命。当然,这个法律观,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需要,需具有中国风格。我国现阶段在法律观上的创新,就是如何在法律观上充分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以人为本”结合在法律观革命的过程中。
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即将法律的创新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在法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出科学的、符合中国法律发展现状的法律观。
三、人本法律观在我国的提出及其理论内涵
我国确立的人本法律观包涵以下主要特点:
(一)人本法律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之经典表述的坚持和发扬,其不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表述,还通过坚持与时俱进解决了法律学人的困惑。“法律本因人的需要的产生,只是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必然的。那么,一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法律则回归于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成为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这里,已经不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法律必然会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本法律观很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这一着力点,突出强调人是法律之本,认为人是法律的本源,人是法律的依归,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动力等。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三)人是法律的本源是人本法律观立论的基础。人与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因离开人而失去意义,人因离开法律而失去理性。人是法律之本是一条定律,马克思主义发现、利用了这一定律,并将之与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四)“人是主体”是人本法律观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人始终是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推动法律变化和发展的动力,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人,才能使法律成为有效的规则;也只有人,才能使法律由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成为制度与规章,从而保障人的权利。而且人本法律观还强调人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永恒的主题是满足人的需要。法律之所以以人为目的,是“因为它满足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若干需要:人们要求社会生活规范化、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他们希望得到公理和正义,他们相信人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甚至可说是代表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确立人本法律观的重要意义
我国之所以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需要发挥法律功能。而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法律在调和、协调、折中的过程中体现了和谐的力量。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是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和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更加突出其和谐功能。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下的法律,既可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也为社会公平提供实现形式和法律支持。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法理念的人本法律观,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必将与日俱增,也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其不但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还要体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做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绝不能再“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应该关注人性,从探讨人性的基本特征入手进行制度分析,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使法律真正成为符合人性、体现人性的学问。
坚持人本法律观首先应确立人本立法观,继续强调立法应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也要重视立法的人性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且还要鼓励公民为了追求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更要优化立法机构,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让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早日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之间协调统一。
同时,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总而言之,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本法律观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当然,人本法律观作为一种法律观,一种法律发展理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现在我过的人本法律观还处于新生阶段,理论尚不完备,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本法律观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观的革命和转型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过程,不仅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升华,而且有利于中国法学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世界的传播。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三部分.
[2]胡锦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M].第二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
[3]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N].人民日报,2004-3-1.
[4]潘伟杰.宪法的理念与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88.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2.
[6]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4.
[7]李龙著.用科學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391.
[8]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