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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於2011年5月12日公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徵求意见稿),社会保障领域专家指出,《社会保险法》的法条是原则性的规定,但草案则具有可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等亮点,然部分条款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因此大陆人保部提请社会各界提供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是5月20日。有人提出意见,但修改之处应该不多,因为草案已经显示了具体落实操作之处。
综观《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一共31条,2011年7月1日与《社会保险法》一起实施,亦即原则性的主法与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一起实施,企业可以更清楚的掌握法律的规范要义,而融入各自的人力资源作业当中。
按照人保部的解释,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兹举较为重要的规定细节,以供台商参阅。
一、有关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领和个人帐户余额继承办法
草案第1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这一条规定,再次规范了《社会保险法》第14条有关「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的原则性法条性质,必须考虑到实际问题的复杂性。
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待遇,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作如下的处理
(一)草案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二)草案第4条规定,对於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後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草案第5条规定,对於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上述草案的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补充与细化,也照顾了实际的情况。这也考虑到实际问题的复杂性。
许多台商的人资人员必须应付员工相关的质问,实施细节或办法的公布,对处理员工权益事项,人资部门的处理作业比较能够有效的应付。
三、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作业可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草案第8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於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由於《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必须依赖相当多的政策支撑,形成所谓「法律政策化」,有些劳动政策尚未完善,人资部门需要随时注意其公布时间。
四、确定了六种属於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草案第16条规定了六种属於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是对《社会保险法》第45条有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如下说明: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的补充细节解决了何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定义,对员工的权益扩大了解雇的条件。然而第4项的「除名、开除」等情形,由於《企业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已於2008年失效,是否适用,需要商榷。
五、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依各地现有规定执行,考虑到各地的法规之差异性与现实性
由於许多地区对於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的规定。因此,草案第9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考虑到各地的法规之差异性与现实性。
六、对有关醉酒的工伤认定提出了明确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2项中的醉酒标准,草案第13条规定醉酒的认定,
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对於《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显然可操作性多了,使企业有了科学的依据。
结论
以上为大陆公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对台商在处理相关人资作业时,必须认知的新法律法规,目前是草案,也提请社会大众提供意见,正式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会於7月1日连同《社会保险法》一起实施,由於《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也标志着大陆劳动法律的规范与成熟,值得台商事先熟悉後预防对策,人资部门更应该将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情况,提出研究方案以及解决的因应对策。
萧新永
作者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台商》月刊企管顾问团首席顾问
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综观《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一共31条,2011年7月1日与《社会保险法》一起实施,亦即原则性的主法与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一起实施,企业可以更清楚的掌握法律的规范要义,而融入各自的人力资源作业当中。
按照人保部的解释,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兹举较为重要的规定细节,以供台商参阅。
一、有关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领和个人帐户余额继承办法
草案第1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这一条规定,再次规范了《社会保险法》第14条有关「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的原则性法条性质,必须考虑到实际问题的复杂性。
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待遇,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作如下的处理
(一)草案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二)草案第4条规定,对於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後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草案第5条规定,对於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上述草案的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补充与细化,也照顾了实际的情况。这也考虑到实际问题的复杂性。
许多台商的人资人员必须应付员工相关的质问,实施细节或办法的公布,对处理员工权益事项,人资部门的处理作业比较能够有效的应付。
三、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作业可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草案第8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於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由於《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必须依赖相当多的政策支撑,形成所谓「法律政策化」,有些劳动政策尚未完善,人资部门需要随时注意其公布时间。
四、确定了六种属於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草案第16条规定了六种属於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是对《社会保险法》第45条有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如下说明: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的补充细节解决了何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定义,对员工的权益扩大了解雇的条件。然而第4项的「除名、开除」等情形,由於《企业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已於2008年失效,是否适用,需要商榷。
五、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依各地现有规定执行,考虑到各地的法规之差异性与现实性
由於许多地区对於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的规定。因此,草案第9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考虑到各地的法规之差异性与现实性。
六、对有关醉酒的工伤认定提出了明确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2项中的醉酒标准,草案第13条规定醉酒的认定,
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对於《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显然可操作性多了,使企业有了科学的依据。
结论
以上为大陆公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对台商在处理相关人资作业时,必须认知的新法律法规,目前是草案,也提请社会大众提供意见,正式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会於7月1日连同《社会保险法》一起实施,由於《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也标志着大陆劳动法律的规范与成熟,值得台商事先熟悉後预防对策,人资部门更应该将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情况,提出研究方案以及解决的因应对策。
萧新永
作者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台商》月刊企管顾问团首席顾问
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