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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由司法部起草,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笔者粗阅此稿,一些条款细节且不展开,就当中暴露出的一些重要问题,需要提出商榷。
看看这个意见稿的两个条款:
第十八条第三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这两个条款,我们可以称之为“封口”条款。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委托了律师,自然希望律师可以给出一些基本的案情分析和判断,而现在根据这个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三款,律师以后在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交谈前,就要三思而后言了,以避免一不小心踩了地雷。
至于第二十七条,则是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最后话语权完全剥夺。有了这个条款,律师想要发个微博,写个微信,或者找个媒体的朋友曝个料什么的,恐怕都要被拿下了。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在国内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控方始终位于强势的一方,警察和检察官可以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来完成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能,而辩方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基于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往往会希望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来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大民众在通过正常途径有时无法及时了解案件信息时,也多希望能通过律师之口,知道更多的真相。于是乎,律师和媒体有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律师想借媒体维权,而媒体则希望通过律师得到更多的信息。
近些年来,由于这种共同的利益诉求而推动案件在阳光下审判的情形比比皆是。这种新时代的司法信息曝料,直接推动了我国司法诉讼的阳光化透明化进程,甚至有的时候还走在了全世界的前面。例如大量使用的庭审视频,利用视频所进行的远程视频审理等,这些,都是在一些西方法治国家还颇有争议的新型审理手段。
如果因为担心律师利用信息曝料的手段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到我们社会的和谐建设,就采取饮鸩止渴的方式,以一款“封口”条款,将律师正当地向媒体表达己方诉求,提出自己的律师观点和建议的大门也关上,对于法治现代化的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虽然在有的案件审理中,会出现一些混乱的信息,但是,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是从混沌走向清明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混沌和杂乱,本来就是司法诉讼的题中之义,即,以公开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还原。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嫌疑人的亲属想了解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而询问律师,而律师却以封口条款拒绝亲属,这些亲属当初聘请律师的目的和意义何在?当律师发现某些案件的证据存在程序乃至实体上的瑕疵时,却只能默默地锁在心里,这对于嫌疑人和被告的帮助又到底有多大价值?
司法的正义不是关起门来实现的,而是在普照的阳光下,洗涤掉虚假的泥沙,排除掉不实的证明,在透明的空气中让民众看到法律认定的真相。
好在,这只是一部意见稿。笔者希望这最终只是一部意见稿。须知,失去了最后话语权的律师,就如同麦田边的稻草人,像守望金色麦田般地守望着他们心中的法治理念,徒有其表,绝望而无奈。
看看这个意见稿的两个条款:
第十八条第三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这两个条款,我们可以称之为“封口”条款。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委托了律师,自然希望律师可以给出一些基本的案情分析和判断,而现在根据这个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三款,律师以后在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交谈前,就要三思而后言了,以避免一不小心踩了地雷。
至于第二十七条,则是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最后话语权完全剥夺。有了这个条款,律师想要发个微博,写个微信,或者找个媒体的朋友曝个料什么的,恐怕都要被拿下了。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在国内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控方始终位于强势的一方,警察和检察官可以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来完成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能,而辩方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基于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往往会希望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来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大民众在通过正常途径有时无法及时了解案件信息时,也多希望能通过律师之口,知道更多的真相。于是乎,律师和媒体有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律师想借媒体维权,而媒体则希望通过律师得到更多的信息。
近些年来,由于这种共同的利益诉求而推动案件在阳光下审判的情形比比皆是。这种新时代的司法信息曝料,直接推动了我国司法诉讼的阳光化透明化进程,甚至有的时候还走在了全世界的前面。例如大量使用的庭审视频,利用视频所进行的远程视频审理等,这些,都是在一些西方法治国家还颇有争议的新型审理手段。
如果因为担心律师利用信息曝料的手段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到我们社会的和谐建设,就采取饮鸩止渴的方式,以一款“封口”条款,将律师正当地向媒体表达己方诉求,提出自己的律师观点和建议的大门也关上,对于法治现代化的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虽然在有的案件审理中,会出现一些混乱的信息,但是,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是从混沌走向清明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混沌和杂乱,本来就是司法诉讼的题中之义,即,以公开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还原。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嫌疑人的亲属想了解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而询问律师,而律师却以封口条款拒绝亲属,这些亲属当初聘请律师的目的和意义何在?当律师发现某些案件的证据存在程序乃至实体上的瑕疵时,却只能默默地锁在心里,这对于嫌疑人和被告的帮助又到底有多大价值?
司法的正义不是关起门来实现的,而是在普照的阳光下,洗涤掉虚假的泥沙,排除掉不实的证明,在透明的空气中让民众看到法律认定的真相。
好在,这只是一部意见稿。笔者希望这最终只是一部意见稿。须知,失去了最后话语权的律师,就如同麦田边的稻草人,像守望金色麦田般地守望着他们心中的法治理念,徒有其表,绝望而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