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00年,哈尔滨啤酒厂的前身Ulubulevskij啤酒厂由同名俄国人创立。哈啤的招股说明书称这是中国第一家啤酒厂。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啤酒厂收归国营,再度命名为哈尔滨啤酒厂。
1995年10月,香港新中港集团与哈尔滨啤酒厂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52%比48%;
1998年至1999年间,中企基金旗下子公司CEDF从新中港陆续收购所持股权,哈啤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哈啤厂48%,中企基金(透过CEDF)39%,日本三井13%。
1999年12月,Brewery Investors Limited(BIL)获得CEDF13.2%的股权,中企基金持有其余86.8%;CEDF随后收购日本三井的股权,哈啤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哈啤厂48%,CEDF52%。
2000年10月,哈啤厂将48%的股权转让给哈尔滨市政府的窗口公司国利旗下的哈尔滨啤酒厂有限公司(HBF)。
2002年6月27日,哈啤在联交所上市交易,公开发行2200万股,总股本达到8800万股。股权结构为CEDF39%,HBF33.5%,公众持股27.5%。
2002年7月15日,哈啤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3300万股新股,总股本扩大为9130万股。股权结构变为CEDF37.6%,HBF31.9%,公众持股30.5%。
2003年1月,哈啤向沪光国际和华信财务配发和发行股份,合共1397万股,占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1.51%,哈啤的总股本增加至9269万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CEDF37.02%,HBF31.45%,公众股持股31.53%。
2003年2月26日,第一大股东CEDF向六位独立承配人配发其持有的4400万股普通股,价格每股2.1港元。同日,CEDF以同样价格向哈啤认购新股4400万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为9709万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CEDF35.35%,HBF30.02%,公众股持股34.63%。
2003年6月27日,哈啤控股股东中企基金与南非SABMiller PLC(SAB)签订股权买卖协议。由SAB与Advent(哈啤5名董事及财务顾问拥有)按95%和5%的持股比例成立一家注册于BVI的新公司Gardwell,从CEDF手中购买2.95亿股股份,总代价6.7555亿港元。交易完成之前,CEDF进行一次公司重组,向BIL回购其所持的13.2%的CEDF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则是4220万股哈啤股权。
2003年7月28日,中企基金与SAB的股权交易完成。同日,哈啤与南非SAB的全资附属公司SABMiller Asia BV签订策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SAB成为哈啤三年内在中国的独家策略投资者。全部交易完成后,哈啤总股本9.967亿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Gardwell 29.60%,HBF 29.25%,公众股持股41.16%。
2003年底之前,有关人士一共行使3189万股购股权。因此截至2003年底,哈啤发行总股本达到10.0286亿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Gardwell29.41%,HBF29.07%,公众股持股41.52%。
2004年3月20日,哈啤第二大股东、由哈尔滨市政府实际拥有的HBF向哈啤发出书面通知,称已与Globlal Conduit Holdings Limited (简称GCH)签订买卖协议,将其拥有的占总股本29.07%的哈啤股份转让给后者,买卖代价是每股3.25港元。这一交易已经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等待批复。一旦交易完成,哈啤股权结构将变为:Gardwell29.41%,GCH29.07%,公众股持股41.52%。
2004年5月1日,哈啤发出即时中止与SAB的策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2004年5月2日,美国Anheuser-Busch Limited(AB)公司宣布,该公司已与GCH的控股公司的所有者Capital Select签订有条件买卖协议,将以10.8亿港元代价收购GCH公司及其权利,包括已完成的GCH收购哈啤股份的协议。
2004年5月2日,SAB向哈啤董事会发出有条件自愿收购建议公告,宣布以每股4.3港元的价格全面收购哈啤所有股份。哈啤董事会在5月5日发布公告,公布此事,称协议未经征询,也未与董事会磋商,强烈建议股东在现阶段不采取行动,并对AB进入哈啤表示欢迎。
根据哈啤相关公告整理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啤酒厂收归国营,再度命名为哈尔滨啤酒厂。
1995年10月,香港新中港集团与哈尔滨啤酒厂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52%比48%;
1998年至1999年间,中企基金旗下子公司CEDF从新中港陆续收购所持股权,哈啤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哈啤厂48%,中企基金(透过CEDF)39%,日本三井13%。
1999年12月,Brewery Investors Limited(BIL)获得CEDF13.2%的股权,中企基金持有其余86.8%;CEDF随后收购日本三井的股权,哈啤公司的股权结构变为哈啤厂48%,CEDF52%。
2000年10月,哈啤厂将48%的股权转让给哈尔滨市政府的窗口公司国利旗下的哈尔滨啤酒厂有限公司(HBF)。
2002年6月27日,哈啤在联交所上市交易,公开发行2200万股,总股本达到8800万股。股权结构为CEDF39%,HBF33.5%,公众持股27.5%。
2002年7月15日,哈啤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3300万股新股,总股本扩大为9130万股。股权结构变为CEDF37.6%,HBF31.9%,公众持股30.5%。
2003年1月,哈啤向沪光国际和华信财务配发和发行股份,合共1397万股,占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1.51%,哈啤的总股本增加至9269万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CEDF37.02%,HBF31.45%,公众股持股31.53%。
2003年2月26日,第一大股东CEDF向六位独立承配人配发其持有的4400万股普通股,价格每股2.1港元。同日,CEDF以同样价格向哈啤认购新股4400万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为9709万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CEDF35.35%,HBF30.02%,公众股持股34.63%。
2003年6月27日,哈啤控股股东中企基金与南非SABMiller PLC(SAB)签订股权买卖协议。由SAB与Advent(哈啤5名董事及财务顾问拥有)按95%和5%的持股比例成立一家注册于BVI的新公司Gardwell,从CEDF手中购买2.95亿股股份,总代价6.7555亿港元。交易完成之前,CEDF进行一次公司重组,向BIL回购其所持的13.2%的CEDF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则是4220万股哈啤股权。
2003年7月28日,中企基金与SAB的股权交易完成。同日,哈啤与南非SAB的全资附属公司SABMiller Asia BV签订策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SAB成为哈啤三年内在中国的独家策略投资者。全部交易完成后,哈啤总股本9.967亿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Gardwell 29.60%,HBF 29.25%,公众股持股41.16%。
2003年底之前,有关人士一共行使3189万股购股权。因此截至2003年底,哈啤发行总股本达到10.0286亿股,各股东持股比例变为:Gardwell29.41%,HBF29.07%,公众股持股41.52%。
2004年3月20日,哈啤第二大股东、由哈尔滨市政府实际拥有的HBF向哈啤发出书面通知,称已与Globlal Conduit Holdings Limited (简称GCH)签订买卖协议,将其拥有的占总股本29.07%的哈啤股份转让给后者,买卖代价是每股3.25港元。这一交易已经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等待批复。一旦交易完成,哈啤股权结构将变为:Gardwell29.41%,GCH29.07%,公众股持股41.52%。
2004年5月1日,哈啤发出即时中止与SAB的策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2004年5月2日,美国Anheuser-Busch Limited(AB)公司宣布,该公司已与GCH的控股公司的所有者Capital Select签订有条件买卖协议,将以10.8亿港元代价收购GCH公司及其权利,包括已完成的GCH收购哈啤股份的协议。
2004年5月2日,SAB向哈啤董事会发出有条件自愿收购建议公告,宣布以每股4.3港元的价格全面收购哈啤所有股份。哈啤董事会在5月5日发布公告,公布此事,称协议未经征询,也未与董事会磋商,强烈建议股东在现阶段不采取行动,并对AB进入哈啤表示欢迎。
根据哈啤相关公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