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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21世纪初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十年,快速转型期的大背景在带来了严峻挑战的同时,也成为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催化剂。随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第三支力量”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对社会组织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以促进其功能的最大发挥,已成为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城市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角色定位;国家与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志码:A 1002-7408(2014)03-0044-03
引言
1991年国家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强调政府减少干预,发展社区服务,增加居民社区参与,逐步实现社区自治,由此拉开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序幕。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和“万能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提出的,其重要使命就是重新对社会进行整合。2001年7月,民政部下发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决定从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些基础比较好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步入正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变化历程是与社区基层管理体制的变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认为,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出现,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却是90年代末的事情。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也开始根据自身需求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各类社区社会组织。[1]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城市社区建设从提出到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再到逐渐成为我国城市转型的基础性工程,一直在飞速发展。在这段不长的时间内,全国各地先后对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模式等等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及如何促进其功能的发挥,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互动与建构: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美国心理学家雅各布·莫雷诺认为,社会组织也是一种角色。而任何组织之所以能够生成与发展,都因其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角色期待。进一步说,社会组织的角色最终是由处于各种不同地位和期望的社会网络所构成。[2]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功能发挥不但在宏观上取决于其在社会大系统中所处的结构关系,也在微观上受到其同属一个系统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影响,这种关系往往具体体现为其他系统主体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认识以及社会组织对于这种认识的角色领悟,这种认识和领悟统称为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也就是说,在社会组织介入转型期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大系统下的其他行为主体(主要为政府以及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在互动关系中,形成了一定的角色定位,通过不同层面对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功能的发挥施加影响,并且这些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之所以选择角色定位而不是传统的系统结构作为功能分析的视角,是因为角色定位的视角更有助于把握社会组织的内涵,正如文军所言:“因为这一路径既能够有效地拓展社会组织的研究范畴,深化社会组织的研究内涵,也可以从社会组织的角色期待和角色实践的关系来深入检讨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及其出路。”[3]
前文谈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在时间上基本同时,是两条相互影响的脉络。而在这个发展的脉络之中,社会组织不可避免的与同处社会大系统之中的两个最重要主体——国家以及社会(社区)产生互动,这种互动渐渐地促使了社会组织这一新兴事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并且渐渐地形成了国家以及社会(在本文的语境下更多的体现为社区及其居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作为中国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而存在,同时也是在社区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范式。[4]而社会则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大背景,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天然土壤”,是无法回避的重要主体。
基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转型期的城市社区建设中,主要担负了三种不同的角色,继而发挥着相应的社区建设功能,而这三种不同的角色则是在与国家及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步演变而成的。首先,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上不同于市场上的经济组织以及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其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这一极,是比较典型的“私人领域”,在城市社区的范围之内,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对象和客体,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社会组织已经融入了社区,成为了与社区事务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城市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国家权力性的组织,也是参与国家社区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的各项进程,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地位主要是管理而不是被管理,其与政府以及社区居民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体,共同构成了多元的社区建设结构;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又是独立于国家与社会(本文主要指城市社区)之外的第三方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社会的立场上与政府形成某种制约关系, 同时也发挥协调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作用。
我国社会组织的角色及政府与其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程,社会组织从政府的完全附属者逐步向相对独立的主体方向发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将走向与政府“分庭抗礼”的对立面)。
二、作为城市社区建设客体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首先是社会的一部分,与作为国家的政府相比,是后者的管理对象,从而也是社区建设的客体对象之一。从作为社区建设的客体的角度来讲,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作为社区建设的一个目标而存在,在扮演这个角色的过程中,其不可避免的受到国家的管理以及一定建设行为的施与,同时在这个互动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功能。这些功能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自身成长的某种体现。伴随着转型期的社会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也经历了显著的成长,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比上年增长4.1%,其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2001年分别增长85%、132%;基金会由无到有,2009年底已有1843家。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2009年,全国接收各类社会捐赠款物达到332.78亿元,2008年统计志愿者规模接近一亿人。 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客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其参与社会建设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自身组织的壮大和发展而实现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一是增强了社区基层的凝聚力;二是扩展了社会的自我动员能力;三是弥补了国家在社区层面权力让渡所造成的空白。这三个功能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所承担的一些本体性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挥这些本体性功能时,社会组织需要接受国家(政府)的管理,才能保证其自身的有序发展和功能的良好发挥。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增强了社区层面的社会凝聚力,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的稳定和团结。[5]增强社区凝聚力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社区公共意识的培育,而社会组织对于实现社区公共意识的培育路径起到了相当大的承载作用。第一,社会组织的壮大,完善了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新型社区建设需要的社区公共意识;第二,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以及联系的紧密,有助于其分担政府的事务性工作,完善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各项功能;第三,社会组织之间利益的整合,有助于培育新型的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区公共意识,并最终服务于城市社区建设。[6]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增强了社会资源的自我募集能力,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负担,为社区建设的人力物力投入提供了保障。作为区别于政府以及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存在,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上述两者不能或者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而社会组织的壮大则使得支撑公共服务的资源变得常态化和多元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公共服务的有序提供。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弥补了国家在社区层面权力让渡带来的权力真空状态,行使了一定的政府职能,扩大了社区建设的参与力量。社会学一直有观点认为,在正式组织缺失(国家)的情况下,社会可以自主发展出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社会组织)来履行正式组织的功能,[7]作为社会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态,社会组织当然也不例外,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不但能够弥补一些政府的不足,实现一定的民间治理,形成民间秩序,促进公众之间的和谐相处,而且能够充当社区的保护者,通过各种手段有效地缓和因营利性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利益扩张所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8]
三、作为城市社区建设主体的社会组织
一般而言,社区建设的两大主要内容分别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作为城市建设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其参与社会建设的主要形式也无外乎以下两种:一是扩展社区服务,丰富公共产品的供给;二是参与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9]因此,社区不只是一个区域概念,而且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空间呈现。这种共同生活体现为个人和家庭所必需的但是仅靠个人和家庭无法提供的生活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基础性生活条件,如良好的社会秩序、清洁的周围环境、健全的基础设施等;第二,基本的社会交往和交流,包括聚会、娱乐、表达、商业交往等等;第三,便利的公共服务,包括健康服务、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就业培训和咨询等;第四,社区福利,包括社区救助、邻里互助、社区慈善等;第五,社区归属和认同。[10]而社区建设则意味着上述共同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满足,这种满足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二是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这恰恰是对于社区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一种回应。
尽管就目前中国的社区发展水平而言,政府还是最主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提供者,但是政府并不是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单一主体,其提供者应该是多元主体性的,[11]其中社会组织就是多元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员,无论在提供公共服务还是在参与社会管理领域都贡献出了自身的一份力量。温家宝在2012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更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事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同时,当前在中国,社区服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服务与面向居民中特殊群体的服务,[12]而政府的服务范围往往面向的是全体居民,这就为社会组织服务介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逐渐推动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化、职能专业化、参与大众化的社区建设框架。它的诞生,改变了社区建设只有社区居委会一个主体的旧面貌。多元化主体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各类社会组织带来了社区建设的专业化。社会组织能够组织专业化的人才提供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慈善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而这些专业服务往往通过政府的购买形式得以实现;[10]同时尽管政府的社区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也需要专业人才来管理和经营,但是专业化的建设并没有排斥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大量扎根于社区的社会组织更是推动了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四、作为公共领域①的社会组织
按照哈贝马斯的描述,公共领域是指作为与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以及公共权力领域(政治国家)相对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以及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13]作为公共领域的社会组织,其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崛起,而不仅仅是充当媒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从更深层次上践行了社区建设的最终目的。王颖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组织方式,社区层面的公民社会的崛起主要体现为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在这之中,上下结合的两种力量推动了这种表现:一方面,集权力、信息和资源于一身的政府主动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动力”;另一方面,草根社区涌现出一定的追求自治的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现行政治和管理体制形成强有力的冲击。而实际上,作为公共领域之一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才是承担公民社会崛起任务的最重要组织实体,从这个角色出发,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相当的更深层次的替代国家(政府)的功能,是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崛起,而不仅仅是前面所描述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 对于中国公共领域下的社区建设研究,王敬尧采用了“参与式治理”的概念,认为社区建设中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形成了“合作互动”。[14]这种“参与式治理”不但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展了社区的自由和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增强了社会自治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更多的体现于社会组织,并由之行使。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的关系构建中,最根本的是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建立有机统一、互动的正和博弈关系。[15]所以,社会组织作为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其填补国家主动让渡的权力空白,为社区建设服务,并且逐步推进公民社会的崛起的目的并不是要成为与国家分庭抗礼的第三种力量,而是要基于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找到自己合适的角色定位,促进两者不断地统一协调、良性发展。[16]
五、总结与讨论
总体而言,角色定位的准确与否对于社会组织的功能影响极为显著,这个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却又真切地触及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问题本质。学界针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尽管在近十几年的并行发展之中,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中的角色定位日渐清晰和明确,其功能优势也日趋显现,但是该问题却依然存在。例如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往往体现于法定分类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与国家的角色定位不同的是,社区(尤其是社区居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往往体现于各种新媒体,以及某些特定的社区建设行动逻辑之中,这种正式与非正式定位方式带来的解读困难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一定的定位失准。同时,不尽明晰的角色定位带来了中国社会组织“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没有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中”。[17]因此,如何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在各项社会事务中的角色定位,必将是未来社会组织工作的展开方向。
尽管对于社会组织的未来功能的发挥,我们持肯定以及乐观态度,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无论社会组织的功能如何发挥,都不能脱离上述的三个角色定位而存在,作为社区建设的客体之一,社会组织必须摆正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即必须处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之下,而不是与政府平起平坐甚至谋求高于政府的地位;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必须扎根于社区,利用政府的“放权”空间,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优势,以服务社区建设为己任;作为公共领域,社会组织必须明确自身独立于国家以及市场之外的定位,在社区建设领域发挥功能,为公民社会的崛起做出贡献。
在社区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各种新式的社会组织创新活动,如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建设等等,这些经验为我们更为明晰地理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有效扩展城市社区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建设事业)中社会组织的功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注 释:
①尽管公共领域是西方学术语境的一个概念,能否引入中国
开展研究还有争论,但在我国可以借鉴用于作为“公共事
务参与空间”的含义来予以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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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M].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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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巍]
关键词:城市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角色定位;国家与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志码:A 1002-7408(2014)03-0044-03
引言
1991年国家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强调政府减少干预,发展社区服务,增加居民社区参与,逐步实现社区自治,由此拉开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序幕。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和“万能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提出的,其重要使命就是重新对社会进行整合。2001年7月,民政部下发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决定从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些基础比较好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步入正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变化历程是与社区基层管理体制的变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认为,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出现,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却是90年代末的事情。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也开始根据自身需求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各类社区社会组织。[1]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城市社区建设从提出到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再到逐渐成为我国城市转型的基础性工程,一直在飞速发展。在这段不长的时间内,全国各地先后对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模式等等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及如何促进其功能的发挥,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互动与建构: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美国心理学家雅各布·莫雷诺认为,社会组织也是一种角色。而任何组织之所以能够生成与发展,都因其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角色期待。进一步说,社会组织的角色最终是由处于各种不同地位和期望的社会网络所构成。[2]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功能发挥不但在宏观上取决于其在社会大系统中所处的结构关系,也在微观上受到其同属一个系统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影响,这种关系往往具体体现为其他系统主体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认识以及社会组织对于这种认识的角色领悟,这种认识和领悟统称为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也就是说,在社会组织介入转型期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大系统下的其他行为主体(主要为政府以及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在互动关系中,形成了一定的角色定位,通过不同层面对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功能的发挥施加影响,并且这些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之所以选择角色定位而不是传统的系统结构作为功能分析的视角,是因为角色定位的视角更有助于把握社会组织的内涵,正如文军所言:“因为这一路径既能够有效地拓展社会组织的研究范畴,深化社会组织的研究内涵,也可以从社会组织的角色期待和角色实践的关系来深入检讨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及其出路。”[3]
前文谈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在时间上基本同时,是两条相互影响的脉络。而在这个发展的脉络之中,社会组织不可避免的与同处社会大系统之中的两个最重要主体——国家以及社会(社区)产生互动,这种互动渐渐地促使了社会组织这一新兴事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并且渐渐地形成了国家以及社会(在本文的语境下更多的体现为社区及其居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作为中国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而存在,同时也是在社区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范式。[4]而社会则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大背景,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天然土壤”,是无法回避的重要主体。
基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转型期的城市社区建设中,主要担负了三种不同的角色,继而发挥着相应的社区建设功能,而这三种不同的角色则是在与国家及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步演变而成的。首先,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上不同于市场上的经济组织以及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其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这一极,是比较典型的“私人领域”,在城市社区的范围之内,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对象和客体,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社会组织已经融入了社区,成为了与社区事务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城市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国家权力性的组织,也是参与国家社区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的各项进程,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地位主要是管理而不是被管理,其与政府以及社区居民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体,共同构成了多元的社区建设结构;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又是独立于国家与社会(本文主要指城市社区)之外的第三方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社会的立场上与政府形成某种制约关系, 同时也发挥协调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作用。
我国社会组织的角色及政府与其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程,社会组织从政府的完全附属者逐步向相对独立的主体方向发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将走向与政府“分庭抗礼”的对立面)。
二、作为城市社区建设客体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首先是社会的一部分,与作为国家的政府相比,是后者的管理对象,从而也是社区建设的客体对象之一。从作为社区建设的客体的角度来讲,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作为社区建设的一个目标而存在,在扮演这个角色的过程中,其不可避免的受到国家的管理以及一定建设行为的施与,同时在这个互动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功能。这些功能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自身成长的某种体现。伴随着转型期的社会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也经历了显著的成长,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比上年增长4.1%,其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2001年分别增长85%、132%;基金会由无到有,2009年底已有1843家。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2009年,全国接收各类社会捐赠款物达到332.78亿元,2008年统计志愿者规模接近一亿人。 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客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其参与社会建设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自身组织的壮大和发展而实现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一是增强了社区基层的凝聚力;二是扩展了社会的自我动员能力;三是弥补了国家在社区层面权力让渡所造成的空白。这三个功能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所承担的一些本体性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挥这些本体性功能时,社会组织需要接受国家(政府)的管理,才能保证其自身的有序发展和功能的良好发挥。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增强了社区层面的社会凝聚力,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的稳定和团结。[5]增强社区凝聚力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社区公共意识的培育,而社会组织对于实现社区公共意识的培育路径起到了相当大的承载作用。第一,社会组织的壮大,完善了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新型社区建设需要的社区公共意识;第二,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以及联系的紧密,有助于其分担政府的事务性工作,完善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各项功能;第三,社会组织之间利益的整合,有助于培育新型的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区公共意识,并最终服务于城市社区建设。[6]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增强了社会资源的自我募集能力,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负担,为社区建设的人力物力投入提供了保障。作为区别于政府以及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存在,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上述两者不能或者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而社会组织的壮大则使得支撑公共服务的资源变得常态化和多元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公共服务的有序提供。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弥补了国家在社区层面权力让渡带来的权力真空状态,行使了一定的政府职能,扩大了社区建设的参与力量。社会学一直有观点认为,在正式组织缺失(国家)的情况下,社会可以自主发展出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社会组织)来履行正式组织的功能,[7]作为社会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态,社会组织当然也不例外,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不但能够弥补一些政府的不足,实现一定的民间治理,形成民间秩序,促进公众之间的和谐相处,而且能够充当社区的保护者,通过各种手段有效地缓和因营利性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利益扩张所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8]
三、作为城市社区建设主体的社会组织
一般而言,社区建设的两大主要内容分别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作为城市建设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其参与社会建设的主要形式也无外乎以下两种:一是扩展社区服务,丰富公共产品的供给;二是参与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9]因此,社区不只是一个区域概念,而且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空间呈现。这种共同生活体现为个人和家庭所必需的但是仅靠个人和家庭无法提供的生活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基础性生活条件,如良好的社会秩序、清洁的周围环境、健全的基础设施等;第二,基本的社会交往和交流,包括聚会、娱乐、表达、商业交往等等;第三,便利的公共服务,包括健康服务、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就业培训和咨询等;第四,社区福利,包括社区救助、邻里互助、社区慈善等;第五,社区归属和认同。[10]而社区建设则意味着上述共同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满足,这种满足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二是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这恰恰是对于社区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一种回应。
尽管就目前中国的社区发展水平而言,政府还是最主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提供者,但是政府并不是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单一主体,其提供者应该是多元主体性的,[11]其中社会组织就是多元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员,无论在提供公共服务还是在参与社会管理领域都贡献出了自身的一份力量。温家宝在2012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更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事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同时,当前在中国,社区服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服务与面向居民中特殊群体的服务,[12]而政府的服务范围往往面向的是全体居民,这就为社会组织服务介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逐渐推动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化、职能专业化、参与大众化的社区建设框架。它的诞生,改变了社区建设只有社区居委会一个主体的旧面貌。多元化主体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各类社会组织带来了社区建设的专业化。社会组织能够组织专业化的人才提供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慈善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而这些专业服务往往通过政府的购买形式得以实现;[10]同时尽管政府的社区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也需要专业人才来管理和经营,但是专业化的建设并没有排斥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大量扎根于社区的社会组织更是推动了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四、作为公共领域①的社会组织
按照哈贝马斯的描述,公共领域是指作为与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以及公共权力领域(政治国家)相对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以及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13]作为公共领域的社会组织,其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崛起,而不仅仅是充当媒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从更深层次上践行了社区建设的最终目的。王颖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组织方式,社区层面的公民社会的崛起主要体现为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在这之中,上下结合的两种力量推动了这种表现:一方面,集权力、信息和资源于一身的政府主动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动力”;另一方面,草根社区涌现出一定的追求自治的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现行政治和管理体制形成强有力的冲击。而实际上,作为公共领域之一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才是承担公民社会崛起任务的最重要组织实体,从这个角色出发,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相当的更深层次的替代国家(政府)的功能,是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崛起,而不仅仅是前面所描述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 对于中国公共领域下的社区建设研究,王敬尧采用了“参与式治理”的概念,认为社区建设中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形成了“合作互动”。[14]这种“参与式治理”不但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展了社区的自由和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增强了社会自治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更多的体现于社会组织,并由之行使。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的关系构建中,最根本的是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建立有机统一、互动的正和博弈关系。[15]所以,社会组织作为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其填补国家主动让渡的权力空白,为社区建设服务,并且逐步推进公民社会的崛起的目的并不是要成为与国家分庭抗礼的第三种力量,而是要基于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找到自己合适的角色定位,促进两者不断地统一协调、良性发展。[16]
五、总结与讨论
总体而言,角色定位的准确与否对于社会组织的功能影响极为显著,这个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却又真切地触及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问题本质。学界针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尽管在近十几年的并行发展之中,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中的角色定位日渐清晰和明确,其功能优势也日趋显现,但是该问题却依然存在。例如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往往体现于法定分类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与国家的角色定位不同的是,社区(尤其是社区居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往往体现于各种新媒体,以及某些特定的社区建设行动逻辑之中,这种正式与非正式定位方式带来的解读困难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一定的定位失准。同时,不尽明晰的角色定位带来了中国社会组织“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没有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中”。[17]因此,如何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在各项社会事务中的角色定位,必将是未来社会组织工作的展开方向。
尽管对于社会组织的未来功能的发挥,我们持肯定以及乐观态度,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无论社会组织的功能如何发挥,都不能脱离上述的三个角色定位而存在,作为社区建设的客体之一,社会组织必须摆正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即必须处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之下,而不是与政府平起平坐甚至谋求高于政府的地位;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必须扎根于社区,利用政府的“放权”空间,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优势,以服务社区建设为己任;作为公共领域,社会组织必须明确自身独立于国家以及市场之外的定位,在社区建设领域发挥功能,为公民社会的崛起做出贡献。
在社区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各种新式的社会组织创新活动,如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建设等等,这些经验为我们更为明晰地理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有效扩展城市社区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建设事业)中社会组织的功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注 释:
①尽管公共领域是西方学术语境的一个概念,能否引入中国
开展研究还有争论,但在我国可以借鉴用于作为“公共事
务参与空间”的含义来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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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