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lldy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并从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四方面建议,主要是:实现刑事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的“无缝衔接”、探索建立对未成年犯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给予未成年犯心理健康矫治、健全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实证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方法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性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其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已愈来愈为犯罪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相关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研究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规律,分析其问题症结,为防范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提供合理化建议,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方法
  考虑到数据统计的便利性和调查研究的可行性,本课题以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对象,以其中有过两次以上犯罪经历的少年犯作为重点调查样本。本课题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界定为初次犯罪时未成年、重新犯罪时仍未成年或已成年的犯罪情况。调查对象的选取采用整群抽样方法,即对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目前所有在押少年犯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即通过未管所管教干警对少年犯发放调查问卷,由少年犯自行填写问卷的方法。调查问卷的设计有客观选择题和主观问答题两种形式,主要包括以下选项: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家庭性质、家庭状况、文化程度、犯罪次数、初犯年龄、初犯事实、初犯刑罚、初犯原因、初犯时是否读书或工作、初犯后的帮教情况、初犯后的社会态度、初犯后是否读书或工作、重犯的年龄、重犯与初犯的时间间隔、重犯事实、重犯原因、重犯与初犯的关系,等等。
  
  二、本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截至2010年8月底,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共607人,具有两次以上犯罪经历的少年犯共50人,占在押少年犯的8.24%。5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男性49人,女性1人。年龄层次主要集中在18—25周岁,共40人,其中,18—19岁的有29人,20—21岁的有8人,22—23岁的有2人,24—25岁的有1人。
  
  
  
  (二)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在性别构成上,50名重犯中,男性共49人,占重新犯罪人员的绝大多数;在年龄分布上,重新犯罪呈现低龄化现象,18—19岁是重新犯罪的高峰年龄,所占比重为58.00%;在文化程度上,重新犯罪人员普遍学历较低,初中以下学历的有43人,所占比重为86.00%,高中、中专、技校等文化程度的有7人。
  2,犯罪类型特征。从初次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类型和性质来看,原犯盗窃、抢劫、抢夺等财产性犯罪的重新犯罪率较高,共有41人,其中有35人在重新犯罪时仍集中于上述三类财产性犯罪,占70.00%。
  
  3,犯罪周期特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周期较短,判处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重新犯罪的人数为36人,占到有效样本数的80.00%,其中3个月内重新犯罪的有6人,3—6个月内重新犯罪的有13人,6个月一1年内重新犯罪的有17人,第三次犯罪也均在第二次犯罪后的1年内实施。
  
  
  三、影响本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相关因素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既是法律现象,也是社会现象,它既带有重新犯罪的普遍共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少年犯的特殊性。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既有个体原因,也有社会原因,然只有破解这些原因才能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切入点。“‘防’的前提是‘预’,只有提前预知某类违法的发生才可能设法避免至少是减少违法的发生。再进一步看,预测的前提又是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和科学把握,只有熟悉违法现象的客观规律,才谈得上合理利用这些规律,以控制违法现象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本课题的重点在于寻找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密切相关的各种原因,洞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规律,进而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建议。
  
  (一)影响重新犯罪的主体因素
  1,未成年人自身的易感性增加了重新犯罪的概率。据统计,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龄在14—16岁之间的,重新犯罪人数达到45人,占总数的90.00%,基本印证了“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的判断。与成年犯相比,少年犯的身心发展尚未健全,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成型,个性特征大致形成但尚不牢固,成人感逐渐增强但尚不成熟,因此,少年犯更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暗示和诱惑,形成不良个性,进而实施犯罪。而少年犯在早期形成的这种不良个性对后期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这种不良个性形成得越早就越稳定,对后期的影响就越大,也就越难以矫正。少年犯一旦形成不良个性,会对外界的积极影响产生抵触和排斥,对外界的消极影响抵制力较差,容易再次受消极因素的影响,形成新的违法犯罪意识。
  
  2,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差容易诱发重新犯罪。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初次犯罪往往倾向于判决缓刑等非监禁刑,尽量避免监禁刑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那些犯罪后没有回到学校、直接进入社会的少年犯,他们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法律意识淡薄,思考问题的能力有限,缺乏善恶、真伪的辨别能力,又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要求和技能要求,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从而再次陷入生活甚至生存的困境,阻碍了其再社会化的过程。
  “当归正者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他最后所拥有的除了疲惫和沮丧恐怕已经一无所有了——这正是流亡民无产者的特征——此时,他们最容易越轨或犯罪,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已经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了。”据统计,5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初中以下学历的有43人,初次犯罪后为无业人员有26人,初中以下学历且又是无业人员的有24人,占重新犯罪人员的48.00%。
  
  3,家庭结构不完整或不和谐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调查发现,重新犯罪人员中与父或母一方生活或父母感情不好的共有35人,不与父母生活的有7人(主要为外来打工),而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感情较好的仅有6人。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或家庭关系的不和谐,是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催化剂”。很多少年犯来自于缺损或破裂家庭,回归后的青少年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家庭环境:无人管教和约束,缺少关爱和温暖,受伤的心灵无法抚平,加上长时间与外界社会的隔绝生活所带来的不适应性,一旦遇上外界不良环境的熏染,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影响重新犯罪的社会因素1,不良人际交往环境成为未成年犯重新社会化的较大阻碍。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 (Sutherlan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交际是人的一种需要,社会交际是人们交流思想感情的基本手段,也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途径。社会交际环境的好坏,对个人的发展方向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
  未成年犯在被判非监禁刑或被释放回到社会后,他们一方面想要重新建立正常的人际网络,获得社会和他人的认同和尊重,但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歧视或不接受令他们逐渐丧失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他们出于寻求认同,更容易接受不良群体的诱惑和拉拢。这些不良群体里的人,往往有着相似的违法犯罪经历或类似的越轨行为方式。他们是被社会排斥的一群,在这里他们获得了畸形的认同,这种认同促使他们与群体成员保持稳定的联系,他们彼此之间的影响不仅成为未成年犯重新社会化的严重障碍,而且也是诱发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因为“结交不良朋友”而实施再犯的占48.00%,成为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首要原因。
  
  2,社会对未成年犯的排斥和不接受,成为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间接原因。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在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在现实生活中,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就像是被贴上了“犯罪标签”,无论是再次求学或再就业,总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调查发现,仅12.00%的少年犯认为身边的同学、同事、朋友等对自己持关心态度,52.00%的人则认为他人态度一般,36.00%的人认为无人过问或受到歧视。“犯罪标签”理论认为,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一个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它变成了一种刺激暗示、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
  对于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就象被贴上“犯罪”标签的犯罪人,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难以进行良好的沟通和获得认同,这些都强烈地刺激了他们原本就脆弱的自尊,使其在重新面对社会时更加痛苦,使得他们与他人的交往更加困难。对于未成年犯,其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一旦他自己认同了被他人扭曲和贬损的自我形象,认同自己就是“罪犯”,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3,社会帮教工作体系的不健全,影响到对回归少年犯的改造成果的巩固。首先,对于外地籍未成年犯的帮教投入和力度都还不够,影响了帮教工作的整体实效性。5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有29人自述在判决后无人对他们进行过帮教,其中将近80%的系非上海籍未成年犯。本市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将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的外地籍未成年犯排除在外,而户籍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又难以落实帮教措施,导致外地籍未成年犯成为社区矫正的“盲点”。其次,社会帮教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难以培养未成年犯的学习兴趣。帮教内容以思想教育和文化知识学习为主,技能培训、介绍工作等务实内容较少涉及;帮教的形式以开设课程、汇报思想动态等为主,缺乏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再次,被帮教对象对帮教效果的认同感亦较低,认为很有效果的仅占8.8%,82.4%的人认为帮教效果一般或较差。而从重新犯罪次数与帮教的时间、效果之间的关系看,“无人帮教”的少年犯占据重新犯罪有效样本总数的57.14%。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的“无缝衔接”
  1,合理把握“轻刑化”政策的适用范围。“轻刑化”政策犹如一把双刃剑,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尽量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和较短有期徒刑避免了长时间监禁刑可能给未成年犯所带来的诸多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助长”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胆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50名重新犯罪人员中,初次犯罪被判缓刑、拘役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0人,占80.00%。为避免单一的“轻刑化”政策可能带来的反向作用,我们认为,对未成年犯的刑罚适用尤其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根据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区分处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上应当贯彻从宽处罚精神,特别是对于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犯罪应当依法给予较大幅度地从宽处罚力度,但是,对于一些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以及一贯犯罪或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案,主观恶性较重的未成年犯,仍应依法从严打击,慎重适用非监禁刑或短期刑罚。
  2,实现刑事审判与社会帮教体系的“无缝衔接”。在判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后,如何帮助未成年犯安全度过判决后最易发生重新犯罪的“危险期”(调查发现,第一年内发生重新犯罪的概率为80.00%),不仅需要未成年犯自身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更离不开社区矫正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学校等社会帮教组织对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家庭作为与未成年犯联系最为密切的社会群体,要给予未成年犯更多的沟通和理解,创造宽松的家庭环境,让他们体会到家庭的关心,产生归宿感和安定感,用积极健康的态度对待生活。其次,学校作为连接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重要场所,对未成年犯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应尽量创造未成年犯回归校园的机会,让未成年犯能够学习文化知识、获得技能培训,并应关注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帮助未成年犯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再次,社区矫正部门等帮教组织要积极发挥社会帮教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直接回归社会、没有回到学校的未成年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热心帮教事业的组织和团体的作用,开展文化知识、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课程,设立专项救济基金,提供就业推荐机会,开展健康的交友活动,满足未成年犯基本生存的需要、心理发展的需要、社会交往的需要等,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条件和便利。
  
  (二)建立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消除“犯罪标签”影响
  1,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一般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的制度。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前科记录的存在给未成年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不仅影响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正,而且导致其在再社会化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歧视或不理解。未成年犯在升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歧视,严重阻碍了他们复归社会的道路,让未成年犯逐渐失去生活的信心,甚至迫使转变成反社会者,破罐子破摔。其次,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有其特殊性,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实行有条件的前科消灭不仅有利于实现对 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巩固教育改造的成果,也契合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
  2,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运行模式。为解决前科制度给未成年犯在升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所带来的困难和歧视,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有条件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消除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阻碍,帮助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鉴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起步较晚,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运行程序尚未形成共识,所以在现阶段实行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是比较符合司法现状的。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犯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的轻罪,对于其他相对较重的犯罪可以在今后视情况考虑是否纳入前科消灭的范围;其次,前科消灭的申请主体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院等相关有权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是否准许前科消灭的决定;再次,在前科消灭之前可设置一定时间的考察期,未成年犯通过考察期的,可以适用前科消灭制度。最后,一旦适用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和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另外,未成年人有关犯罪的事实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加密保存。
  
  (三)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增强其“心理免疫力”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克莱玛称,几乎所有罪犯都要在不同程度上经历“监狱化”的过程,而且刑期越长,“监狱化”程度越深。而对于一个“监狱化”了的罪犯来说,其人格将会发生下列变化:依赖性增强、受暗示性增强、思考能力下降、惰性增强。在目前我国的行刑制度和社会舆论氛围下,未成年人刑满释放或被判非监禁刑回归社会后,可能会遇到社会的歧视、朋友的误解、劳动技能的欠缺、生存的困难等诸多负性环境和负性事件,并可能引发各种心理问题,从而导致他们丧失生活的信心和重新犯罪心理的产生。根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后一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占总数的80%),这一年也正是其回归社会后最不适应的时期,是心理最为动荡的时期,与各种社会关系最不能融合的时期。
  因此,家庭、学校、社会帮教组织等特别是社区矫正人员在这一年里应重视运用罪犯心理矫治手段改造未成年犯,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要善于用关怀、鼓励的态度和语言对待未成年犯,当未成年犯遇到不理解或遭受挫折时,要及时开解他们,锻炼未成年犯的心理承受能力。社区矫正部门可以对帮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帮教人员自身具备一定的心理学常识,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进行人格心理、学习心理、生活心理等方面的辅导,引导他们的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重点解决未成年犯的实际问题
  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高发性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目前各地的试点范围大多限于本地籍未成年人,将外地籍未成年人排除在社区矫正体系之外,致使外来少年成为帮教矫正工作的“盲点”,影响了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实效性。在当前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已成为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主体时,如何将外来少年纳入本市的社会支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帮教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以思想教育为主,帮教的效果也相对不理想,建议社区矫正部门充实帮教、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在注重未成年犯思想教育的同时,更要重视文化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等务实内容,并积极帮助解决未成年犯在升学、就业、家庭、交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针对未成年犯有前科记录、文化程度低、就业机会少的情况,应积极开拓志愿安置组织安置与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多元化途径,如政府可以与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沟通扩大安置渠道,给志愿接受安置的组织、团体以一定的补偿或政策上的优惠等等,拓展未成年犯的就业渠道,巩固帮教成果。
  再次,开拓各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体活动,如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举办交友活动等,在激发未成年犯上进的信心和欲望之外,还能多给未成年犯创造一些参与正常社交活动的机会,帮助他们认识新的朋友,摆脱以往的不良交际环境,恢复自信,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避免未成年犯因无法融入正常社会而再次结交不良朋友和陷入不良人际交往环境中,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黄兴瑞,曾赟,孔一.少年犯预测研究——对浙江省少年初犯可能性的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
  [2]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89.
  [3]孔一.少年再犯研究——对浙江省归正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4).
  [4]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3.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719.
  [6]钟黎,姚小一.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4).
  [7]赵国玲,李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
  [8]转引自马粉兰.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人员的人格特征对比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2).
其他文献
[摘要]2010年8月,《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出台,该规定理念先进、亮点突出。其对司法机关的机构专门化建设作了到目前为止最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突出强调跨部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健全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这是对我国二十余年少年司法改革成果的肯定,推动少年司
期刊
[摘要]在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共同做法。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民事司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规定。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至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检察机关应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庭案件;家庭案件的管辖应考虑未成年人的住所地;为避免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强化家事事件与家事效果事件合并审判,诉的变更、
期刊
【内容摘要】过去的十年中,教师与学生的不当性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案件当事人甚至被追诉。公众对于女教师性侵学生事件的反应说明了社会中对性犯罪的性别偏见仍然存在。本文介绍了有关女教师性侵学生的学术观点,并梳理了性侵的行为模式和征兆。目前解决教师性侵行为的做法值得商榷,需要引入基本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教师性侵行为 女性性犯罪 违法界限 学生受害  一、引言  教师对于学生的生活影响深远。良性的
期刊
[摘要]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后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杀死受害人,这确实是一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对自己行为可免于被发现的错误评估所产生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是因其内心深处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稳定观念所致。这种观念在特定的紧急情景中,会主动与当前的信息相联系,这些信息就会被优先注意,并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与决策。而侥幸心理则会加速了这种决策形成。  [关键词]药家鑫;交
期刊
注:奔津门赴“海河论坛”之约前突获“犯罪学茶楼”楼主皮艺军教授约稿并叙及《青少年犯罪问题》主编姚建龙君催稿,于是匆匆翻阅了几份载有当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领军主帅王牧会长的文章,顿生与王牧君共品犯罪学“茶素”之念。无奈行色匆匆,只好招来亲授弟子翁连金趋舍下共品其味,并叙其将鄙见与共识形成如下浅识,可视为离开犯罪学科坛十年、复出之后在国内犯罪学重量级刊物上向犯罪学诸君先“露个脸”,请学界同仁赐教并期
期刊
[摘要]对未成年罪犯尽可能的适用非监禁刑,应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的应有之举。但是,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偏差、立法缺陷和制度缺失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适用比例不平衡,而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人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严重失衡的现象则更为严重。  [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实务问题  [中国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的刑法学、犯罪学
期刊
【内容摘要】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
期刊
[摘要]综合治理方针提出已有30年,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已有20年。实践证明,综合治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科学方针。首先,综合治理是我党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总结社会治安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模式;其次,综合治理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律性、群众性、开创
期刊
[摘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教师失范行为起到示范作用,某种意义上是教师的失范行为引导未成年人走向越轨。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将不合格人员拒于教职之外,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明确教师责任、规范教师言行,把已经职业化的教师工作重新定位,重新纯洁化、事业化。从职业准入、兼职禁止到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从入校到离校接受灵魂的洗礼和升华,而不是再忍受摧残。  [关键词]教师;失范行为;未成年人;影响
期刊
2018年9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主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来自市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妇联系统、民政系统、高校等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撤销监护权后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会议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主持,上海市普陀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