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侵害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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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逐步推进,律师在维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及捍卫法律尊严等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日益彰显。但是,由于社会观念、法律制度以及律师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导致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样不仅仅使律师的执业的风险大大增加而且也使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本文以最近发生在深圳市各级法院的“安检门”事件为例,在对律师执业过程不同阶段中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对其加以全面有效的保障予以探讨。
  [关键词] 律师 人身权利 侵害 保障
  
  一.“安检门”事件引发律师集体维权
  自今年6月份以来,深圳各级法院发生多起“安检门”事件,即律师进入法院办公区之前不仅要例行X光机对随身物品的检验之外,还要被迫接受保安用探测仪等设备进行的“贴身检查”。一时间这一做法引起广大律师的不满,认为此举有违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对律师只“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的相关规定,从而群起捍卫尊严,维护权益……
  终于,深圳市中院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法院办公和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取消了对于律师的身体检查,才使得持续了两个月的“安检门”风波逐渐平息。其实,这只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肆意侵犯的“冰山一角”,诸如受到辱骂、殴打甚至被陷害入狱等更为严重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难怪对律师职业会有这样一句描述:“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1]。众所周知,律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自身的权利都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又凭什么、该怎样去实现对委托人的保护呢?所以,加强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保障势在必行。
  二.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特殊性
  人身权利通常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2]律师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在此基础上具有律师的特定身份,所以当然的享有上述权利且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律师执业的特点使得在其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这时的人身权利往往是和其执业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各项活动紧密相连的,和各种执业(职业)权利一起构成了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因此,受到侵害的来源、客体及结果也与一般条件下的人身权利不同。笔者在下文首先就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特点进行粗浅的分析。
  三.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侵害之特点分析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执业即是(律师、医生、会计和某些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等)进行业务活动。据此,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其接受委托后从事各项相关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案件终审判决直至执行为止。笔者以据发生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将这一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一,审前准备阶段;其二,审理阶段;其三,判决及执行阶段。各个阶段中,律师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特点各不相同,现逐一进行分析:
  1.审前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开始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其中主要的业务活动都是围绕着委托人进行的包括会见相关的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等。由于此时律师代表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其人身权利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利益受到消极影响的相对方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等。由于此时案件的一切都还是未知数,所以律师受到的侵害往往只是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审理阶段
  进入到此阶段后,律师会进行大量的司法活动,包括阅卷、进一步搜集证据以及出庭等。因此就不可避免的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发生频繁的接触。那么此时其所代表的利益就极有可能与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利益相冲突,为了能缓和这种紧张的关系,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权益,律师往往自觉不自觉的把自己放在了相对较低的位置。所以,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几率增加;在刑事辩护中,甚至其人身自由权、生命权都会受到非法的侵害。《中国律师》引用司法部官员的话,说:“我国现在每年有一百多名律师因为代理诉讼而被羁押、逮捕。”[3]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律师最终都被宣告无罪。
  这个阶段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所以也是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最严重的阶段,往往会危及到律师的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的安全。
  3.判决及执行阶段
  此时,案件结果基本确定,整个执业过程接近尾声。律师可能受到的侵害则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委托人或相对方)的报复;二是案件所引起社会舆论的压力。
  综上,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当事人、公、检、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这六个方面;可能被侵害的权利客体几乎包括了生命在内的各项人身权利,因此,必须依据其特定探寻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四.国外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律师的人身权利,世界上其他国家依靠以下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包括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拒绝作证权、拒绝扣押权,严格限制对律师办公室和住宅的搜查等。[4]这些措施与制度无疑使律师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从而确保其能够全心投入到执业过程中,利于律师执业价值的体现。
  五.我国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现状与构想
  1.现状
  由于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尚处在成长阶段,因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的不足、救济措施的缺乏以及相应案件的管理机构未成体系。所以往往导致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2.构想
  尽管新《律师法》第3条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样笼统的规定对于实务中难以预料的人身权利侵害而言是明显不够的。所以,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考虑制定专门具体的条文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予以惩罚,甚至可以规定相应的刑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以制裁。
  其次,加强对司法程序公正的监督,加大对公、检、法及相关行政部门滥用公权力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律师在各项司法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及平等的权利。
  第三,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人身权利专门保障机构,对有关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相对集中的处理。制定合理的赔偿办法以弥补律师因执业而受到的人身,财产等伤害。
  最后,在上述外部措施健全的基础上,还要从律师行业内部着手来加强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障。一方面要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维权的合法途径以是使其能更好的履行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另一方面应当督促其强加行业自律,提高律师素质从而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期能够呼唤社会的力量给与律师人身权利保障以无形的支持。
  六.结语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律师的人身权利可以视为公民(法人)的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障就是对公民(法人)权利的维护;同时,律师职业的最终价值在于其伸张正义,保障司法公正并促进法治进程,只有在其人身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是这一价值得以体现从而真正实现“法治天下”。所以,要必要把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保障机制的完善作为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完成!
  参考文献:
  [1] 陈宜:《律师执业环境十年回顾》,载http://www.lawyering—cupl.cn.。
  [2] 陈启超:《 律师、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载http://www.southlawyer.net,转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朱永华:《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保障研究》,载《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2期(上)。
  [4] 徐莹:《试论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保障》,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第30卷第6期。
  [5] 曲涛:《大陆法系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初探——以法国和德国为例》,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6] 王师:《论如何保护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载《理论界》2007年第11期。
  [7] 刘文英:《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思考》,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1卷第6期。
  [8] 蔡庆发:《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9] 徐洪宝:《浅析制约律师人权保障作用的因素及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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